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軟體侵權協商,不能被唬住的五件事

幾個客戶公司,因為有員工誤用了盜版軟體,收到軟體商的「使用盜版軟體」通知。

他們一開始向軟體商誠心致歉,表達賠償意願。

沒想到對方開口就是高額賠償,不接受還威脅要告要關。

我了解始末之後,發現其中不少「話術」。

彙整如下:


「必須賠償__倍罰款」

罰款是約定來的。

有簽過訂有「違約金」的契約,才在違約時,有給付罰款或違約金的義務。

但使用盜版軟體,就是沒有跟正版軟體上簽約,當然就不會有「罰款」。

對方能主張賠償的,只有因為員工使用侵權軟體,造成的「損害」。


「賠償金額,他喊多少就是多少」

前面講到,正版軟體公司能主張的,是員工使用侵權軟體下,所造成的損害。

而若是上了法院,更必須提出損害相應的證據。

絕不是對方喊價多少,就得照單全收。


「不賠,就會被抓去關」

使用侵權軟體,可能觸犯的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須承擔刑事責任。

單純使用侵權軟體,刑責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還意圖銷售重製的盜版軟體,最高刑責是五年有期徒刑。

但實務上,不是一發生,不論情節都判到最高刑責。

例如:

情節輕微,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可易科罰金。

如沒有前科,認罪且有跟軟體商和解,也能爭取緩刑,緩刑期滿,也不需要再去關。

不是「一定會被關」。

而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罰則,屬於告訴乃論的罪,軟體商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

超過提告期間,連提告權利都沒有。


「侵權軟體蒐證多年,必定賠好賠滿」

使用侵權軟體,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有民事賠償責任。

但侵權的民事求償時效,是知道有侵權行為日起算二年。

軟體商對超過兩年前的行為提告,公司可提出時效抗辯。軟體商的求償就會被法院駁回。

所以,如果對方聲稱蒐證多年才提告,你可以留意是否超過兩年時效了。


「蒐證多年才來提告,一次索賠多年損害」

軟體商早就發現使用侵權軟體,卻遲不處理,導致損害擴大。

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我認為也不合理。

軟體商沒有過失嗎?是不是違反誠信原則?

都值得討論。不是軟體商說得算。

每次聽完分析,客戶們都會安心且踏實不少。

使用侵權軟體的事件發生時,承擔合理的責任,是必要的。

但在協商時,不要被錯誤的資訊唬住了。

面對趁機敲竹槓的不肖業者,真的不必低聲下氣,隨意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