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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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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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製契約範本,千萬不要憑空開始

    「我想做一份契約範本。但我不知道從何開始?」

    最近朋友輾轉介紹來諮詢的客戶,在我們第一次通話時,不好意思的提出他的訴求。

    他是一個做民俗調理業的老闆,從親自施作,到教學訓練團隊一手包辦。

    他想要做一份教學訓練,及通過考核後提供品牌支援的契約,可以方便他進行這項商業模式。

    其實,這是幾乎每個希望製作契約範本的人,都會問我的問題。

    甚至連要注意什麼都沒有概念。

    不過,其實不難。

    我來分享三個,客製契約範本的步驟:

    ❶ 請找一個實際個案開始

    剛開始做這項業務的時候,一方面客戶很急,講了很多例子,一方面我自己也不太知道要如何引導他們思考。

    太想要把想到的各種情境納入,做一份「完美」的契約範本。

    結果過程就是一團混亂。

    後來我理出一個方法,就是只找一個合作案。最好是有已經發生過的合作案。

    只以一個合作案的情境來寫契約就好。

    先上網找範例契約來改,也是一樣的方式!

    ❷ 按照第一個步驟完成的契約,再參考其它合作案經驗,看有沒有要補充的。

    像客戶老闆的契約,我們先做了一個單一案例的版本,他再依照這個版本的案例,擴張想到其他合作的經驗,請我再補充其他的條款到契約上。

    ❸ 標出跟其他同類型案件的相同、相異處

    相同之處,就是你的標準範本條款。未來使用就可以不用經常更動它。

    相異之處,可以在契約中補充、增訂選項、或標註方便未來修改。

    例如,契約當事人姓名資訊不同、收費方式不同、履約限制不同

    以客戶老闆的契約為例,我們後來在單一案例的版本中,增列了其它不同的課程品相選項,作成勾選清單。

    當然,你問,該如何在一個合作案例中,找到契約條款草擬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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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頭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有解?

    雙十一前夕,看到一則關於知名電商遭控拖欠百萬款項的新聞(連結放留言)。

    人力派遣公司控訴,合約上寫明,每個月應在開立發票後四十天內入帳。

    電商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多次延遲付款。

    但他們簽的合約上沒有罰則,知名電商不給議約,只接受使用公版合約。

    當時他們認為知名電商是龍頭廠商,應該不會有拖款的情形,才同意簽約。

    沒想到,還是發生拖欠款項的事情。

    知名電商則稱,一切合法合規、遵守契約精神。

    真相究竟如何,目前各說各話,不得而知。

    但我看到的是一個在商務上超常遇見的難題:

    『當對方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又不給議約,到底簽還是不簽?』

    我完全懂那個猶豫的心理:

    「跟知名廠商合作,能增加你自己或公司的履歷、提升市場競爭力」

    「可是他的公版契約好爛,根本偏頗到不行」

    「保障你權利的條款沒有就算了,知名廠商的責任不是輕易免除,就是有上限限制」

    「是否該賭一把,認為以他的名氣和商譽,應該不會違約違法等」

    因為,這些都是曾經與客戶討論的內容。

    但我照著以下三個方向檢視,通常評估結果都很不錯:

    ❶對方要負的責任是什麼,違約你可以承擔的程度

    以新聞中的人力派遣公司為例,知名電商最大的義務是按期付款。

    但從報導看來,知名電商欠款數月,即導致需借錢週轉,才足以給付薪資給員工,表示人力派遣公司本身的現金週轉期間是掐得很剛好的。

    推測承擔知名電商違約的程度比較低,或只能容許一定期間的欠款。

    此時,就得按上述的承擔程度,決定是否冒險,或容忍違約的底線超過時,有無相應的權利條款。

    ❷有沒有終止條款、你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

    有些契約沒有提前終止條款,或只有你的廠商擁有提前終止的權利,而你沒有。

    就表示你只能等契約到期,或央求廠商同意你提前終止契約。

    後者通常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來換取,求人是很不容易的。此時,你就必須有點警覺。

    有些契約你有提前終止的權利,可是有條件,例如廠商違約、提前通知、支付違約金等。

    你也要衡量,這條件能不能、容不容易達成。如果難以達成,或成本過高,你也要考慮放手。

    報導的人力派遣公司只提到沒有罰則,沒有說有沒有提前終止條款。

    如果有,他應該可以即時終止契約止損,就不會從今年一月開始,陸續被欠款達百萬了。

    如果沒有,就要進入下一個階段判斷。

    ❸欠缺罰則又沒有終止條款,你能不能按照法律條文可以主張終止、賠償的權利

    民法或其他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通則性的權利義務保障,像是終止契約、損害賠償。

    就算契約沒有寫,還是可以按照法律來主張。

    例如,人力派遣公司跟知名電商間,屬於類似委任的法律關係,可能可以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來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找得到這樣的法條,表示你還有止損的機會。

    如果都沒有,或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跟你期望得太遠,就必須選擇放棄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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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課程的授課後心得 —— 契約範本使用的三個課堂討論分享

    週末在彭婉如基金會,替居家托育人員上契約課程。

    主要以台中市居家在宅/到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為例,逐條介紹契約條款,和訂定契約的注意事項。

    學員都是有經驗的托育人員,有年輕的,也有將近四十年托育經驗的資深姊姊。

    是一群熱情的超級孩子達人。

    給成年人上課過癮的地方,就是他們是帶著問題來。

    上課中對於講到的契約條款提出實務問題,直接討論。

    下課要問問題的人多到排隊,都是跟課人員敦促說上課了,才停止問答。

    甚至有資淺的同學發問,其他資深的姊姊直接分享了他們的做法,提供了價值滿滿的經驗分享。

    非常熱絡!

    不過,因為他們職業與兒童相關,從業資格和管理都格外嚴格,連契約範本也有許多拘束。

    過程中,我們有幾個討論,是我覺得很實用的,分享給使用契約範本的你:

    ❶委託內容約定得越具體越好

    契約範本裡雖有「委託內容」條款,可以想像為了方便,把最完善的條件寫在裡面,但超級概述,包山包海。

    以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為例: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都是很抽象的用語,每個人的定義都可能不同。

    委託人有機會把托育人員的服務範圍,解釋得很大。

    被認為違約、違反義務的機會就更大了。

    可以的話,增加具體的項目,比如説經過拍照確認的托育環境、每月要帶孩子外出幾次等。

    跟委託人的共識,才能建立在同一定義上。

    ❷意見以契約簽約人為主

    以居家托育人員會碰到的情境舉例:

    孩子的父母正在鬧離婚、爭親權,媽媽單方要求托育人員配合,不讓爸爸來接小孩。

    此時,別躺這個渾水。

    「契約簽約人」才是契約當事人,優先以他的意見為準。

    如果新的親權結果出爐,以法院文件為準,再跟契約簽約人按結果調整。

    新的親權人跟原本簽約人不同時,可以終止契約,再與新的親權人重簽契約。

    有個資深姊姊說,吵來吵去煩都煩死,我絕對直接終止契約。全場一片歡呼,有夠可愛。

    ❸終止契約條款的具體重大事由補充上去

    在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裡,有一條重大違約,可直接終止契約的約定。

    不用等提前通知,或限期改善。

    但重大事由是什麼,範本沒有說。

    若是托育人員跟委託人對重大事由的意見不同,終止契約就爭執重重。

    後來,跟學員討論到幾個比較嚴重的情形,是他們受不了的,連提前通知都不想地想要終止合作。

    例如:欠繳費用達幾個月、委託人親權方面的爭議、幾次延長托育等。

    像這樣的內容,就可以把它列為可以終止的具體重大事由。

    具體重大事由經委託人同意,未來遇到,終止就簡單多了。

    當然,現行居家托育契約範本的終止條款,我認為有值得修改的地方。

    我已經很雞婆地,寫信請單位轉達我的疑義哈哈。

    我一直認為,製作契約範本的意義在於,方便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可以更好簽訂契約,降低爭議發生。

    所以對於實際使用後,引發的問題,都希望可以被改善,讓契約範本可以更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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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合意解約/終止,打破合約原有的限制

    新聞每天都在追北市府、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進度。

    找了報導來看,原來是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由新光人壽取得五十年地上權開發計劃。

    新光人壽打算把這個(可在地上開發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讓輝達直接按照想要的樣子去開發。

    雙方並在今年五月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直接移轉地上權契約」。

    但實際上,新光人壽依他跟北市府簽訂的契約,必須先把建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且得到北市府的許可,才能把地上權移轉給他人。

    而輝達不接受,新光人壽先蓋好建物才移轉地上權。

    所以:

    「新光人壽」希望北市府能取消契約上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依照跟輝達的合作備忘錄履行。

    「北市府」則考量積極爭取輝達進駐,希望跟新光人壽解約,讓北市府直接與輝達簽地上權契約。

    而目前最新消息,是新光人壽有意接受北市府解約的方案,讓T17、18基地的使用權還給北市府。

    結局如何還沒定論,但他們示範了商場上,各自打破契約的決心(大誤。

    簽訂合約後,難免在履約期間發現跟原本預期有落差,例如廠商品質不佳、合作過程不順利、成品不能完成等情形。

    經常有客戶問我:「按照契約上不能對對方xxx,律師,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xxx,又不至於違約、賠償?」

    以前第一次聽到,心裡冒出:「你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哈哈哈。

    有經驗以後,我知道在所難免。有時情勢所逼,不得不考慮,原本契約裡沒有的選項。

    可以做的方法有二:

    ❶先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可以使用的規定;

    ❷去協商尋求雙方有共識、跳脫契約的條件。

    以「北市府與新光人壽目前的爭議」舉例。

    ❶政府採購的案件,原則上按招標文件,也就是契約的內容。

    依新聞報導來看,應無可以達成目的法律條文。

    ❷只剩協商一途。

    如同新光人壽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在跟輝達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他們一定知道,跟北市府簽訂的地上權契約,是不能在蓋好建物前移轉地上權給別人。

    但可能看上移轉地上權所得報酬的金額,不息希望與北市府協商,讓北市府同意他現行移轉地上權的條件。

    就不生違約及違約金賠償的問題,或讓違約金少點。

    而北市府也一樣。

    儘管可以單純否決,新光人壽先行移轉地上權的要求,讓雙方繼續履行原訂契約即可。

    為了爭取輝達進駐,還是提議與新光人壽合意解約。

    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的情形下,「雙方合意」是唯一能打破原有契約限制的方式。

    但「合意」所面臨的問題,就是:

    條件需要他方的同意,勢必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以換取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北市府最初提議合意解約時,媒體報導,新光人壽對北市府提出的解約金不滿意,雙方陷入僵局。

    我理解商業策略上的毀約,所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幫他們備齊武器,鼓勵他們不是毀約就沒戲唱了。

    只是,可以預見的話,我還是會先試著在契約裡,保留彈性的條款。

    盡可能避免,事後毀約必須承擔的沈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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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顧問合作的三種人

    看到一篇劉南琦臨床心理師的文章,分析「中文怪物」參賽者適合的職場角色。

    完美呈現了職場上人白白種。

    我擔任好幾間公司的法律顧問,配合過不同部門、不同性格的人員。很有趣,合作方式都不太一樣!

    在我心中分成三個類型,以下分享我的觀察和做法:

    ❶全權提交給律師負責

    「律師決定就好!」

    他們不太看或不太認真看法律意見,全盤接受。

    甚至直接傳給把意見回饋給對方公司。

    但這類型,很容易疏於「法律意見」跟他「業務執行」的平衡。

    例如,法律意見措辭強烈,直接傳給對方,對方可能奇蒙子壞,就不想續談了。

    所以,我都會多問問,關於他的業務、執行方向,多溝通、討論。

    在法律意見裡,考量到他的業務執行。

    也會在事後,特別關心後續執行、廠商回饋的情況。

    ❷搞懂每個法律意見,再自己做判斷

    是非常認真的人,會把我所提供的法律意見讀過、理解透徹。

    經常會有很多郵件往來或通話討論。

    我認為是最理想的。

    ❸理解法律意見,但也有自己職務上的堅持

    他們很多時候已經做過很多功課,也對自己的業務非常熟悉,知道自己想要什麼。

    例如,「提供擔保人」是防範風險的做法,但可能造成業務推廣上困難,客戶會卻步,這項業務就拿不下來。

    就會表達,希望可以把條款哪點調整更簡潔,或哪邊不要寫。

    可能從「提供擔保人」改成以其他折衷方案保護公司。

    甚至會提出,其他同業也是這麼做,也希望最低程度的比照辦理。

    但這類型,很容易因為在意「業務執行」優於「法律風險」。

    比較常發生在,職務是「業務」性質的人。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沒有好的折衷方案,或跟隨同業的做法,最後可能就捨棄掉那些該有的保護或防範機制。

    因此,在特定的範圍內,我也會把關得嚴格。

    重要的法律保護機制不能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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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審閱期的條款要怎麼寫?」

    客戶在做產品買賣的定型化契約,他問我的問題。

    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讓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有合理的期間閱覽契約。

    以確保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已經確實了解契約的所有內容。

    我本來覺得,定型化契約範本都有公告在網路上,應該沒什麼好說的。

    後來還是研究了一下,範本裡真有各種不同種寫法哈哈哈。

    比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類型:

    ❶「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日(至少三日)」

    ❷「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❸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甲方審閱完成。

    後來我建議客戶的版本是❸。

    原因是,文字記載消費者已經審閱完成,且有標明審閱完成的日期。

    足夠表示,消費者是在讀過契約內容之後,才簽署契約。

    版本❶比較像是告知消費者,或者提醒業者,審閱期有多久。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單從條款是看不出來出的。

    既然已經考慮把審閱期條款寫在契約上,就是為了未來佐證方便。

    如果有寫了一個看不出來,有沒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的條款,就白寫了。

    版本❷比版本❶好些,有標明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的行動和日期。

    但不是我的首選,因為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跟他確認已經審閱完畢,還是有一些差距。

    「我可以寫版本❸,但是不要標註日期嗎?」客戶又問。

    我的回答是:可以。只要未來有辦法證明,是哪個期間提供給消費者審閱的就好。

    但是寫上日期會更好,就不用再去找其他的證明,來協助佐證。

    審閱期的爭議,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對於契約有意見的時候。

    在消費者訴訟案件裡面,消費者會主張,業者沒有給予審閱期,就要他簽約,所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這樣的主張,往往夾在各種其他更重要的主張之間。

    但要說煩,也是蠻煩的。

    有看到幾個範本,是讓消費者在審閱期條款之後簽署。

    如果不嫌麻煩,這樣多簽一次,只會加分不會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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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放棄生意與簽看不懂的契約,該選擇哪個?

    朋友截圖一段契約文字,問我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

    我回答他,我也看不懂,請他再去問問對方,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

    但朋友無奈地說,好不容易走到訂約這一步,再去問可能不太適合,我的回答,是法律人的想法。

    很有趣的回應。

    「法律人的想法」,聽起來像是「不切實際」的意思哈哈哈。

    但我認為癥結點,跟是不是法律人無關,有關的是選擇。

    說一個拒絕合作的例子。

    先前我妹的IG品牌受到肯定,獲得一間大公司的合作邀約。

    算是他夢寐以求的合作機會。

    但接洽過程卻跟想像中的大公司落差很大。

    聯繫有一搭沒一搭之外,提供的契約,看起來也很像從各處抄來的,看不是很懂。

    妹妹傳訊詢問契約條款的疑問,不是收到要問主管的回應,就是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她從滿心期待,經歷那些過程後,對廠商感到失望和無奈。

    也覺得要簽那份很多疑問的契約,心裡有點害怕。不知道哪時候會出事。

    於是,跟我討論之後,她決定放棄那個機會。

    再說另一個例子。

    我的客戶請我審閱一份契約。

    對方公司的規模明顯大於客戶,所以在交給我契約之前,客戶就特別告知,他們沒什麼跟對方公司議價的空間。

    但仍然請我把契約疑義,和不利益的條款指出來。

    好讓他們評估。

    後來發現有幾個條款,寫得不那麼明確。

    客戶還是讓對方公司用電子郵件說明清楚。

    在全盤瞭解契約風險之後,為了拿下那份合作機會,願意在不修改契約條款下,簽下那份契約。

    它們都是面對契約疑義,基於不同考量下,做出不同選擇的例子。

    回到朋友的問題。

    是選擇問題。

    先說,沒有對錯。

    當問起契約文字是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應是已經覺得契約條款哪裡怪怪的。

    可能是文意看不懂。

    因此不確定如何執行。

    也因此擔心沒有執行妥當,會遭受違約處罰。

    假設前提是,很想拿下合作,現實上也很需要這份合作收入。

    如果是我,還是很難放下這些疑問簽名下去。

    會想先弄清楚疑問,再來決定要不要簽。

    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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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可以把「九點半睡覺」放在公司規則裡嗎?

    最近網友瘋傳「蔡依林九點半睡覺」,被視為圭臬。

    讓我想到,在客戶的公司規則中,常見到不少類似的期望性質規定。

    當然,不是規定員工晚上要九點半睡覺哈哈。

    但諸如:

    「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

    「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

    「維持公司良好形象」

    這樣規定致命缺點,是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❶規定不夠明確時,無法遵守及判斷。

    規定可以因每個人經歷背景認知差異,而有不同解釋。

    等同沒有標準。

    例如,正向態度、良好形象、最佳精神狀態是什麼?

    每個人心中的定義都不同,員工怎麼遵守?

    違規時,因為規定存在爭議,老闆也很難乾脆地處罰。

    ❷老闆管不到的,就不會被重視。

    下班後的私人作息、休閒活動,不是老闆能夠插手。

    員工就算出勤前48小時徹夜狂歡,公司以無從知道或查證。

    規範根本無法落實,員工就不在意、不遵守。

    分享三個,檢視公司規則能不能落實的方法:

    ❶有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可以從「一個員工的行為,會不會讓二個主管做出不同的判斷?」來想。

    ❷規範的行為對工作成果有沒有直接關聯嗎? 如果刪掉,真的會影響營運?

    ❸員工違反時,你有沒有辦法知道?

    三個問題裡,有兩個以上答案是「不確定」或「不敢」,這條規則很容易淪為裝飾。

    回到前面的例子,我會這樣改:

    把「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改為「連續準時出勤_次有獎勵」(公司管得到)。

    把「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改成「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事項」、「參與公司活動」等正向態度的具體作為。

    把「維持公司良好形象」,改成「不能對外散佈公司的不實消息」等具體的維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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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之爭—看契約終止

    昨天看到鏡新聞《青峰失聲萌退意4/林暐哲拒付2355萬再上訴 蘇打綠:官司賠償全捐做公益》報導。

    疑,怎麼還沒結束!

    好奇去查了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的糾葛。

    原來是,林暐哲以公司名義(前東家),先對青峰提起違約損害賠償訴訟。敗訴確定。

    青峰基於前案判決,雙方經紀與音樂契約已經終止的前提,對林暐哲提起積欠款項的訴訟,近期一審判決青峰勝訴。

    林暐哲敗訴的判決,發生什麼事?

    林暐哲青峰提告,請求青峰等人給付違約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

    ❶青峰不是按照契約單方終止

    青峰跟前東家簽的契約裡,有約定: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自動續約。

    這樣的條款是單方終止性質,只要單方聲明不續約契約條件,就能合法終止。

    只是青峰不是依這條約定終止契約。

    ❷而是他們合意終止契約。

    原因如下:

    ①107年12月6日青峰與林暐哲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

    ②兩人在107年12月31日,聯名發表「我們的新年祝福」聲明,內容提及「合約到期」、「暐哲亦支持這勇敢決定」、「青峰決定獨立處理工作事務」。

    ③兩人在Line對話與電郵往來,顯示雙方已安排詞曲授權之後續去向。

    所以,無須按照條款上約定,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因為合意的新約定,取代舊約定)

    ❸既然契約已經終止,後來青峰等人在契約終止之後的行為,就沒有違約。

    這個判決可以解答,許多人終止契約的疑問:

    ❶可不可以單方終止?

    契約或法律有規定才可以單方終止。

    而且要按照規定執行,才是合法終止。

    如果都找不到依據?

    就得放棄單方終止這條路。

    所以,簽約前明定明確且合理的終止條款,是有必要的。

    ❷要怎麼單方終止?

    比較正式的作法是撰寫存證信函。

    內容表明終止的依據(契約條款或法律)、終止的意思、終止日期。

    口頭不是不行,只是未來舉證比較困難。

    當然,契約有明訂要以「書面」通知的,就不能用口頭了。

    ❸不能單方終止,怎麼辦?

    可以尋求雙方合意終止。

    合意終止的效果,可以超越契約所約定的條款條件。

    而且從判決判斷合意終止的依據可知,除了書面聲明之外,也可以從雙方的訊息等對話、互動行為來判斷。

    保留下溝通的紀錄,必要時,才跟青峰一樣可以拿出來舉證。

    只是,雙方就是不合才會想終止合作。

    連青峰和林暐哲他們,明明已經合意終止,都會反悔了。

    更何況還要取得對方終止契約的同意。

    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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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契約越厚越好嗎?

    前陣子在 Threads 上看到一位律師分享,有客戶拿尺量訴訟使用的書狀的「厚度」,來判斷品質好壞。

    我也常遇到客戶,從合作廠商或網路上拿到一份好多頁的契約,覺得這樣比較有保障。

    但契約的好壞,也可以用厚度來衡量嗎?

    先說我的結論:當然不是。

    原因是這樣的:

    ❶兩頁能寫清楚,為什麼要花五頁?

    契約是把雙方的共識記載下來,有利於雙方在未來,執行共識。

    只要把雙方的共識寫清楚,就可以了。

    寫再多,共識也不會增加啊。

    多食無益,噢不,是多寫無益。

    ❷契約文字沒實際確認,執行發生問題才來吵

    不曉得你有沒有一種經驗,就是看到文字很多的契約,就不想看了。

    例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這個經驗,一樣適用在自雇者或企業簽署契約的時候。

    條款太多,只注意當時在意的重要項目,像是金額、產品或服務項目等。

    密密麻麻的權利義務條款,經常懶得看,或沒有仔細看。

    等到履約出現問題,才來爭執契約的不合理。

    此時,縱使你是有認真閱讀契約的一方,對方履約出問題,還是會受影響。

    誰也不樂見。

    ❸違約機會增加

    有些契約寫得很多很複雜,看起來完美無缺。

    但問題是,自雇者或公司同時執行很多契約時,複雜的契約細節,很容易被遺忘。

    然後,就違約了。

    被違約的一方雖然可以透過要求對方補正、違約條款、賠償機制來彌補損害。

    但絕對彌補不了商譽受損、進度遲延、延遲交貨等傷害。

    要怎麼做比較好?

    ❶以雙方都看得懂、消化得了的內容為契約目標

    契約的本質,是把雙方理解的共識,訴諸文字。

    有一方有看沒有懂,或反而讓對方不想看、沒仔細看,契約就失去意義。

    當然,自己要先看懂。

    ❷寫中文契約,參考中文的優於外國契約

    外國契約基於語言、習慣,本來篇幅就比中文來得多。

    再從外文翻譯成中文,贅字也很多。

    參考中文契約,多比較不同的版本,共通之處就是最重要的條款了。

    重要條款一定要有,其他斟酌著用。

    ❸八頁以內就很足夠,六頁以內最適於閱讀

    這是我自己的心得。

    不要過度剪貼無關條款。

    有些是法律和常識就能解決,不需要再寫成文字。

    如果無法辨識,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

    可以請專業律師審閱,或諮詢條款意義和必要性,搞懂再貼。

    你手上的契約,幾頁呢?

    曾經被厚到翻不完、文字太多不想看的契約困擾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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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把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貼上契約,簽署有效嗎?

    現在用LINE、Email傳契約,越來越常見。

    近期,很常被自雇者、小規模公司的老闆問到:

    「我把個人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直接貼在契約上寄給對方,算數嗎?」

    先說結論:可以。

    契約是否成立,在雙方是否共識。

    親筆簽名或蓋印,是表示同意契約內容的方式之一。

    把親筆簽名或蓋章,掃描貼在契約上,效果跟親筆簽名或蓋印相同。

    都有法律效力。 

    可能面臨的問題

    ❶貼上的簽署,到底是不是「親自」簽名或蓋章?

    那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把貼在契約上的簽名或蓋章的真偽,確實比雙方現場簽名、用印,更難證明。

    為了避免簽名或蓋章的效力被否定,你可以這樣做:

    ①保留雙方透過LINE或Email確認的對話紀錄。

    ②在對話中,讓對方表達認可。

    直接表達同意最好。

    例如:「我同意這版本。」

    ❷你的簽名或蓋章,被冒用的風險也比較高

    這個問題,不是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但涉及的是,未來有沒有被冒用的風險。

    紙本簽名、用印,偽造還需要掃描,且每次簽或蓋印多少都有差異,也有正影本的不同,有辦法進行比對。

    電子版本就不一樣了。以現今的科技技術,可以很輕易地就可以剪貼。

    可能可避免偽造的做法,是在簽名或用印下方製作浮水印,且隨時變更。

    讓簽署的背景被置換的困難度。

    不過,一切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如果遇到金額較大、權利義務重的契約,最好還是當面簽署。

    可以當場確認,也避免契約傳送的時間差,有任何不誠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