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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Kiss cam拍到,有侵害隱私嗎?

「Kiss cam」是在球場或大型活動中,以攝影機拍攝情侶,讓他們對著鏡頭親吻的互動遊戲。

現在也有改良版,例如對著鏡頭做指定動作。

近期,在美國Coldplay酷玩樂團的演唱會上,一對男女被Kiss cam拍到。

不同於一般熱情親吻,他們一個遮臉,一個低頭趴下。

主場見了笑說:「他們要嘛在偷情,要嘛是太害羞了。」

這段影片被網路瘋傳。

據稱這名男主角是科技新創公司的執行長,女主角則是該公司的人資長。

後來有一封男主角的聲明,其中有提到,Kiss cam未經他同意播放拍攝內容。

雖然有說,那封聲明不是本人所寫。但也揭開了一個議題:

Kiss cam有沒有侵犯隱私?


依台灣刑法,拍攝沒有侵犯隱私

刑法上妨害秘密罪,受侵害的以「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限。

非公開活動,包括:

❶主觀不想讓人知道。

❷客觀上有做保護措施。

以Coldplay演唱會舉例,演唱會場合是公開的,只要參加演唱會的人,都可以看到他們。

不論他們主觀想像如何,應該是沒有避諱周遭的人看他們。只是不希望被那.麼.多.人看到而已。

沒有侵害隱私。


個資法呢?

個資法第51條有規定,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取得和使用,「沒有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可以不受個資法的限制。

一般人被Kiss cam拍攝,在單純提供影音,沒有加註姓名等其他個資的前提下,除了親朋好友外,其他人應該不會知道他是誰。

應可適用上述個資法的例外。而不受個資法限制。

若被拍到的人,是相當有名的人呢?他的臉就是招牌,家喻戶曉呢?

值得討論。不過足夠有名的人親臨現場,主辦單位應該會事先知道,發生的機會比較小。


但特地肉搜,結果就可能不同

肉搜,通常在公開場合拍攝的影音,再去搜索「其他個資」,公布在網路上。

肖像本身就是個資的一種,加上「其他個資」,就不是個資法第51條的情形。

必須回歸要件,去衡量蒐集和使用目的,是否適法。

這次據稱是科技新創公司執行長及人資長的男女,原本在演唱會現場被拍到的影像,可能還沒那麼多人知道。

但被轉傳,及補充肉搜之後的資訊,全球都知道了!

還是存有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


遇上這類事情的因應

當下,應該是反應不及

但事後,若是公司高級主管以上職位,涉及的不只是家人、親密關係,也可能影響公司觀感。

若要對外應對,需要謹慎。

道歉同時抱怨拍攝者,應該很容易被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