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契約課程的授課後心得 —— 契約範本使用的三個課堂討論分享

週末在彭婉如基金會,替居家托育人員上契約課程。

主要以台中市居家在宅/到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為例,逐條介紹契約條款,和訂定契約的注意事項。

學員都是有經驗的托育人員,有年輕的,也有將近四十年托育經驗的資深姊姊。

是一群熱情的超級孩子達人。

給成年人上課過癮的地方,就是他們是帶著問題來。

上課中對於講到的契約條款提出實務問題,直接討論。

下課要問問題的人多到排隊,都是跟課人員敦促說上課了,才停止問答。

甚至有資淺的同學發問,其他資深的姊姊直接分享了他們的做法,提供了價值滿滿的經驗分享。

非常熱絡!

不過,因為他們職業與兒童相關,從業資格和管理都格外嚴格,連契約範本也有許多拘束。

過程中,我們有幾個討論,是我覺得很實用的,分享給使用契約範本的你:


委託內容約定得越具體越好

契約範本裡雖有「委託內容」條款,可以想像為了方便,把最完善的條件寫在裡面,但超級概述,包山包海。

以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為例: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都是很抽象的用語,每個人的定義都可能不同。

委託人有機會把托育人員的服務範圍,解釋得很大。

被認為違約、違反義務的機會就更大了。

可以的話,增加具體的項目,比如説經過拍照確認的托育環境、每月要帶孩子外出幾次等。

跟委託人的共識,才能建立在同一定義上。


意見以契約簽約人為主

以居家托育人員會碰到的情境舉例:

孩子的父母正在鬧離婚、爭親權,媽媽單方要求托育人員配合,不讓爸爸來接小孩。

此時,別躺這個渾水。

「契約簽約人」才是契約當事人,優先以他的意見為準。

如果新的親權結果出爐,以法院文件為準,再跟契約簽約人按結果調整。

新的親權人跟原本簽約人不同時,可以終止契約,再與新的親權人重簽契約。

有個資深姊姊說,吵來吵去煩都煩死,我絕對直接終止契約。全場一片歡呼,有夠可愛。


終止契約條款的具體重大事由補充上去

在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裡,有一條重大違約,可直接終止契約的約定。

不用等提前通知,或限期改善。

但重大事由是什麼,範本沒有說。

若是托育人員跟委託人對重大事由的意見不同,終止契約就爭執重重。

後來,跟學員討論到幾個比較嚴重的情形,是他們受不了的,連提前通知都不想地想要終止合作。

例如:欠繳費用達幾個月、委託人親權方面的爭議、幾次延長托育等。

像這樣的內容,就可以把它列為可以終止的具體重大事由。

具體重大事由經委託人同意,未來遇到,終止就簡單多了。

當然,現行居家托育契約範本的終止條款,我認為有值得修改的地方。

我已經很雞婆地,寫信請單位轉達我的疑義哈哈。

我一直認為,製作契約範本的意義在於,方便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可以更好簽訂契約,降低爭議發生。

所以對於實際使用後,引發的問題,都希望可以被改善,讓契約範本可以更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