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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❷|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❸|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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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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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不要急著什麼都回應

    收到客戶或廠商的抱怨、批評、指控信函、電子郵件、網路評論等時,

    你會不會,第一時間就想要回回去?

    而且逐一駁斥。

    不然,就覺得會被認為,是默認了那些控訴。

    偶爾會遇到這麼想的客戶。

    我常帶著被討厭的勇氣攔阻他們。

    有時,意見不同或不被理解時,也會受到埋怨。

    但「立刻回」和「逐一駁斥」,真的很危險。

    ❶|欠缺資訊蒐集和對策,容易自己被自己打臉

    即時回覆是積極的做法。

    但沒能蒐集好資訊、想好對策時,我認為太衝動了。

    以客訴舉例,客訴的內容包括:

    · 對價錢不滿

    · 對態度不滿

    · 認為交付遲延

    · 對品質不滿

    你想都沒想,就立即洋洋灑灑寫下交涉情節、對方的不是等內容回覆。

    沒料到的是:

    · 交期遲延、態度不佳都是符合事實,但你忘了

    · 對方握有錄音錄影佐證

    · 你或公司同仁曾在群組上承認過

    這就是回應之前沒有做足功課。

    不論被對方公開打臉,還是在法庭上攻防,都非常不利。

    ❷|講越多錯的機會越多

    在律師介入之前,駁斥的意見多數都是落落長。

    本來期望用細節去戰勝對方的破綻。

    反而,講越多情節,一旦說錯了很難救。

    尤其急著回應,未加思索的時候。

    後續的策略,也沒有轉圜的餘地。

    以前有遇過,客戶被告了。

    對方檢附了一大堆客戶自己說詞的證據,導致答辯策略被那些證據限制的窘境。

    ❸|不是在打訴訟,對方沒有義務接收

    很多人會以為,回應越多越仔細,越能說服對方。

    但在一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的場合。

    進法院訴訟之前,沒有法官來判對錯,自然也未必有動機、意願尊重和聽從你。

    白話講,誰理你呢。

    我大部分會跟客戶說,反駁可以,大方向點到為止。

    例如:單純否認對方哪些陳述、簡單回應重要議題。

    除非是策略下的作為,否則真要討論,到法院訴訟時再鉅細靡遺說明、檢附全部證據即可。

    一方面省心力,一方面留一手攻防用。

    回到客戶或廠商的抱怨、批評、指控。

    我認為,不急著回應所有事,不是示弱或默認的表現。

    反而是理性、有思考、有目標的做法。

    不隨雞起舞,也避免讓重點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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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密勞動調解內容,不是你說的算

    「調解成立的話,希望勞方對調解方案保密,不要跑出去講。不然就告他。」

    這幾天和客戶在討論勞動調解,客戶問我。

    以資方的角度,多數在意保密的原因,是為了保有個別磋商的彈性;也避免影響到其他員工,造成效仿。

    老闆們通常希望,勞方最好一個字都不要跟人家提到。否則就是洩密違約了。

    但實際上,老闆們對於勞資調解保密條款的保護程度,期望與法院判決實務有差距。

    以一個判決的實際案例舉例。

    案例是勞資雙方做成調解筆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 分潤獎金何時給付

    · 是否有資遣事實

    · 雙方拋棄調解筆錄方案以外的其他民事請求權

    · 「本案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第三人轉述宣揚。如有違反同意給付對方新台幣25萬元整。」

    結果事後勞方在自己的Threads和Instagram 上面發文,其中內容包括「被前老闆之前,還沒資遣費」等語。

    資方認為,勞方的發文已經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

    因此向勞方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萬元。

    後來,這個案件判資方敗訴,原因是:

    ❶法院解釋,保密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護公司經營上、經濟上的重要訊息。

    調解內容中,關於具體的和解金額及條件,才屬於這條所規範的保密內容。

    拋棄的其他權利,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等敏感資訊,不算在保密的範圍。

    ❷勞方的貼文中,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自己的資訊,也沒有提及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身分資訊。

    ❸勞方在貼文和留言中,也都沒有出現對其他人轉述宣揚,調解方案所涉及的具體調解金額和條件。

    ❹勞方的貼文重點,是在回顧過去一年經歷的事實,也沒有故意洩漏調解內容的意思。

    所以認為,勞方的貼文沒有違反保密條款。

    而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判斷方式。

    歸納一下,除非:

    ❶有很具體的說到調解筆錄的方案

    ❷且對方可以勞方和資方的的身分資訊

    不然,目前實務上看來,要認定勞方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是很不容易的。

    反之,勞方認為資方違反保密業務時,也是一樣困難。

    回到客戶的案子。

    這就是為什麼,勞資調解前,需要事前設想對策的原因。

    你必須先明白,實務見解的發展方向。

    再討論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我通常設計一些特定的問題來引導)

    把這些風險,一併考量進調解方案裡面。

    最後,才決定出確定的調解方案,和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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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如何在不安的時刻,保持安定

    昨天發生台北隨機傷人的事件,新聞媒體及社群上,不斷釋出現場影片和討論。

    社會氛圍充滿不安。

    這樣不安、焦慮或恐懼的情緒,我不陌生。

    因為跟老闆們接洽的過程中,經常感受。

    像是,合約洽談一半生變、意想不到的勞資問題、業務運轉中所遇上的各種麻煩。

    甚至,原本以為掌握的局面,突然又有了變數。

    真是崩潰。

    所以我常常被問:「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我還能做什麼?」

    後來我理出一些,能讓人從焦慮找回安定的方法。

    分享給你。

    ❶|把事情放回「現況」,而不是想像

    有遇到老闆一開始就預設最壞結果。

    例如合作出現爭議,腦中立刻浮現對方處心積慮或提告、資金斷裂、公司聲譽受損等。

    但實際檢視資料,其實對方還沒做出相關回應。

    當事情被拉回「目前已知的事實」,情緒往往就能先穩住一半。

    這次事件也是一樣。

    很多不安,來自於不斷被放大的片段資訊、重複轉傳的畫面與各種推測。

    但當我們只處理已經發生、能被確認的事實;

    把注意力從想像中的「可能還會怎樣」,拉回「現在確實發生了什麼」。

    少了過度「臆測未來可能發生的更糟狀況」,就是一種讓心緒站穩的方法。

    ❷|區分清楚「可控」與「不可控」

    常看到老闆花很多力氣,反覆思考對方「為什麼會這樣做」、「是不是早有預謀」。

    然後越想越生氣,或越想越懷疑自己。

    但這些,其實都是無法控制的部分。

    當我們把焦點轉回可控事項,

    例如資訊是否是否完整、流程是否補強、接下來的應對是否有節奏等。

    焦慮,通常能夠下降。

    這次事件帶來的不安,其實也是如此。

    看見不少人反省社會氛圍、檢討制度何以養成犯罪者人格等。

    但沒有人能控制他人的行為;

    也沒有人能保證風險完全消失。

    真正能做的,是把心力放在自己能掌握的事情上:

    包括如何接收資訊、如何保護自己、如何不讓恐懼佔滿所有判斷空間。

    ❸|不靠情緒處理事件

    有些老闆在衝突發生時,會很想立刻反擊、立刻表態、立刻「處理掉」。

    但我都會建議,先觀察、蒐集資料、設定時程。

    讓事情回到一個有順序、有邏輯的軌道。

    就比較不會受到憤怒與恐懼影響。

    社會事件也是一樣。

    每當重大事件發生,情緒是一定有的。

    從昨天開始,就有不少檢討政府安全管理制的聲音。

    但仔細而理性地回頭看。

    其實制度和程序的不足,或許沒有想像中的嚴重。

    不能完全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判斷常態情況下設計的制度和程序。

    你看,這事件發生時,我們有勇敢的保全、店員等互相照護,有訓練有素的警方疏散、圍捕、調查等。

    想著就覺得溫暖且感恩,心情也就安定起來。

    世界本來就充滿不可預期。

    差別只在於:

    當不安出現時,我們是被情緒帶著走;

    還是能把事情放回理性、放回可以承擔的位置。

    祝福你平安與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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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幫客戶審閱契約,聽到這樣的回饋: 「這些我看不懂,如果出事,應該是律師的責任吧?」

    當下心情很複雜。

    還特別跟家人聊了這事。

    才意識到——責任歸屬必須被釐清,才能正確負責。

    ❶|每個商業決策都有三種角色

    提供資訊的人:像地圖製作者,提供決策所需的背景資料,例如交易紀錄、財務數據。

    分析與建議的人:像導航員,分析資訊風險,提出可行選項,例如律師審閱契約、行銷團隊規劃策略。

    最終決策的人:像駕駛,依據分析結果做出選擇,例如業主決定簽署契約、CEO決定投資方向。

    這三種角色可能分別不同人,有可能同一。

    ❷|理解各自功能與範圍

    每個角色有不同的功能:

    資訊提供者:確保資料完整可靠,分析才能準確。

    分析者:基於資料提供專業建議,模擬後果。

    決策者:根據分析結果做選擇,並衡量影響。

    舉例來說,在契約審閱中,律師可以分析條款風險,但需要依賴客戶提供的完整背景資料。

    而客戶根據律師建議做最終決策。

    ❸|為自己的範圍負責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部分負責,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

    相反地,別人的責任,也不需要全部擔在身上。

    以律師為例,絕對為專業分析與建議負責。

    客戶依分析與建議,按照自己或公司營運的情況,做出最終抉擇,例如是否要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當然,如果任由別人來承擔自己負責的範圍,例如由律師或其他單位,來決定公司營運的最後決策,

    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所產生的全部結果,還是要自己承擔呀。

    回到這次的經驗。

    後來我還是收起我的感受。

    引導客戶把不理解的地方釐清,直到他能全面掌握資訊和選項。

    清楚角色、反覆確認資訊與選項,是為了避免決策與預期落差。

    都是為了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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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換一個思維 2|意向討論的保護

    朱孝天發布一則影片,說明近期他與其他F4成員、五月天的爭議。

    爭議起因是,五月天在今年七月,讓F4在五月天演唱會上合體,引起粉絲熱烈迴響。

    後來,朱孝天在個人直播中,透露一些未經官方證實或尚未公開的合作細節,遭傳聞因為洩密,而影響後續合作計畫。

    近期公開朱孝天以外的F3將與五月天阿信,在今年底在上海召開「F✦FOREVER 恆星之城」巡迴演唱會。

    才發現,朱孝天缺席該演唱會,引起網路上各種風聲、揣測。

    而朱孝天所發佈的影片,就是在解釋這段缺席的過程。

    其實他們之間到底怎麼了,我不在意。

    但其中,影片中朱孝天提到:

    他與相信音樂(五月天的經紀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契約存在,只是雙方有討論合作「意向」,包括他先前在直播中分享的內容。

    這段話引起了我的注意。

    聽起來,意向的討論只是開始探求,不算太重要。

    顯示了合作「意向」的保護,應該受到更多重視。

    ❶|意向是合作的開始,有保護的必要

    「意向」可能是用語的關係,在中文字義裡,很容易讓人感到「說說而已」。

    但事實上,就是要先有意向,才有辦法形成具體的合作。

    所以合作前的任何意向,都是重要的。

    以現在去看F4合體,演唱會、專輯等活動在朱孝天直播透露時,人能否到齊,八字都還沒一撇呢。

    預料之外被透露,說是影響計劃,應該也不是不可能。

    ❷|保護之一:開始談之前,簽署保密協議

    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在剛開始還在互相摸索階段,簽署保密協議。

    概括式地保護,任何可能形成合作的意向、點子。

    假設朱孝天與相信音樂在談論合作意向前,有先簽署保密協議,甚至有約定違約條款。

    有協議約束,能夠使他在公開言論時,更加小心。

    相信音樂在認為有因為洩密,而影響原定計劃時,也有依據去要求他停止和負責。

    ❸|保護之二:意向逐漸具體時,簽署意向書

    雙方討論出比較具體的意向時,最好能做成意向書。

    以確保雙方可以持續在同一目標下努力。

    以F4合體為例。

    假設在阿信說「繼續努力」、朱孝天表達「歡迎來談」之下,後續他們有近一步的討論,而有一些共識。

    就可以把初步共識寫下來簽名,才不會事後有人後悔,或一樣的事情重談,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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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化合作流程之路

    回顧今年值得一提的事之一,是盡可能讓事務所行政作業流程可複製化。

    先說,這不涉及辦案,因為跟案件有關的處理都是我自己來。

    說說想這麼做的原因。

    以往在事務所的經驗,每個律師交辦給助理的習慣和方式都不一樣,甚至同一位律師,可能根據案件、情境不同,也會有不同的作業方式。

    律師和助理合作得當,很常是仰賴助理自己的觀察和慧根。

    也就是說,剛好碰到的助理洞察力很高、又有慧根,很容易抓到律師做事的習性,那就合作很順。

    但如果換一個助理,這些順暢的合作,就要打掉重練。

    在我開始聘請助理之後,我覺得靠感覺配合,成效很不穩定,而且當人員異動時,這些配合默契沒有辦法傳承。

    無法使先前的努力,延續到之後的人員。

    同時我也發現,如果我自己的作業方式一直在改變,助理也很難找到良好配合的途徑。

    所以,就開始朝向「如何把作業流程可複製化」的目標努力。

    希望增加助理獨立作業的效率,成果也不需要經我再次大改,就可以搞定。

    也增加事務所處理事情的效率。

    我大概做了以下事情:

    ❶盡可能讓我自己的作業要求標準化

    在我還沒有開始要求自己之前,我承認,有些標準和指示沒那麼固定。

    現在就不一樣了:

    ① 我觀察自己的習慣,盡量統一要求。

    以做簡報為例,我不再追求新穎和創意,而是找出最簡單的製作公式。

    例如:只要有案例說明,做法都是一頁事實、一頁圖、一頁討論綱要。

    助理在協助製作時,就都使用這個公式去做。毫無例外。

    如果要改變,我再自己微調。

    ② 檢視我的標準,是不是有辦法執行

    有時候我認為一致的要求,助理不理解,或者還是認為標準不一致,所以執行有困難。

    後來,每個月我們都會檢討一次,看我的要求和他的理解有沒有對頻。

    ❷製作好上手的模板

    先舉做簡報的例子。

    以前,我很享受根據每一個講座主題不同,做出不同風格、表現方式的簡報。

    但開始忙碌起來之後,每次都要重新構思簡報製作,非常花時間,也沒有辦法把工作交辦給助理協助。

    後來,我請人設計了一個我個人的簡報版型。

    按照我常用的排版方式去做設計。

    例如:

    簡報模版已經幫我放上個人形象照、固定的學經歷介紹、最後一頁的聯絡方式,省去每次要重做的麻煩煩。

    也透過色塊的區分,讓助理可以很清楚辨識版型中,哪裡是貼文字、哪裡是放圖。

    現在每一週,助理幫我做授課簡報,幾乎不需要再溝通。

    另外,我也抽空把常用的報價單、請款單、委任契約、函文等電子檔,都改良成通用範本的格式,並加註使用說明。

    剛好有案件需求時,就會請我助理試用看看新的範本,看看好不好使用、做出來的內容跟我的理想符不符合。

    ❸和助理討論流程和優化

    有些工作比較瑣碎,會是先由助理做好文書準備,再由我親自執行。例如代辦繼承程序。

    我會請助理無論用什麼方式,電話或者網路查詢,要把流程和應備文件確認清楚。

    在我執行完畢之後,我會把過程中的錯誤、需要注意的事情列出來來跟助理討論。

    再請他做成工作流程和優化紀錄。

    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類型的流程。其餘也是一樣的方式進行。

    雖然是一個長期和耗時的事,不過從年底執行的成果看來,蠻滿意的。

    繼續努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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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交換一個思維:法律事件的評論法則

    這幾天最熱門的討論,就是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殘值32.56元的二手電鍋送給拾荒婦,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看到比較多的輿論,是認為這麼溫暖的舉動,憑什麼檢察官要起訴、檢察官要判刑,真是恐龍。

    甚至,比AI來爛?

    但參考媒體報導,情況恰恰跟輿論相反。

    ❶清潔隊員為什麼犯貪污治罪條例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應將回收物交給環保局處置,不能佔為己有、自行處分。

    但該名清潔隊員將二手電鍋帶回家,再送人,就等同把二手電鍋當作自己的物品轉送他人。

    這行為就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❷為什麼檢察官不能職權不起訴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輕微的犯罪,認為無追訴必要時,可以職權不起訴。俗稱「微罪不舉」。

    但以輕罪為限。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而該名清潔隊員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最輕本刑就五年有期徒刑了,根本不是檢察官可以微罪不舉的範圍。

    ❸法官如何減刑才讓清潔隊員獲得緩刑

    該名清潔隊員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將電鍋返還環保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刑要件。

    因財物價值小於五萬元,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再減刑。

    他在政風單位掌握犯行前,主動前往說明,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要件,再減刑。

    最後,法官再認為動機單純等情,認為顯可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再減刑。

    有刑事開庭經驗的人會知道,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很特殊的情形,才會被法官動用的。

    檢察官與法官按照現有法規框架下判斷,還設法替他減刑,不是恐龍。

    如果真要說有不妥的,應該是立法而已。

    在社群發達的今天,評論是容易的,但理性、正確的評論很困難。

    尤其涉及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包括事實和法律二部分,各自釐清後,才是分析與評論。

    這是我很常提醒客戶,對於任何可能涉及法律的事件,所依循的判斷法則。

    回到這個事件。

    不同意見沒有不好,但要奠基在正確的事實和法律前提。

    否則,當你基於錯誤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誤解司法未按法律、欠缺同情的同時,不也是另一種「恐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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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官方認證的黑心店家!

    臉書社團「我是台中人」有一則貼文的首圖:

    「注意!小心這一家店。台中市首創、也是全國第一起『官府認證黑店』」

    標題真聳動,成功吸引了我

    原來是台中有一間美容店,慣用以「貼貼紙、填問卷為由,將消費者引入店內推銷商品」方式推銷。

    依消保法規定,店家應該要書面清楚告知消費者,這類行銷方式屬於「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內無條件解除交易的權利。

    但這間店完全沒做到,且經衛生局屢次限期改善和裁罰之後,依舊故我,申訴案有增無減。

    結果,就被被台中市政府認為違規情節重大,在店家門口張貼「消費警訊」。

    提醒民眾小心。

    ❶ 什麼是消費警訊

    其實在看到貼文之前,我也不曉得有這個規定。

    研究了一下,是《臺中市消費者自治條例》的新規定。

    原本有以下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可以被公告周知在「網路或媒體上」:

    ①企業經營者不出席協商

    ②不履行協商結果

    ③拒絕依消保法退貨或退費

    ④違反消保法或自治條例,且消費爭議增加,未妥善處理的企業經營者,

    現在,④限期改善未改善時,可以到店家張貼警告公告三十天。

    方式可以是張貼、懸掛布條、放置立牌等。

    這就是消費警訊。

    但搜尋了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目前只有台中市有這樣的規定。

    不曉得其他縣市,未來是否會跟進。

    ❷被貼消費警訊會如何

    在消費警訊公告期間,店家不能撕毀、移動、遮掩公告,阻礙別人查看。

    違反的店家,最多可處十萬元罰鍰。

    ❸ 對店家的影響

    實務上,公告周知確實促使不少店家為了聲譽,與消費者交易時,更加小心謹慎、遵守法律。

    但像貼文中的美容店,爭議已多如牛毛,是否還能以一般理性店家的視角來看待,我很懷疑。

    例如:被處罰罰到爆了,還差那張消費警訊公告嗎?

    倒是貼文的留言很有趣,有說直接在公告上寫「黑心」就夠啦哈哈哈。

    給了我不同角度的想法。

    不管公告尺寸夠不夠大、字是否太多,是不是真的有人會去看、看得懂,而收到警惕。

    這則消息透過台中市政府發布新聞稿,媒體傳播、社群轉載、網友留言擴散,貼上官方認證黑心店家的標籤,才是消費警訊最大的後座力。

    也是店家在消費議題上,應該更愛惜羽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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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館長合夥契約書的五個問題

    上週大家都在瘋傳館長的合夥契約和直播爆料。

    從契約文字,搭配爆料內容和網路上的公示資料看來,這紙合夥契約牽涉金額達5400萬元,內容卻簡陋到不行。

    當然,本件館長被爆料的,似乎不是直接來自合夥契約書,但實際上的爭執來源,我認為還是回到這份合夥契約書是否記載足夠清楚。

    Google打關鍵字查詢合夥爭議,也有很多其他的新聞爭議。

    表示一份好的合夥契約書,有多重要!

    剛好透過館長的合夥契約書,來看五個常見的契約錯誤。

    ❶ 搞不清楚是誰對哪間公司、出資多少

    一般常見的合夥契約書,最重要是記載成立「單一間」合夥事業,各合夥人出資多少。

    館長的合夥契約書比較特別,出資的5400萬元是用在合夥經營「兩間」公司:成吉思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但這5400萬元,如何分別投入在兩間公司,完全沒有記載。

    怎麼知道各合夥人在兩間合夥事業中,分別出資額是多少?比例如何?盈虧怎麼分派?

    就是爭議的源頭之一。

    ❷ 成立公司的登記資本額跟合約對不上

    從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上,查到兩間公司資本總額,現在分別是500萬元、800萬元。

    跟合夥契約書上,總共出資5400萬元也兜不上。

    理論上,登記資本額應該是合夥人出資總額要一致。

    假設因應實務需求,只登記部分資本額,那麼登記資本額以外的錢怎麼使用,如疏於記帳、控管,就可能發生帳務不明的情況,爭執、訴訟隨之而來。

    ❸ 股東有無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內容為何

    館長合夥契約書上,只載明由合夥人之一吳明鑒擔任兩間公司的總經理。

    其他合夥人呢?

    假如其他合夥人,也有參與經營,而擔任其他職務,合夥契約書上沒有寫到,就經常發生執行範圍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

    ❹ 館長的300萬元到底是借款、乾股還是現金以外出資?

    合夥契約書上面寫館長出資的300萬元,被爆料不是館長自己出的。

    但「不是自己出的」有很多種含義。

    假設如爆料所說,是借貸。館長就有還款的義務。

    假如是某個人幫館長出錢,等同用送的,是送的人當時心甘情願,現在再拿出來講,實在沒意思。

    假如是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勞務、技術、信用等,他還是提出了有價值的東西,就必須記載出資方式,並估價當作他的出資額。

    這點很常被遺忘。

    ❺ 為什麼不適合什麼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在合夥契約書第五條,約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但我不建議把這條當作萬靈丹。

    大部分的人不像律師,有隨時查看法律條文的習慣。

    所以,沒有寫的,通常契約各方就很難遵照。

    而且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未必符合每個合夥的合作方式。

    還是針對合作方式,擬定特定的條款,才是最適合彼此的。

    合夥契約書寫得好,合夥合作沒煩惱(有押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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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法律的免費資源分享

    在threads常常看到有人問,關於去哪裡找律師、要怎麼找律師的問題。

    之前我最常想到的,是市政府、縣政府或立委、議員服務處、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

    但昨天去參加,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舉辦,115年到116年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的授證典禮。

    才發現,我居然遺忘了已經參與兩年的資源。

    就是《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這個服務網比較不一樣的是,專注在「中小企業需求」的法律議題。

    像是商業上常見的勞資議題、智慧財產、公司法、稅務、新創等方面,都在這個服務網上找得到。

    很適合 #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 和 #自營者。

    這次很認真聽他們介紹,會後還跟承辦人要了簡報。

    驚覺服務網上提供的服務和資源,比我原本知道的多很多,而且都是免費的。

    很值得分享給你:

    ❶諮詢服務

    有網路文字諮詢、一對一面談或視訊諮詢二種。

    都是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每兩年,依據學經歷和專業程度,甄選出來的律師,負責解答和諮詢。

    以今年為例,續聘加上新聘的榮譽律師,總共只有157位。

    素質和諮詢品質比較不用擔心。

    我私心覺得,面談或視訊諮詢最能及時得到解答。

    但網路文字諮詢,如果需求沒有那麼急,我覺得對於查找他人類似案例方面,很方便,服務網上的分類都做得很好。

    ❷法律專題文章

    都是由榮譽律師投稿,關於中小企業經營和法律的文章。

    文字大約落在600到1000字,蠻好閱讀的。

    ❸中小企業法規教育講座

    他們也會定期舉辦時下常見的議題講座,提供中小企業主或人員來參加。

    還會有短影音、線上課程等多元的方式,提供法規教育、法譜知識的資源。

    ❹當然,服務網上也有榮譽律師的名單、專長、服務地點和聯絡資訊。

    如果你的身邊沒有人可以為你介紹律師,又不知道該如何找起,參考服務網上的榮譽律師名單,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我之前就有客戶,就是透過服務網上的榮譽律師名單,找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