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可以寫「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在Threads上引發了「到底能不能寫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爭議。之後,陸續也有看到這樣的討論。
大部分的律師發文表示,這個用語並不是法律正確用法。律師才不會這樣寫。
有部分則表示,大家都能理解的用語,勝過看不懂的法律術語。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我的觀點是:
寫也沒有關係,看得懂就好。
過去我在任何場合,都很在意「法律」用語的正確性。
一方面是受僱時的老闆會盯啊。
二方面是,拜託我是律師欸,讀了那麼多書,工作那麼久,專業就在於,比與普通人更懂得法律專業。
但後來,我發現,除了書狀的閱讀對象有法官,跟有些人有請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外,大部分法律文件閱讀的對象,都是非法律專業者。
發文對象連內容都看不懂,法律文字寫得再專業,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從此,我的法律文書,都盡可能選用,「發文的當事人」和「發文對象」都看得懂的文字。
這個改變的轉捩點,是有一次幫客戶發函去要求對方賠償。
律師函寄過去的幾天後,對方按照函文上要求的時間內,打電話給我討論賠償事宜。
結果,那通電話的前十分鐘,他都在跟我諮詢,律師函上的文字是什麼意思。
那時驚覺,寫給對方看得律師函,對方居然只看得懂「要他按時打電話跟律師聯絡」的部分。
最重要的法律主張,他其實是有看沒有懂的。
說不定那些精心設計的「嚇阻」文字,因為沒看懂,根本沒派上用場。
只是,剛好碰到的是老實人。有照著函文打電話來,也敢向我詢問,函文內他看不懂的地方。最終也談好賠償金額。
不然,若是看不懂而不理會律師函,或誤解內容而加深雙方的誤會,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那次,第一次深刻感受到,法律文書是讓對象看得懂,比專業的法律重要!
還有一個例子。是一個協議書的例子。
家庭成員之間糾紛,在我協調之下達成共識,進入最終確認協議書內容的階段。
擬好草稿後,先給客戶看。
結果客戶對協議書的文字,提出了一大堆疑問。
明明條件都談妥了,只是訴諸文字,他們卻變得看不懂了。
更不用說,學經歷都不如客戶的對方了。
那時體悟到,如果未來要履行協議的雙方,都沒辦法理解協議書文字,甚至需要律師來解釋才能了解,未來怎麼各自順利履約?
所以,後來我寫的契約,也都盡量是能讓履約雙方,可以「自己」讀懂的。
回到這個「保留法律追訴權」該不該寫的議題。
它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是一句人人都能輕易理解的話。
每個人看到這句話,都知道對方未來有提告的可能。
如果把這一句話寫在存證信函、律師函、聲明稿裡,能讓對象理解,未來有被告的可能,為什麼不?
你可能好奇,律師也寫「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不是表現得太不專業?
我不這麼覺得。而且我真的這麼寫過。
專業是利用好的方法,幫客戶達成他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問題。
比起寫了對方看不懂的法律文字,還需要花費時間解釋,能用最簡單易懂的文字,表明客戶的意思,也讓對方一看就理解,才是真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