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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把講座錄影剪輯成短影音,如何寫契約自保?

    前陣子講座結束,收到當天錄影剪輯的短影音。

    預計放在主辦公司的社群宣傳。

    他剪輯得真好,集結該場講座的精華。

    只是沒有事先告知。

    我趕緊詢問案例所提到客戶(儘管已經把故事編輯過),他仍沒有意願將故事以影片方式公開。

    最終沒有上架。

    可惜了拍攝和剪輯的同仁。

    講座或活動經錄影,再剪輯成短影音宣傳,現在越來越常見。

    但牽涉的是著作權、肖像權等議題。

    我通常會請客戶務必以書面確認(簽契約/同意書)以下事項:

    ❶|有拍攝需求要事前徵得同意

    講述或表演本身就是一個著作。

    有拍攝,就有影音留存,就有著作被重複播放的可能。

    從法律面,創作的人有權利決定,著作是否可以影片的形式,公開呈現或被拷貝複製重播(這就是著作權的保護)。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報價、內容編排、舉例等。

    甚至需要再徵得其他相關人的同意。

    ❷|同意拍攝的用途和範圍

    我認為重要的項目有:

    · 全部或部分錄影

    · 可否使用聲音或只能有畫面

    · 在哪裡使用,特定社群而已或任何公開平台

    · 拍攝後剪輯,是否需要再經過被拍的人確認

    · 有無額外費用

    以上❶和❷,主要是涉及肖像權,和「講座或表演」本身的著作權。

    ❸|拍攝和剪輯的「影片」是誰的

    拍攝及剪輯後的影片也具有著作權。

    擁有著作權的人,有權決定影片未來的使用。

    所以也要講清楚。

    當然,拍攝和剪輯影片的著作權人,也不是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因為同時涉及肖像權,和講座本身的著作權,用途和使用範圍也要是被拍攝的人同意為前提。

    雖然拍攝和剪輯影片是現今再平常不過的事。

    但拍攝到別人,就不是理所當然。

    尤其講座或表演都是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是有價值的。

    公開免費宣傳固然有行銷效果,但也可能折價了他的價值。

    別讓這小事,犯法了,還影響合作心情和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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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為什麼審閱契約是一門專業?

    前陣子在threads上看到一篇貼文。

    他把親友的契約貼上去,請threads上的律師幫忙看一下。

    結果下面留言區砲聲隆隆(被律師們電爆)。

    審閱契約花的專業與心力,堪比訴訟,有時甚至比打訴訟還燒腦。

    以我自己為例,審閱一份契約,流程是這樣的:

    ❶|現有內容是否適合

    ①每一份契約,我至少會讀兩遍以上。

    第一次是泛讀,大概知道整份契約的架構和重點。

    第二次以上是精讀,仔細斟酌每個段落和字句。

    ②我會了解客戶在契約裡面的角色和需求。

    這個會決定,看契約的立場是什麼。

    然後全力去看,現有的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的立場。

    題外話,我認為看契約一定要有立場,才看得出對自己是有利還是不利。

    要先能認知道不利的地方在哪裡,至於要修改,還是承擔不利益,都可以再決定。

    千萬不要想說,怕只顧自己的利益,契約變得太偏頗,對方就不跟自己簽約了。

    我看過太多例子,契約雙方在口頭討論的時候,都說著互相互相,但是契約條款可是都只照顧自己啊!

    ③我會指出不符合或不利於我方立場的條款。

    同時也會提出說明,包括:

    · 不利的原因

    · 建議調整的方式和文字

    · 一定要改

    · 不一定要改,改與不改的差異

    這樣可以讓客戶和對方都了解到意見緣由,方便客戶內部決策參考,或實際去議約時和對方溝通。

    ❷|現有內容是否缺漏

    這是一般人自己審閱契約時,最不容易察覺。

    因為是從零到有!而且很吃經驗!

    我通常會依照契約的性質,在心中跑一遍契約合作案的過程。

    去思考對我方來說,還有什麼環節,需要被注意、被保護,而目前還沒有被寫在契約裡。

    就再把它加進去。

    ❸|有無錯字等基本資訊的錯誤

    最後,再重讀一遍,包含建議的契約內容。

    檢查看看有無不順或邏輯錯誤、遺漏、資訊錯誤的地方。

    也會再看看格式、段落編排是否適合閱讀。

    再調整一下,才完成一份契約的審閱。

    真的不是隨便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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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高階主管用委任規避勞基法的成功率?

    昨天客戶寄一份委任契約,說要給一位主管簽的。

    開信才瀏覽一下。

    就立刻跟她約開會。

    確認高階主管的實際聘用方式。

    和她是否真正理解,委任和勞動契約的差別。

    其實,不是我雞婆。

    是先前碰過不少,「聽說」高階主管可以用委任的,就能不適用勞基法的說法。

    但事實上,勞基法的立法者和法院的判斷,也不是省油的燈

    無論契約標題叫什麼、稱呼叫勞工還是受任人、薪資高低、職位名稱。

    高階主管跟公司之間,是否適用勞基法,取決於有無「從屬性」。

    具有從屬關係的,是勞動契約關係;反之,則是委任關係。

    而從屬性在法條上沒有規定。

    但在判決實務上,有明確的判斷方式,和逐漸具體的事例:

    ❶|對工作沒有自主性(人格從屬性)

    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比較常見的例子是:

    · 有固定上班時間

    · 上下班要打卡

    · 需要接受考核

    · 要按照公司規定的工作規矩

    · 接受工作指派

    ❷|沒有獨立決定權(組織從屬性)

    只是公司組織中的一顆齒輪,跟其他員工共同完成公司的成果。

    通常不具有獨立的決定權,或小範圍的決定權而已。

    ❸|為公司的營業而工作(經濟從屬性)

    因為不是為自己的營利勞動,所以不需負擔公司的盈虧。

    例如:

    · 要去公司上班、加班,才有薪水和加班費

    · 獎金是依據公司規定和決定發放

    舉幾個法院判斷的例子:

    · 上班不用打卡,也不用按照規定請假

    · 對自己部門有決定權,對別的部分的事務、人事也· · 有審閱權、任用權

    · 月薪很高,且支付部分費用享有使用公司租賃車福利

    ➜委任契約

    · 擔任業務窗口,需親自負責聯繫客戶、接單等工作

    · 僅做好主管交辦的工作

    · 月領工資

    · 跟其他同事分工完成公司事務

    ➜勞動契約

    · 擔任人資暨行政管理處處長

    · 雖有部分核決權限,仍需定期接受考評

    · 須遵守公司工作規則

    · 領固定薪水

    ➜勞動契約

    · 擔任副總經理

    · 上下班免打卡

    · 沒有要求上班工時

    · 有核決一般費用、零用金請款單

    · 曾代表公司簽署保密同意書

    ➜委任契約

    回到客戶。

    通話的時候,她說她知道這個差別。

    她告訴我,那位主管負責很大一塊業務且有決策權。

    需要承擔業績,業績直接影響她的報酬高低。

    沒有無固定上下班時間和打卡需求等。

    性質確實符合委任契約關係。

    好在她是真正知道委任的意義,做適合公司的安排。

    如果為了規避責任,真相是,很難完全避開現行實務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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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對律師有影響嗎?

    朋友創立了一個AI影音平台。

    請我幫他草擬隱私權條款和使用者條款。

    那是一個讓影音創作變得簡單又有美感的產品。

    他跟我分享了設計的過程、邏輯和使用方法。

    後來,他分享在準備產品的時候,也觀察到一些AI法律產品。

    於是問我,這樣的AI產品對律師產業有沒有影響。

    目前來說,我還沒有受到直接的影響。

    而且觀察到幾個情況:

    ❶|一般民眾還沒有辨別AI成品專業程度的能力和信心

    今天剛好碰到以前的客戶,丟了AI搜尋結果詢問我是否正確。

    這是在AI走入日常之後,越來越常見的例子。

    一鍵輸入,就可以得到結果。

    但這個結果是不是真的,民眾似乎還是感到疑惑、擔憂。

    尤其是原本須經由考試取得專業資格的領域。

    像是法律。

    寫程式、繪圖、剪輯或許可以透過經驗,判斷成果是否如你所願。

    但是法條規範、實務經驗、法律判斷,未必是能依照一般經驗能評斷的。

    而且,縱使為法律專門設計的AI工具產品,我認為也會遇到一樣的問題。

    我問朋友,怎麼不使用網路上看到的AI撰寫契約產品,替他寫隱私權條款和使用權條款?

    他說,他不敢。

    這讓我發現,「具備專業」到「令人信賴的專業」有段距離。

    現在的AI,還在正確性的優化過程中。

    有時正確性,確實令人堪慮。

    但未來的AI,可能已經提升正確率,也還會面臨如何讓人信賴它足夠正確、專業的議題。

    ❷|最上層的思維、策略、客製化創造者不會被取代

    跟朋友討論到他的產品。

    他利用專業和經驗,把腳本、剪輯模組化,讓人可以輕鬆點選、使用、生成成品。

    同時也提供客製化的選項,未來還是想引導至真人服務做更深度、複雜的客製化。

    低階、低規格、低成本的成品,可以透過AI自己做成。

    但無法取代高階、高規格、高成本、更高品質的成品。

    我對法律AI產品的觀察,也是一樣。

    法律AI產品提供價格低廉的方案,給預算有限、需求簡單的人。

    我發現,這類產品方案中,仍提供由真實律師顧問諮詢、服務的選項。

    顯示了就算是法律AI產品的創造者,也看到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者的服務還有市場需求。

    並不會完全被AI取代。

    不過,這也意味著,如果律師定位在低客製化、低度判斷或策略的業務時,會最先被AI取代。

    ❸|有助於本身具備專業者

    回應第一點講到的,民眾還沒有辨別AI產品專業程度的能力和信心。

    但專業者有。

    AI產品很適合成為專業者的助力。

    近期有不少法律AI產品,有些以律師作為客群、推廣對象,我認為是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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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訴訟前不要揭露全部證據?

    客戶收到存證信函。

    裡面洋洋灑灑寫著對服務的不滿意。

    最後請求客戶給付高額的賠償金。

    客戶越讀越生氣,因為上面所說加油添醋,不是事實。

    急著想寫信回應,並且把證據附上去打臉對方。

    你有過這種經驗嗎?

    對方除了客人,還可能是合作廠商;

    不滿意的服務,也可能是商品;

    高額賠償金可能是要求退貨、其他客訴等。

    但我阻止了他。

    在進到訴訟階段之前,不要任意把證據提供給對方。

    原因是這樣的:

    ❶|提出證據未必就能說服對方

    很多客戶認為,一旦丟出證據,對方就會被說服、讓紛爭告一段落。

    但我的經驗是,對方通常不會因此停止主張。

    先不論證據是不是真的對自己有利。(有時是自以為的完美證據,事實上不是,根本不足證明)

    雙方就是觀點不同,才會發生爭議。

    在尚未訴訟之前,也沒有法官居間判斷。

    對方沒有理由要接受你意見和證據見解。

    最終,演變成各說各話。

    既然丟出證據未必能說服對方,

    不如留一手保留協商彈性,或留待未來訴訟時,法官判斷。

    ❷|壞了協商的契機

    發生爭執時,先以書面通知的,通常有協商意願。

    但提出完整的證據,很常有以下情況:

    一是激怒對方。

    例如,客訴內容是服務態度不佳。

    結果在枝微末節之處,提出證據反駁,反而讓對方更不滿意回應方式。

    導致拒絕繼續溝通。

    二是證據一翻兩瞪眼,沒有協商彈性。

    舉例,向合作廠商請求賠償。

    提出證據前,雙方都還在猜測彼此的底線,或實際損害。

    因為各自處於摸索和盤算,有機會在實際證據顯示的金額範圍外討論。

    更有可能談到高於期望值的結果。

    一旦揭露證據,實際損害一覽無遺。

    結論就不同了。

    很少對方在得知單據有五十萬元時,仍同意以一倍的金額和解。

    ❸|影響未來訴訟主張的空間

    假設證據全都揭露給對方,對應證據的說辭,應該是都說過、說完了。

    如果說錯,很難轉圜。

    而且攻防武器全都讓對方看光。

    訴訟策略可調整的範圍就比較小。

    舉例來說,某一段訊息中,確實曾經承認產品瑕疵的過錯。

    訴訟前已毫無篩選的提出給對方。

    則訴訟時,就很難無視自己承認的產品瑕疵。

    如果當初有把選擇性提出,或許對方沒有發現,甚至可以避開這些證據。

    回到客戶遇上的事情。

    我拉住客戶,阻止立刻想把證據砸在對方臉上的衝動。

    建議他先簡單回覆對方。

    例如否認哪些事實,或願意釋出的善意有哪些。

    不要檢附證據,先看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後來,過程中有提出一些證明,但都是在評估過的提出。

    透過策略,一推一拉,促使他們真的坐下來談。

    得到理想中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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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截圖消費者的IG限動舉證,侵害個資嗎?

    有網友在threads上貼圖文,顯示「國家地理服飾肉搜顧客」。

    原來是他買了一件國家地理雜誌的外套,商品有問題想退貨。

    聯絡客服未果,向消基會申訴,但等不及申訴處理就穿出國。

    後來店家客服回信,檢附原po的IG限動表示,外套已經使用過了。

    但店家「肉搜」及使用所得的資料作為證據,不行嗎?

    從法律面,要看店家對顧客個資的蒐集及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

    ❶|首先,顧客出遊照片是個資

    從貼文的照片裡,有看到的那張限動截圖是一張正面的合照。

    包括個人的特徵、社會活動等可以辨識個人的資料。

    ❷|肉搜IG限動並用來舉證,合法嗎?

    肉搜的意思,對應個資法上的用詞,是「蒐集」。

    用來舉證,會是個資法上說的「利用」。

    無論是蒐集或利用,都需要有正當特定目的。

    有法院認為,把個資在訴訟中用來舉證,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規定的行為。

    屬於個資法上,正當的特定目的。

    因此,以同樣的邏輯來看,截圖公開的IG限動去舉證,應該也是合法的。

    ❸|合法卻仍那麼多人留言支持貼文?

    明明依法蒐集證據舉證,原po也確實穿過商品了,而且店家在文末也詢問要如何協商。

    原po聽起來比較沒道理,卻那麼多支持留言。

    我剛開始很疑惑。

    後來看完留言,我認為原因之一。

    是店家把蒐集到的證據,在不對的時候使用。

    (當然,我知道還有很多可討論的面向)

    如果店家原意是釋出善意,拿出截圖則完全違背善意,當然惹得顧客不高興;

    如果店家本來就不打算退貨或協商,已經不符顧客的意,還拿截圖來說,顧客更不高興。

    這麼貿然拿出證據,好處實在不多啊。

    我的經驗是,除非訴訟開打,不要輕易提出證據。

    尤其是有協商意願的時候。

    你想知道為什麼嗎?

    下一篇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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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軟體侵權責任推給員工個人行為,可行性?

    年前陸續諮詢了幾件軟體侵權的案件。

    不約而同都討論到一個問題:

    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以我的經驗,在跟軟體商協商前或正在協商的階段,可以。

    協商嘛,重在解決問題。

    公司盡可能降低或免除責任,是必須的。

    但如果案件進到訴訟,「員工個人行為」的主張,就不那麼容易成功了。

    從法院的刑事判決,可以看出一些重點:

    ❶|課予公司較高的監督義務

    法院認為監督義務必須是實質的。

    有些公司很經常會在聘僱契約、工作規則上,標註「禁止使用盜版軟體」等內容。

    但你猜,這樣的條款能完全規避公司的責任嗎?

    答案是No。

    有法院判決寫道:

    ①員工就是公司的手足,員工的錯誤理應歸咎公司。

    ②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是提醒員工,不是免除公司的責任。

    ❷|負責人實質監督的可能性

    大部分的判決都很容易認定,負責人貴為公司代表人,都會知道,甚至授權員工使用盜版軟體。

    常見是利用員工證人、簽呈等內部文件來判斷。

    只有非常少的法院案例,認定負責人是無罪的。

    其中的原因,是使用盜版行為期間,負責人因為執勤地點和責任範圍,不在該使用盜版的人的地區。

    才難得地認為,負責人欠缺監督的可能。

    ❸|公司的責任不以跟行為人共犯為必要

    著作權法第101條明文規定:

    公司的代表人、雇用人,因為執行業務使用盜版軟體時,公司也會被處以罰金。

    也就是,只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是利用在做工作(執行職務),依法公司就需被連坐處罰。

    立法的目的,是督促公司對員工的監督和注意義務。

    有法院判決還特別解釋,法律條文的設計,公司不需要跟員工有什麼共犯的意思、犯罪故意,就會被連坐處罰。

    回到客戶的問題「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在正式進入訴訟之後,公司的責任很難避免。

    也因此,堅持做這樣的答辯,成果可能不如預期。

    實際上,任意把員工推出去獻祭,也會降低員工對公司的信賴感。

    我就有碰過實際發生的例子。

    公司把責任歸咎於員工。

    員工就開始對公司的任何行為,感到提心吊膽。

    沒多久他們就鬧翻了。

    比較好的做法是,被軟體商找上時,再有承認使用盜版軟體的前提下,用「公司」負責的立場去打算。

    當然,平時從書面規定、實際督促,建立好監督方式,才是真正的應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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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個資外洩的責任比想像中難迴避

    新聞看到,消基會公布,現在社區常用的「智生活」app被檢測出十六項資安漏洞。

    真是嚇死,我們社區也是用智生活。

    資安漏洞最常面臨的風險,就是使用者/消費者的個資外洩。

    然後造成個資當事人收到詐騙資訊,進而遭受詐騙。

    甚至因此損失慘重。

    前陣子準備個資法講座時,單以個資外洩當關鍵字,隨便找就有很多這樣的新聞!

    接到電話,他能具體指出曾經在哪間店消費過。

    企圖讓你以為一切是真的,聽從他的指示完成一些行為,取得你的財產。

    你一定也碰過這種經驗,只是最終沒有被騙。

    我看到因為個資外洩後被詐騙提告的法院判決。

    發現,個資法的設計及法院認定上,都賦予外洩個資的企業更高的義務。

    ❶|有適當的安全措施由企業舉證

    個資法規定,擁有個資的企業,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取得的個資,避免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就算委外處理資安的企業,也一樣要負責!

    但根據法院實務,企業必須自行舉證「已完成」且「適當」足以保護個資的安全措施。

    而且蠻嚴格的。

    看到有判決認為:

    · 所提資安維護數據在個資本人被詐騙後+資安分析報告顯示有缺漏➜未盡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直接援引企業向數發部說明資安遭竊的內容➜縱使有資安維護,但確實有資安疏漏

    可以看出,資安要做完全,且要有明確的紀錄有多重要。

    ❷|個資外洩查明後,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

    個資法也有規定,違反個資法導致個資被竊取,企業也要在查明後通知個資當事人。

    通知要達什麼程度,依狀況而異。

    舉個法院的例子:

    泛稱「近日詐騙案件增多」及防詐宣導內容➜未提及個資已遭外洩,未盡個資法上通知義務

    ❸|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能請求

    一般情形,請求賠償的一方,要對請求金額負舉證責任。

    但個資受侵害的損害未必能被證明。

    因此,個資法規定,受害者可以就不易或不能證實的損害,每人每件事請求五百元到二萬元的賠償。

    同一原因造成損害額超過兩億元時,也不受以上賠償範圍限制。

    也就是說,可以不待個資當事人有足夠的舉證,企業還是需要賠償。

    而且不再是不痛不癢的賠償上限。

    反映企業對資安維護必須重視。

    當然,如果以上個資外洩是出於故意,責任範圍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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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違約金要怎麼訂?

    這幾天跟客戶在討論協議書的違約效果。

    講到違約金時,他問我:「要怎麼訂違約金?」

    這真是每次討論違約條款時,一定被問的問題。

    以前剛開始處理契約時,就留給客戶自己去評估。

    後來發現,客戶哪知道怎麼評估哈哈。

    我就開始研究違約金訂定的依據有哪些。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會被法院酌減。

    跟他們討論訂定方向,或直接訂一個再來跟他們討論。

    今天把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❶|首先,違約金要寫進契約裡才算數

    之前諮詢時有被問過,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

    結果看了契約,發現裡面根本沒有寫到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就沒辦法要求違約金。

    ❷|違約金vs懲罰性違約金

    你常聽到的違約金,在法律上區分兩種。

    一種是一般的違約金,就只稱呼「違約金」。

    它代表損害賠償的金額。

    像有些損害難以證明,會先約定一個違約金金額,來當作損害賠償的金額。

    另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

    是損害以外的賠償,有額外懲罰的意思。

    也就是說,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跟他要求「損害賠償」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寫進契約時,要區分清楚。

    ❸|怎樣是合理的違約金

    先說,訂一個「合理的」違約金很重要。

    除了避免爭議時,被法院減少違約金金額外。

    最實際的是,讓對方接受,契約才簽得下來!

    怎樣才是合理的違約金呢?

    白話說,就是「說得出計算道理的違約金」。

    可以參考法院,對「違約行為跟違約金」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的標準:

    · 違約所致的受損情況

    · 債務人能履約的話,債權人能享受的利益

    · 雙方契約訂定的情況

    舉幾個法院的實例,比較清楚:

    · 違約金是委任報酬的百分之20➔合理

    公司為履行自媒體經營服務,須聘請企劃、剪輯、小編等人力。

    有預訂攝影設備的產值能量。

    以上不能履約時的成本,約報酬百分之20。

    · 健身教練影響公司形象時,違約金50萬元➔酌減

    不論違約情節一口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違規次數只有一次

    實際對外影響公司形象的情節較小

    · 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月20萬元到第一筆還款金額350萬元➔酌減

    借本金700萬元,需還款1000萬元(350萬元+650萬元)

    第一筆還款350萬元,已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再加上每月違約金20萬元,已超過法定利息

    參考締約情形+實際不履約的損害沒那麼多

    ❹|你可以這樣訂違約金

    這是我覺得比較簡單的做法:

    ①找一個契約上的金額當作計算違約金的「基準」(例如租金、承攬報酬、買賣價金)。

    ②參考法院的判斷依據,評估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你會損失哪些利益、增加哪些成本等。

    ③用以上估算,去算成「基準」的倍數或百分比。

    ④最後再按你訂定違約金的目的,去微調違約金基準的比例。

    例如,希望提升嚇阻性、懲罰,比例就再加多一些。

    當然,還有很多種訂定違約金的方式。

    可以依據實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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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的力量

    在threads上看到一則關於買蛋糕的貼文。

    原po跟店家訂購了一個蛋糕,並請店家在蛋糕上繪製動畫角色皮克敏。

    取貨當天收到店家致歉訊息,坦承畫得很不好,願意全額退款讓他原po另買蛋糕。

    結果原po看了,覺得醜得可愛買下蛋糕。

    並對於店家的誠實和誠意給予讚賞,請網友用新台幣下架產品。

    我看完這個故事,覺得溫暖。

    除了感覺得到原po的善良與情緒穩定外,店家的誠實,是該篇貼文中多數留言網友所讚賞的。

    誠實,真的是經營事業和自己,最可貴的。

    尤其在資訊爆量,網路社群極易創造假象的現在。

    這也是我在協助處理爭議時(包括寫聲明稿、履約協商等),最重要的原則。

    目前按照這個方向執行起來,結果都不會太差。

    客戶的事業後來都走得很長久。

    我的心得是:

    ❶|不顛倒是非

    我不會對有明確事證的事物,黑的說成白,白說成黑。

    爭議發生是要解決,顛倒是非反而把事情弄得複雜,無助於解決問題。

    例如客戶在客訴事件中,其中真的在電話中激動地回覆客人。

    而且被錄音到(因為有看到過程中錄音)。

    這時候我就不會建議客戶堅持否認態度不好。

    因為很容易被打臉。

    更觸怒他的客人。

    結果爭議反而無法解決。

    甚至,未來進入法院訴訟,不誠實的說法一旦被發現,主張很難獲得親睞。

    當然當然,如果爭議本身還有待調查和釐清,又是另外一回事。

    ❷|強調好的部分

    比起顛倒是非,我認為可行的做法是:

    去強調「做得好的」、「有利的」的地方。

    舉例來說。

    在協商時,特別堅持我方有利的部分。

    在對方沒有提及我方軟肋時,就不會主動在不利的地方開戰場。

    不過這跟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同。

    隱藏重要交易資訊也算是欺騙的一種啦。

    ❸|承擔責任

    曾經有客戶說:「誠實說不就要背上責任了?」

    但如果做了認為不能誠實說的事,

    本來就有必須承擔的責任。

    我不是魔術師呀。

    責任不會因為透過律師協助,就全部消失。

    依我觀察,頂多是移轉到其他方面而已。

    像是其他成本增加。

    或因為不老實而產生的心理內耗等。

    未必比較好。

    講一個我自己的例子。

    最近發生一次遺漏遞委任狀去閱卷的事情。

    知道的當下,真的很崩潰也很自責。

    我不發一語在座位上思考許久,也打了很多電話確認好補救措施。

    然後硬著頭皮跟客戶說,並且告知可行的處理方式。

    好在,客戶願意接受,實際上也沒有造成他的權益受損。

    後來想,如果我用了其他原因當理由。

    雖然暫時免於客戶的不滿。

    未來的各種說法可能還要戰戰兢兢,生怕不小心說溜嘴。

    同時對我自己來說,也不會這麼深刻的體悟,來反省和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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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風險發生在掌握中,不是失敗

    Alex成功攀登臺北101之後,我看到threads上有不少對這個合作的負面評價。

    其中一則,是關於「如果意外發生,就等於失敗」。

    怎麼能夠放任這種隨時都可能失敗的活動。

    這個觀點很有趣。

    他完全沒有風險管理的觀念!

    風險是發生非預期結果的可能。

    透過風險管理,降低非預期結果的可能性。

    並且為可能發生的風險,準備解決和處理方案。

    我的觀念裡,風險在掌握中,就不應該被視為失敗。

    但實際上,這樣的觀念,也很經常發生在我的工作上。

    有時諮詢的人會問我:

    可以保證照著建議方式做,就不會發生風險嗎?

    可以保證成功的結果嗎?

    但我可以做到的,是指出大部分法律上的風險。

    並且建議避免、降低或面對風險的處理方法。

    讓風險被掌控。

    而不是保證風險不會發生。

    例如:

    月結六十天的付款方式。

    意味著必須維持公司足夠六十天的現金流。(風險)

    公司評估後,可以保留多點現金週轉。(避免方法)

    當然,還是有可能會因為廠商、疫情有意外發生。(風險發生的可能)

    但認為發生的機會小。

    如果真的遇上意外,公司股東應有實力幫助度過難關。(風險發生有應變方式)

    能夠理解的才會成為我的客戶。

    也因此,風險不會阻擋他們前進。

    結果跟期待不同,他們也願意再跟我一起繼續努力。

    而我也從不被「結果不如預期就是失敗」的心態綁架。

    回到攀登台北101的合作。

    賈董的貼文裡,講到決定前後,是一連串不可能的任務,有夠不可能、有夠複雜、有夠繁瑣、有夠困難。

    陰雨延期的那天,甚至已經聯絡再延期的方案。

    Alex對於攀登台北101,也是做過場刊與評估的。才選擇了「家庭攀爬友善的地點」。

    直播製作團隊為了避免意外,把直播設定了延後10秒鐘。以便做即時反應。

    都做足了功課。

    連發生意外事故等風險的處置都準備好了。

    不管結果如何,都會是掌控風險範圍內的成功。

    縱使意外發生,頂多是結果不如預期,遺憾難過,而不是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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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