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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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侵權的指控,都必須「立刻」賠錢了事?

    近期最紅的陸劇《#許我耀眼》,被多位創作者指控,未經他們同意授權,講他們的插畫、攝影等作品,作為劇中的道具、背景、創作參考圖等。

    劇組獲悉之後,火速與創作者和解,並達成承諾下架相關內容。創作者也在網路上公開回應,已協商解決。

    劇正熱播中,面臨指控、被公開給予負面評價,勢必有損戲劇宣傳。盡速賠償當然有助於止血。

    不曉得劇組有沒有進行查證,或怎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確認侵權和指控對象的真實性。

    但至少我知道,不是所有個人或公司都能這麼大氣,負擔得起這樣立刻賠償的方式,來停止事端!

    尤其宣傳或活動正鋪天蓋地展開之際,受到突然出現的指控,一般中小企業,甚至規模小至一人公司的你,從商業法務的角度來看,首先最需要關切的是:

    「指控是否真實」

    ❶像《許我耀眼》被指控未經授權,直接在鏡頭畫面中出現原圖的,你需要查證的是:

    ①鏡頭裡出現的創作是從哪裡來的

    ②網路上的指控者是否是擁有著作的著作權人

    ❷像之前我遇過的,是指控行銷或活動創作本身,侵害到原著的,要調查的就更多了:

    ①指控者是否是「原著」的創作者或合法取得著作權的人

    ②你的創作與「原著」是否真的有雷同

    ③你的創作歷程是否有參考其他創作

    ④有參考其他創作時,所參考到是否來自於「原著」

    查證關於指控方的部分,絕對不要吝嗇於向他要求提出證明。因為很多時候,在這一關就很多指控方就中箭落馬了。

    如果以上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才是證實指控是真實的。

    如果不是,就表示你跟指控的人還有爭執的空間。

    我碰過的經驗,指控的人通常很急,尤其是還存有極大爭議的事件,更是常常逼著在短期間內做決定。

    但是調查程序未必急得來。

    除非有其他確認真相以外的考量,你不一定跟著對方的節奏來走。

    花錢了事、快速阻止爭端是一種做法。找出真相,真有侵權時再來誠意賠償,也是一種方式。

    前者未必真正解決爭端和負面影響;

    後者所花費的時間也未必比想像中的多。

    沉得住氣的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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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體侵權協商,不能被唬住的五件事

    幾個客戶公司,因為有員工誤用了盜版軟體,收到軟體商的「使用盜版軟體」通知。

    他們一開始向軟體商誠心致歉,表達賠償意願。

    沒想到對方開口就是高額賠償,不接受還威脅要告要關。

    我了解始末之後,發現其中不少「話術」。

    彙整如下:

    ❶「必須賠償__倍罰款」

    罰款是約定來的。

    有簽過訂有「違約金」的契約,才在違約時,有給付罰款或違約金的義務。

    但使用盜版軟體,就是沒有跟正版軟體上簽約,當然就不會有「罰款」。

    對方能主張賠償的,只有因為員工使用侵權軟體,造成的「損害」。

    ❷「賠償金額,他喊多少就是多少」

    前面講到,正版軟體公司能主張的,是員工使用侵權軟體下,所造成的損害。

    而若是上了法院,更必須提出損害相應的證據。

    絕不是對方喊價多少,就得照單全收。

    ❸「不賠,就會被抓去關」

    使用侵權軟體,可能觸犯的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須承擔刑事責任。

    單純使用侵權軟體,刑責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還意圖銷售重製的盜版軟體,最高刑責是五年有期徒刑。

    但實務上,不是一發生,不論情節都判到最高刑責。

    例如:

    情節輕微,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可易科罰金。

    如沒有前科,認罪且有跟軟體商和解,也能爭取緩刑,緩刑期滿,也不需要再去關。

    不是「一定會被關」。

    而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罰則,屬於告訴乃論的罪,軟體商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

    超過提告期間,連提告權利都沒有。

    ❹「侵權軟體蒐證多年,必定賠好賠滿」

    使用侵權軟體,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有民事賠償責任。

    但侵權的民事求償時效,是知道有侵權行為日起算二年。

    軟體商對超過兩年前的行為提告,公司可提出時效抗辯。軟體商的求償就會被法院駁回。

    所以,如果對方聲稱蒐證多年才提告,你可以留意是否超過兩年時效了。

    ❺「蒐證多年才來提告,一次索賠多年損害」

    軟體商早就發現使用侵權軟體,卻遲不處理,導致損害擴大。

    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我認為也不合理。

    軟體商沒有過失嗎?是不是違反誠信原則?

    都值得討論。不是軟體商說得算。

    每次聽完分析,客戶們都會安心且踏實不少。

    使用侵權軟體的事件發生時,承擔合理的責任,是必要的。

    但在協商時,不要被錯誤的資訊唬住了。

    面對趁機敲竹槓的不肖業者,真的不必低聲下氣,隨意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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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彩虹眷村潑漆事件,看寫契約應注意的事。

    你還記得台中的彩虹眷村潑漆事件嗎?

    最初因為彩虹爺爺(黃永阜)在老屋上,用鮮豔色彩和獨特的風格作畫,成為了台中知名景點。

    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授權彩虹爺爺認養維護契約,無預警拒絕續約。

    於是,在111年7月30日,契約到期的前一天,協助彩虹爺爺管理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著他的員工,用油漆塗刷覆蓋原本牆面上的彩繪。

    各界譁然。

    台中市政府對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目前刑事一、二審都判無罪,民事一審也認定台中市政府敗訴,彩虹文創公司不用賠償。

    為什麼呢?

    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

    (以民事判決為基礎整理,附帶刑事結論)

    ❶台中市政府是彩虹眷村——房子的所有權人。從106年8月1日到111年7月31日委由彩虹爺爺認養(每次3年,續約1次)。

    ❷彩虹爺爺在106年、109年授權彩虹文創負責人,負責上開認養契約的各項工作。

    ❸依照認養契約第4條約定,彩虹爺爺能使用房子,且自備設備、器材進行創作。

    同時,彩虹爺爺也已將過去創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人。

    所以彩虹文創的負責人等人,可以繼續在彩虹眷村的房子上創作,也可以對已完成的創作進行改造或重新創作。

    ❹另依照認養契約第9條約定,認養期滿或經終止,彩虹爺爺應將房子回復原狀後返還台中市政府。

    並未約定所謂回復原狀,是指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返還。

    且參考106年的現場照片,大部分牆面及地面為素面,部分彩繪牆面多落漆、斑駁,如今現狀養護狀態得當,也沒有毀損或減少價值。

    ❺結論: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的行為,沒有毀損,無罪。也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所有權,不需賠償。

    從這個案件獲得的啟發

    ❶著作權歸屬、授權、轉讓有必要書面寫清楚

    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等能不能根據彩虹爺爺的原有創作,去修改或重新創作。

    攸關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權利。

    按照判決的記載,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有提出「著作人格權授權契約書」、「授權書」。

    似可證明確實有獲得,彩虹爺爺將現在與未來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

    但「授權書」等同著作財產權「讓與」嗎?

    授權範圍又是什麼?

    判決裡面只是輕描淡寫,沒有詳述授權書文字。

    猜測是授權書本身也寫得很簡略,容有不同解讀的空間。

    如果能夠在授權或權利讓與之初,就有更明確的「授權」或「權利讓與」的條件規範,可能可以避開雙方在著作權方面的角力。

    ❷契約文字明確的重要

    台中市政府主張以富含彩繪的房子「現況」,解釋為契約裡回復原狀的意思。

    但被法院駁回,因為契約沒有這樣的約定。

    由此可知,契約解釋都是以「文字的字面上意義」為原則。

    例外才透過其他證據,去推翻字面上的意思,而去討論文字背後的真實意義。

    所以,必須重視契約的每一個字。

    明明說好是A條件,發現字面上卻是B的意思,務必提出修改它。

    否則,就必須花雙倍力氣,去舉證文字背後的意思。

    也要解釋,為什麼文字意思不同,卻還是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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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取競爭對手編排的法規沿革,犯法嗎? ——七法與法源之爭

    法源是一間老牌法學資料檢索公司,七法則是2016年成立的新興法學資料網路搜尋公司。

    法源對七法提告,認為七法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編輯的法學資料,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這幾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網路上各有擁護者。

    一早看到判決出來。來看一下判決吧:

    ①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法源公告周知使用規範,不能將內容存擋、複製、儲存在其他載體,免費或收費提供他人使用。

    七法知道上開使用規範,且認為法源編寫的資料內容,較其他政府資訊完善,選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特色與創意編排的資料,並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記錄罪。

    ②法院的理由

    ❶違反著作權的部分:

    ㊀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是編輯著作。

    • 依法源資料部經理作證的證詞:

    法源是由人工,將「分散各處」的政府公開資料紙本和電子檔,蒐集、整理、選擇,並以適於理解和閱讀的方式編排,再放在網站上供人使用,且隨時增刪修改。

    • 經法院比對,法源的法學資料,編輯方式確實跟原始政府公開資料不同,包括前後順序、內容、說明。

    且多處加註發文機關、字、號、修正後名稱、變更主管機關、施行日期。

    • 因此認為,法源的編寫方式,具有相當高度的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編輯著作。

    ㊁七法有爬取複製的法規沿革資料,並重製在七法資料庫內。

    經法院勘驗後,七法下載資料庫裡面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是一樣。

    ㊂七法使用法規沿革,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

    • 七法已將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作為商品內容,是商業目的使用,不具公益性。

    • 且工程師曾說:「法源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並承認爬取範圍是法源「所有」法規紀錄,數量高達98068筆。使用的法規沿革是法源資料庫的100%,不是少數。

    • 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❷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

    工程師已坦承,抓取下載的範圍是「全部」法源網站上的法規紀錄。法院勘驗扣案光碟,也是如此。

    且七法負責人及工程師都承認,知道法源的使用規範,是不能任意重製的規定,但仍決定爬取。

    符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條件。

    ④判刑

    • 七法公司被科罰金150萬元。

    • 七法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4年。

    • 七法工程師涉犯一樣的罪,處有期徒刑2年。

    ⑤民事賠償

    法院認同,法源以所列蒐集、整理、選擇、編排的人力及建置成本計算,總計1億0545萬1644元。

    判決七法應給付法源1億0545萬1644元及利息。

    我的觀點


    刑事判決除了詳述理由,也檢附比較圖例。甚至附上偵查、審理時的筆錄等相關證據的截圖。

    姑且不論法律見解,判決邏輯一致,文字流暢,堪稱教科書等級。

    民事判決裡,有詳載法源資料部經理的證詞,詳述一個法學資料整理的過程,可見其不容易。

    如果有空,均值得一讀。


    許多人轉載七法的聲明稿,聲援七法,並認同其主張,該判決是司法阻礙了新創產業發展。

    但我認為,是兩件事。

    這是法律問題。

    可以對判決的法律評價有不同意見。這個案件才一審,絕對會上訴的。

    後續法律見解又會如何,值得雙方繼續辯論。

    但對於法律以外,甚至提高到阻礙新創的層次,是無限上綱了。

    經營一間公司,都不簡單。

    不是只有新創辛苦,法源能夠在法律界立足近四十年,絕對是歷經艱辛所成。

    否則,七法捨棄自己從政府公開資料上去爬梳、整理,而選擇從法源的資料庫爬取資源。

    不就是認為,再做一次法源曾經做的土法煉鋼,太辛苦了嗎?


    至於網路上有稱「爬蟲就侵害著作權」,是整個搞錯重點了。

    刑事判決支持七法到「政府公開網站」,盡量、用力、大力地爬。

    而不是到法源的網站上,爬下別人辛苦整理的資料。

    把刑事判決的原文節錄如下,可以參考:

    被告等人大可自己花時間與心力,至各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盡量」、「用力」與「大力」的爬取前開所謂「公共財」。

    但被告等人却寧可以「最便捷」、「最省錢」、「最省力」之方式無故取得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所持有支配系爭資料的電磁紀錄,還可用「公共財」來振振有詞,以合理化其等不法行為,所為辯解根本毫無

    說服力,自不足採。


    衝撞現有法律是有代價的。

    從判決引用的筆錄,還有七法在判決出爐後的意見,七法的負責人和工程師,是堅信行為本身沒有違法。

    但社會科學的見解,會隨案件事實而有差異。

    如把這個案例當作衝撞原有制度的試煉,那就要有付出一定成本代價的打算。

    會痛、會受傷,花成本還耗時間。

    以七法與法源之爭為例,歷經三年,才一審完結。

    後面還有刑事的上訴,和民事上訴呢。

    如果沒有能力支撐這樣的成本代價,新創公司在草創之初,就需要重視法律面風險的分析及評估。

    才不至於落入風險,而影響營運與發展。

    總不能又要衝撞,又喊痛,說被欺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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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師注意!別讓客戶偷走了你的著作權| ——職業 x 契約系列

    E 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幫 O 公司設計了一張活動海報。

    結果隔年,她發現:O 公司竟然把她設計的作品當底圖,改成另一張新海報繼續用。

    她很震驚,立刻發函、打電話給對方要求下架。

    結果 O 公司回她一句話:「我出錢請你設計,作品當然是我的。我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當時,雙方根本沒有簽合約、也沒談過著作權。

    E 很苦惱,不知道能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真實發生在我客戶身上。

    你也曾遇過類似的事嗎?

    E 對設計作品真的沒著作權嗎?

    其實不是。

    依據《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約定時,創作人就是著作權人。

    E 是原創設計的人,她本來就擁有那張海報的著作權,O 公司不能擅自拿去「再設計」成其他東西(法律上叫「改作」)。

    這樣做,已經侵犯著作權了。

    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律有保障,還需要簽契約嗎?」

    答案是:一定要。

    因為,當你真的遇到糾紛時,難道要拿法典去跟對方吵架嗎?(太厚又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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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使用盜版軟體——公司收到侵權警告函,該怎麼做?

    現在軟體商查緝盜版軟體的方式,越來越厲害,不少公司諮詢收到原廠警告信,要怎麼處理。

    多數來信內容是,發覺有盜版使用情形,請公司查明。有些還會再提出賠償或補償要求。

    第一次收到,確實破讓人緊張。但是,別急著回應。

    確認通知函的真實性,不要被騙了

    原廠軟體商多是國外公司,常見以英文撰寫,或委託台灣律師發函警告。

    外國公司較難查證之虞,近期也有以台灣律師事務所名義,寄發中文通知函的詐騙手法,不可不慎。

    盡可能查證是必須的:

    ❶來信無論實體或電子,正式信函會具名公司名、承辦人、聯絡方式。

    ❷網路查詢公司名,看是否真實存在。

    ❸如委託台灣律師事務所,請直接打電話向事務所確認。

    不急著回覆,先做內部調查

    確定來源正確後,先行內部調查。

    需要釐清的,包括是否有使用、由誰使用、是私自行為還是主管指示、使用時間多久、使用範圍等。

    曾經有客戶調查後,發現警告信內容根本不是事實。

    如果警告函上限期回覆,你可以回電告知:

    「正在調查中,但需要時間,會晚點回覆」。

    不要為了趕期限內,未經調查,直接回覆。

    怎麼回應對方

    調查後的結果,決定回覆方式。

    ①沒有使用盜版軟體:就沒有一定要回覆了。

    ②有使用盜版行為:但員工個人行為的情況居多。

    公司多考量成本,當然是希望賠償得越少越好,最好不要賠。

    你可以這麼做:

    ❶請軟體商提出相應證據供查證,把球丟回去,查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❷表達是員工個人行為,屬於單一個案,會加強監督,未來不會再發生。期望貴方不再有請求後續。

    ❸對方確實要求賠償時,不當然接受對方的條件,而進一步協議賠償方案。

    最後,重新檢視公司內部,就使用軟體方面的工作規則是否合宜。不要再發生相同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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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寫讀書心得侵害書本著作權?

    在社團裡看到有人詢問:在公開粉絲專頁或部落格、網站寫讀書心得時,不免有書本內文摘要、引用內文文字、把內文換句話說,要怎麼寫,才可以避免侵害著作權?
    剛好路過的我,回答如下:

    常見的侵害著作權法的情形,是「故意」「重製」他人的著作,是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有刑事責任。「過失」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也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實務判斷的方式,會從引用有沒有標明出處、雖然沒有完全一樣但是否大致一樣、引用或改寫的比例來判斷有沒有侵權、有沒有想要假別人的著作當作自己的著作等,來判斷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因此,建議可以依照下面的原則,來寫讀書心得:

    如果有引用或改寫書本裡面的內容,請務必標註來源,或至少表明這些內容是來自書中的文字。而不是你自己的創作。

    既然是讀書「心得」,還是要以自己因為讀了書而有的思考脈絡、理解、解讀、所得、感觸為寫作主軸。引用或改寫書中內文,是輔助你說明為什麼有這樣的心得,而不應該是全文的主體。

    這樣一來,你就比較不用擔心,因為撰寫讀書心得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也造成原作者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