著作權
爬取競爭對手編排的法規沿革,犯法嗎? ——七法與法源之爭
法源對七法提告,認為七法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編輯的法學資料,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這幾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網路上各有擁護者。
一早看到判決出來。來看一下判決吧:
①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法源公告周知使用規範,不能將內容存擋、複製、儲存在其他載體,免費或收費提供他人使用。
七法知道上開使用規範,且認為法源編寫的資料內容,較其他政府資訊完善,選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特色與創意編排的資料,並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記錄罪。
②法院的理由
❶違反著作權的部分:
㊀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是編輯著作。
• 依法源資料部經理作證的證詞:
法源是由人工,將「分散各處」的政府公開資料紙本和電子檔,蒐集、整理、選擇,並以適於理解和閱讀的方式編排,再放在網站上供人使用,且隨時增刪修改。
• 經法院比對,法源的法學資料,編輯方式確實跟原始政府公開資料不同,包括前後順序、內容、說明。
且多處加註發文機關、字、號、修正後名稱、變更主管機關、施行日期。
• 因此認為,法源的編寫方式,具有相當高度的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編輯著作。
㊁七法有爬取複製的法規沿革資料,並重製在七法資料庫內。
經法院勘驗後,七法下載資料庫裡面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是一樣。
㊂七法使用法規沿革,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
• 七法已將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作為商品內容,是商業目的使用,不具公益性。
• 且工程師曾說:「法源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並承認爬取範圍是法源「所有」法規紀錄,數量高達98068筆。使用的法規沿革是法源資料庫的100%,不是少數。
• 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❷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
工程師已坦承,抓取下載的範圍是「全部」法源網站上的法規紀錄。法院勘驗扣案光碟,也是如此。
且七法負責人及工程師都承認,知道法源的使用規範,是不能任意重製的規定,但仍決定爬取。
符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條件。
④判刑
• 七法公司被科罰金150萬元。
• 七法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4年。
• 七法工程師涉犯一樣的罪,處有期徒刑2年。
⑤民事賠償
法院認同,法源以所列蒐集、整理、選擇、編排的人力及建置成本計算,總計1億0545萬1644元。
判決七法應給付法源1億0545萬1644元及利息。
我的觀點
①
刑事判決除了詳述理由,也檢附比較圖例。甚至附上偵查、審理時的筆錄等相關證據的截圖。
姑且不論法律見解,判決邏輯一致,文字流暢,堪稱教科書等級。
民事判決裡,有詳載法源資料部經理的證詞,詳述一個法學資料整理的過程,可見其不容易。
如果有空,均值得一讀。
②
許多人轉載七法的聲明稿,聲援七法,並認同其主張,該判決是司法阻礙了新創產業發展。
但我認為,是兩件事。
這是法律問題。
可以對判決的法律評價有不同意見。這個案件才一審,絕對會上訴的。
後續法律見解又會如何,值得雙方繼續辯論。
但對於法律以外,甚至提高到阻礙新創的層次,是無限上綱了。
經營一間公司,都不簡單。
不是只有新創辛苦,法源能夠在法律界立足近四十年,絕對是歷經艱辛所成。
否則,七法捨棄自己從政府公開資料上去爬梳、整理,而選擇從法源的資料庫爬取資源。
不就是認為,再做一次法源曾經做的土法煉鋼,太辛苦了嗎?
③
至於網路上有稱「爬蟲就侵害著作權」,是整個搞錯重點了。
刑事判決支持七法到「政府公開網站」,盡量、用力、大力地爬。
而不是到法源的網站上,爬下別人辛苦整理的資料。
把刑事判決的原文節錄如下,可以參考:
被告等人大可自己花時間與心力,至各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盡量」、「用力」與「大力」的爬取前開所謂「公共財」。
但被告等人却寧可以「最便捷」、「最省錢」、「最省力」之方式無故取得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所持有支配系爭資料的電磁紀錄,還可用「公共財」來振振有詞,以合理化其等不法行為,所為辯解根本毫無
說服力,自不足採。
④
衝撞現有法律是有代價的。
從判決引用的筆錄,還有七法在判決出爐後的意見,七法的負責人和工程師,是堅信行為本身沒有違法。
但社會科學的見解,會隨案件事實而有差異。
如把這個案例當作衝撞原有制度的試煉,那就要有付出一定成本代價的打算。
會痛、會受傷,花成本還耗時間。
以七法與法源之爭為例,歷經三年,才一審完結。
後面還有刑事的上訴,和民事上訴呢。
如果沒有能力支撐這樣的成本代價,新創公司在草創之初,就需要重視法律面風險的分析及評估。
才不至於落入風險,而影響營運與發展。
總不能又要衝撞,又喊痛,說被欺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