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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地面師案,重判的真相!

「地面師」是日本小說改編,指冒充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騙取鉅款的故事。

而台版地面師案,是主嫌及及其共犯,利用偽造遺囑,盜領獨居長者遺產。犯罪所得高達上億。

其中,具有民間公證人身份的被告蔡律師,重判25年。據媒體報導,聽判時當庭痛哭。

社會譁然。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①蔡姓主嫌本是從事土地整合工作,偶然透過熟識的里長,知道一位長者過世未留遺囑,有繼承人但未繼承。

跟里長進入該長者的住處,取得身分證並查詢財產。

②與其他共犯串通,偽造該長者生前遺囑,將遺產全部遺贈給某位共犯,並指定他兼任遺囑執行人。拿著遺囑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程序。

③因遺囑受主管機關質疑,故請遺囑的見證人撰寫聲明書,並在蔡律師面前簽名(就是常聽到的公證人「認證」)。

④再持代筆遺囑和公證人認證的聲明書,去各銀行、地政機關取得遺產。

⑤此後,食髓知味。

甚至成立公司(全絨有限公司),專找因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被國有財產屬列為無人繼承的不動產下手。

依上述程序,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並變賣獲利。

⑥其中,有個個案很特別。

蔡姓主嫌嫌無繼承人的情形下,先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過程太冗長,所幸找人冒充是過世長者的生前結婚對象。

偽造93年間,該長者在自宅裡舉行婚禮的結婚證書,還合成結婚宴客照,來創造配偶身分的繼承人。

再用配偶身份去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

後來被戶政事務所揭穿(發現結婚當天上午尚未入境台灣),才沒能詐得遺產。


蔡律師到底知不知情

這個案子,除了蔡律師之外,主要的幾個被告都已承認犯罪。

蔡律師則表示,毫不知情代筆遺囑是偽造的。

但法院是依以下證據,認為他是知情的:

①簽署聲明書的見證人作證,多數說蔡律師一來就只要求他們簽名,沒有說明簽署文件的意涵,及跟他們確認相關事實。

②有證人證述,主嫌曾跟他們說,「有蔡律師協助,不會有人發現」、「蔡律師有經驗」等語。

③連續好幾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兼代筆人都是同一人,卻從未加以查證。

④主嫌和其他證人都有證述,有告知那些代筆遺囑是假的,蔡律師知情,也有記載分潤筆記,曾給各逾百萬元的個案費用給蔡律師。

⑤以上種種巧合與異常,法院認為蔡律師是明知「他所認證的見證人聲明,全部都是假的」。


為什麼蔡律師被判那麼重

判決結果,主嫌的應執行刑是十四年,蔡律師的應執行刑卻是二十五年。

因此有人質疑,為什麼差那麼多。

看過判決之後,法院認為:

①他們涉犯的罪,除了媒體上知悉的偽造文書、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外,還有組織犯罪,所以總刑度本來就高。

②主嫌及幾位主要被告已經認罪,但蔡律師(看起來)沒有認罪。法院在判斷刑度時,也會有所區別。

③判決中也有特別交代,蔡律師傳喚多達二十多位證人,消耗司法資源,且在證人所言不利於他時,擅自出言干擾證人作證。

推測是因為如此,才會給予蔡律師判處該案中最重刑度。


從這個案件的獲得

①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這個案子裡,蔡律師及幾位代筆遺囑見證人,都主張自己不知情。

但都不被法院採信。原因是:

❶沒有對異常提出質疑。

❷已簽名。

不要再說:「沒看內容就簽名,不曉得自己簽了什麼」,那是沒有用的。

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若有疑義,應該在簽名前及時提出質疑,確認清楚再謹慎簽名。

②見證人功能的落實

除了遺囑外,也有其他場合會需要見證人。

而見證人的用意,就是以一個中立的第三人立場,見證整個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瑕疵。

是一個重要的角色。

應該要理解程序,且有意識的參與過程。

例如,我都會鼓勵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也可以在程序中,開口詢問立遺囑人問題,或有對話。

來辨識,立遺囑人的意識、意思表達是否正常。

或詢問代筆人程序,以理解法定程序。

從這個判決來看,代筆遺囑的見證人都只落實見證人「簽名」的義務,沒有「見證」。

也因此被認為是事前就知情的,是共犯,而判決有罪。

③心存善念,遠離貪念

根據判決,最終認定蔡律師在110年到112年期間,犯罪所得是890萬元。

以蔡律師兼做律師業務,及公證人認證文書業務,不是不可能獲得這樣的收益。實在可惜。

當然,案件還能上訴,這不是最終結果。

不過,我一直認為,「遺產」不論是對繼承人,還是案件被告這些外人,都不是自己努力而來的。

應該把它當作額外的,而不是理所當然應得的。

如果能有這樣的想法,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和覬覦的爭議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