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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明定,颱風天出勤,必要的計程車費雇主買單!
這次不僅中央氣象署準備好,勞動部也準備好了(誤。
颱風假不是「假」,是保障勞工上班安全的措施。
遇上颱風假(或其他天災),勞工可以按照工作地點、居住地點或上下班必經地區的公告颱風假不去上班。
但如果業務性質需要,勞工還是可以出勤。
不過原本「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裡,只規定了不能出勤工作,關於「薪資」的給付。
就會產生,上下班的交通費由誰負擔的疑問。
昨天(114年9月19日)勞動部就公布要點的新修正。
其中,第六之一條增訂:
「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明定颱風天通勤,如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應讓其搭乘,並支付費用。
從員工的角度,應該算是一種福音。
從雇主的角度,怎樣算是「必要」,量化成規則不容易。
究竟提供勞工計程車費好呢?還是直接放颱風假在家裡好?
想到有一次,坐計程車回家。
司機看我是企業簽單,問:「哪個老闆那麼好,還付錢讓你坐計程車回家!」
「因為我就是老闆。」
語畢,霸氣下車。
計程車錢還不是要自己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