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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拿地檢署不起訴書,問「可以告誣告了吧」。

    (心裡曾經有這種念頭的,請舉手,先緩緩)

    但誣告罪不是被告不起訴,提告的人就會成立誣告罪。

    需要符合誣告罪的要件: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其中,「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是成敗的關鍵。

    當然,要舉證「明知」,而不是基於「合理懷疑」,相當不容易。

    也就是誣告罪很難成案的原因。

    我通常不鼓勵客戶,任意拿提告「誣告罪」當作報復的手段。

    畢竟誣告罪成案不易。

    如果任意提告,增加跟對方的糾葛不說,到後來提告不成,既傷成本,沒反擊到又不夠帥。殘念。

    很傷士氣。

    最好是自己案件結束後,再來審慎評估,有沒有足不足夠的事證,證明有達到誣告罪要件。

    足夠,再下手。

    要反擊,一刀斃命才有意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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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心與耐心救回受騙家人的故事。

    「爸爸被騙了,我只希望他不要再投錢了。」

    這是客戶來諮詢時,提出的主要訴求。

    結果發現,這才是最困難的。

    他的爸爸加入了投資群組,在短短二周,投入了近500萬元。

    他與手足察覺不對,開始勸阻爸爸。

    但就近的手足輪番上陣的結果,反而被視為賺錢的阻礙。

    頭痛不已。

    我問他,為什麼爸爸那麼希望再賺錢。

    他說,可能因為退休沒有收入,跟以前工作每月有薪水進帳的感受差距很大。

    而生活還是要過,又不想一直麻煩孩子,希望透過自己的力量,取得收入。

    「離家之後,我應該花時間好好陪他,關心他的。」他說。

    於是,他跟家人們講好。

    媽媽隨時陪伴,跟孩子報告爸爸的近況。

    就近的手足則是用另一支手機,觀察通訊狀況和蒐證。

    而他,找了一天回家。

    從爸爸賺錢的角度,關心他的投資進度,和提醒注意投資的真實性。

    其他手足也一起關切和鼓勵。

    那天的談話,很幸運地沒有被爸爸否定。

    但爸爸還是不認同被騙。甚至,跟媽媽說要拿房子去抵押貸款。

    他問我該怎麼辦。

    剛好看到他傳給我的證物裡有幾張收據。

    查了一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是一間合法成立的公司,還有一間上市的母公司。

    我提議,向公司詢問,有沒有開具這些收據。

    後來他帶著收據去了公司,證實收據都不是他們開具的,更沒有在做自然人的投資項目。

    於是,他再次返家,邀請爸爸一起去公司看看。

    同時承諾爸爸,看完也不會干涉他投資。

    隔日,爸爸隨他一起去那間公司。

    而意料之中,爸爸也被告知,款項和收據並不是公司經手。

    當天還因此與他和爸爸通了電話,說明如遇詐騙,該如何處理。

    沒想到,爸爸還是不認為被騙。

    當下我與客戶都陷入了沮喪。

    Line的對話沉寂了好幾天。

    我常常在辦公室模擬,如何可以突破客戶爸爸的想法。

    直到他的訊息:「爸爸醒了!我們去報案了!!」

    才鬆了一口氣。

    這個覺醒,得來不易。

    都要歸功於客戶一家人的團結一心。

    覺醒有兩個階段,前階段是看清詐騙的事實,後階段是承認自己被騙。

    前者比較簡單,因為假的事情很容易被拆穿。

    後者不容易,因為承認被騙,除了接受自己的錯誤,還要面對曾經否定的家人、朋友。

    而客戶一家人在過程裡,用關心和耐心,給予爸爸滿滿的安全感。

    我想,也是讓爸爸接受被騙的事實,而願意一起去報案的關鍵。

    從他們身上,看見幫助受騙家人的幾個方法:

    ❶不是強勢阻止,而是多加關心和提醒。

    ❷從受騙家人的角度,在同理他們的處境下,給予建議。

    例如:

    ①不是一直說「你被騙了」,而是從「投資進展」給予協助。

    ②邀請他去看看收款公司、確認投資細節,取代要去公司拆穿他。

    ❸家人依距離、個性分工合作,有些蒐集情報、有些關心、有些說理,並保持聯繫,一起想辦法。

    ❹鼓勵報案,制裁詐騙集團,而不是強調受騙的錯誤。

    陪伴與關心,隨時都不嫌晚。

    能夠親眼見證這段過程,光用想的,就感到很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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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拿公司資源謀私?3個背信的舉證關鍵不能少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偷接案,還安排公司的人員來幫忙處理,提告後,卻因舉證不足失敗。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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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辣杯杯續集——合資糾紛提告侵佔,會成功嗎?

    根據新聞,吉品養生公司不但對辣杯杯公司提告民事訴訟,也對陶晶瑩等人提起刑事侵佔的告訴。

    民事訴訟的部分,昨天有案情提要及分析,還沒看的,請點連結喔: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2121980378833794&id=61575013843025

    今天要來說,合資糾紛常見的侵佔告訴。

    吉品養生公司提告的原由

    吉品養生公司提告內容是:

    陶晶瑩等人明知本次爭議的「麻辣零食產品」訂單不成立,卻仍收貨,並予以販賣,是把吉品養生公司的貨佔為己有,是侵佔行為。

    參考民事判決,應該是先告民事,再告刑事。

    原因是,吉品養生公司原本主張「麻辣零食產品」訂單成立,要求給付貨款,被法官否決的情形,推測吉品養生公司應是在民事判決出爐「後」,才對陶晶瑩等人提出刑事侵佔告訴。

    不確定實際策略是什麼。但可以知道的是,積怨不小哈哈。

    不然,一般合資糾紛目的在錢,既然民事訴訟已勝訴,通常不會為再繼續提告。

    侵佔,是把持有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

    你曾經以為「把手中的東西佔有」,都是侵佔嗎?

    侵佔罪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要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意思。

    猜測,陶晶瑩等人答辯,不曉得該批貨是有爭議的,以為是辣.杯.杯.公.司.的.貨(自己的貨),而拿去賣。

    是賣自己的東西。

    而不是故意把吉品養生公司的產品(別人的貨),當成辣杯杯的產品出售。

    所以檢察官認為,陶晶瑩等人的行為,沒有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意思,不成立侵占罪。

    當你有遇到合資糾紛時,想提告侵佔罪,舉證證明「有把別人之物據為己有的意思」,也是關鍵。

    以刑逼民有用嗎?

    假如吉品養生公司是先提吿刑事侵佔,再提民事訴訟,就是常聽見的「以刑逼民」手段。

    你問,以刑逼民真的有用嗎?(也有很多客戶這麼問)

    我會說:

    刑事提告有所根據,有至少五成舉證,不是毫無告成機會的,適合。這類會造成對方壓力,促使履約或賠償。

    毫無理由,或舉證明顯不足的,不適合。除了會被告誣告罪外,開庭被罵不說,對方還不痛不癢,看你沒有。很傷氣勢。

    千萬不要什麼都以刑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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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晶瑩辣杯杯糾紛——合資事業的二個警惕

    還記得,當時陶晶瑩聲淚俱下,開直播控訴辣杯杯公司的股東嗎?

    最近,廚師詹姆士跟前經紀人的公司糾紛,讓我想起了這個案子。

    故事的起源是:

    ❶陶晶瑩等人和劉吉仁,合資成立辣杯杯公司,共同經營麻辣燙品牌。

    ❷這次爭議的貨,是一批麻辣零食產品,由劉吉仁經營的吉品養生公司製造的。

    ❸辣杯杯公司收下了這批產品,也進行販售,但是沒有支付貨款。

    ❹吉品養生公司控告辣杯杯公司,積欠貨款。

    ❺辣杯杯公司答辯,股東間對產品的成本、進價沒有共識,沒有同意跟吉品養生公司下訂單,何來積欠貨款。

    後來,一審法官是這樣判的:

    ❶依照股東的證詞,他們對產品進貨價格沒有共識。這批麻辣零食產品的訂單不成立。

    ❷既然訂單不成立,辣杯杯公司應該要把收下來的貨,全部退給吉品養生公司。

    ❸但辣杯杯公司不但把貨收下來,還對外販售,部分產品已經被賣掉了。庫存的產品在訴訟時已經過期,沒辦法還給吉品養生公司。

    ❹所以,辣杯杯公司要把這批貨的價值,用錢還給吉品養生公司。

    從判決結果可以發現,有二件事是合資事業必須警惕的:

    權利不能只控制在少數具備專業的股東身上

    劉吉仁是辣杯杯公司裡,唯一有能力經營麻辣燙食品店的人。

    於是,他擔任董事長,掌管經營和銷售。同時也用自己的食品公司供應產品。幾乎掌控了整間公司。

    而其他沒有餐飲管理經驗的股東,陶晶瑩等人,則是信賴他的一切專業。

    造成有產品討論,但依賴劉吉仁提供的簡報資訊;貨已經送到辣杯杯公司,其他股東卻表示不清楚是誰收的。

    很難想像,若遇上野心更大的人,後果不堪設想。

    所以,跟人從事合資事業的你,最好自己有經營的專業。如果沒有,也要劃分股東間的權利,在契約上寫明各自負責的範圍,可以互相制衡。

    有疑義的訂單,貨不要收

    這個案子最後還是需要付款,是因為明明是有爭議的貨,卻把貨收下來了。

    你可能想,收貨之後,才知道是有爭議的貨,難道不行嗎?

    沒有不行,只是之後就很難解釋啊。尤其像辣杯杯公司,還把貨在市場上販售。

    你會面臨這些問題:

    不同意的貨,為什麼要收?

    收了覺得有爭議,怎麼不退回去?

    還販售賺取利潤?

    從哪個行為看得出對訂單有疑問?

    更不用說舉證了。

    如果碰到有爭議的訂單,最優先做法是不要收貨。真的收貨了,也盡可能即時反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