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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網紅波特王與經紀公司之爭——看合約簽訂的眉角

    波特王與經紀公司之間,請求違約金等的案件二審判決出爐。

    雙方都在網路上發文,但各執一詞。

    我找出判決來看,法院的判斷是這樣的:

    ❶|起源

    ①波特王提起部分:

    波特王先分別在105年、109年間,與前經紀公司(聚暘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聚暘公司為波特王提供演藝經紀等服務。

    但自107年起,聚暘公司積欠波特王工作分潤。

    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聚暘公司給付:

    · 大陸地區廣告分潤60萬元

    · 111年5月份分潤35萬5311元

    · 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②聚暘公司反訴部分:

    聚暘公司則認為,自111年起,波特王均已違約:

    · 拒絕接受聚暘媒體安排

    · 擅自以自己名義申請「波特王」商標

    · 拒絕聚暘媒體同仁登入YouTube頻道查看後台帳號經營、提出收益等情。

    波特王也未依約給付YouTube「波特王Potter King」頻道分潤。

    且依約該頻道於經紀關係終止後,歸屬聚暘公司。

    故請求波特王給付:

    · 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 自105年12月1日起到雙方契約終止之後的頻道分潤

    · 將頻道交還給聚暘公司。

    · 波特王不能再使用「波特王」名稱

    ❷|主要爭執及法院判斷

    ①波特王可否請求大陸地區廣告分潤?YES

    合約有明文約定,且聚暘公司承認已委由大陸公司收到大陸地區廣告分潤。

    不管代收款公司有無把款項付給聚暘公司,都不影響聚暘公司,應依約給付分潤給波特王的義務,

    ②波特王可否請求111年5月分潤?YES

    聚暘公司承認沒有發放該分潤。

    ③波特王可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YES

    聚暘公司確實遲延給付大陸地區廣告分潤,且未按期給付110年12月至111年3月份分潤,都是違約事實。

    且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沒有過高。

    ④聚暘公司可否請求頻道分潤?YES

    合約約定:YOUTUBE 頻道當月分潤收入逾3萬5000元,超過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攤。

    波特王依約應將107年9月25日起至合約終止期間,頻道收入分潤給聚暘公司,共計為379萬4450元。

    但107年9月25日前、雙方合約終止後的頻道收益,聚暘公司都不得請求。

    至於波特王主張,雙方曾口頭約定不須再分潤。因舉證不足,法院沒有採信。

    ⑤聚暘公司可否請求波特王返還頻道?NO

    依合約約定,聚暘公司創設者的,歸屬聚暘公司。

    但頻道是波特王在大學時期創設,不是聚暘公司「創設」。

    所以,頻度是波特王的,不用返還頻道給聚暘公司。

    ⑥聚暘公司是否可要求,波特王不再使用「波特王」名稱?NO

    合約是約定,聚暘公司「規劃」的名稱,所有權歸聚暘公司。

    但波特王在簽約前已使用,不是由聚暘公司規劃。

    所以「波特王」名稱是波特王所有,聚暘公司不得請求返還。

    ⑦聚暘公司可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YES

    雖然聚暘公司主張波特王拒絕業配、擅自註冊「波特王」商標、拒絕聚暘公司人員登入頻道部分,法院並不認同。

    但波特王拒給付頻道收益分潤,確已違約。

    聚暘公司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❸|從判決中得到的啟示

    ①口頭約定舉證困難

    波特王主張雙方曾經以口頭約定,更改原合約條款,不需將頻道收益分潤給聚暘公司。

    儘管提出證人等證明,仍然未被法院採信。

    因此,任何口頭承諾,最後還是寫成文字,由雙方簽名,才是最佳解。

    ②合約文字必須定義清楚

    這個案件的攻防,很多都是在契約解釋。

    例如:

    · 由聚暘公司「創設」的頻道,「創設」是指從零發想,還是協助產生商業價值?

    · 由聚暘公司「規劃」的藝名,是指從無到有,還是既有存在但由公司管理、利用?

    可以看出,合約文字的定義有多重要!

    在簽訂合約之前,務必確定雙方認知的意思是否一樣。

    也可以在合約上,直接舉例說明。

    就更不會弄錯。

    ③承擔自己簽署的懲罰性違約金

    雙方在訴訟中,都對彼此提起的懲罰性違約金,主張違約金過高。

    但法院駁回雙方的抗辯,大概都是以下列理由,認為不能酌減:

    · 雙方簽署當初都有權議約、有簽署意願

    · 雙方都有相當的經濟能力,簽署也經過評估

    · 雙方違約的情況都造成對方一定程度的損害

    由此可知,在簽署契約時,就要評估違約金金額。

    一旦簽署了,原則上就要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責任。

    爭議時再主張違約金過高,未必能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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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房客在屋內自殺,包租業者要對屋主負責嗎?

    今天去彰化縣政府講授租賃實務。

    課前,他們提到一件近期的判決。

    是判定包租業者,要跟自殺的房客家屬,對屋主一起負擔房子變成凶宅的跌價損失。

    讓他們感到責任重擔。

    會後,我找到判決來看,大意如下:

    ❶ |起源

    屋主把房子租給顧問公司,管顧公司再轉租給朱姓男子。

    不料,朱姓男子在房間內燒炭自殺。

    屋主對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管顧公司提告。

    主張房子變成凶宅的跌價損失三百萬。

    請求他們賠償在朱姓男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

    ❷ |訴訟過程

    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管顧公司都反對賠償。

    其中,管顧公司認為,朱姓男子曾經自殺過一次,有告知屋主,是屋主評估後仍同意承租。

    管顧公司也不是朱姓男子的監護人,無法時刻監督,且無從預料朱姓男子會自殺。

    請求法院駁回屋主的請求。

    ❸|法院判決結果

    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管顧公司都必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屋主。

    ①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

    自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死亡方式,且自殺前,朱姓男子可以預見,房子未來幾因此成為凶宅,難以交易。

    朱姓男子需對屋主負賠償責任。

    又因為他已過世,所以由遺產管理人替他賠償。

    ②管顧公司

    基於民法規定(第四四四條第二項),二房東的房客造成屋主的損害時,二房東需對屋主責任。

    這個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

    也就是説,無論管顧公司有沒有盡到監督義務,管顧公司就房客自殺造成房子跌價損失,仍需要對屋主負責。

    而這個無過失的責任,就是今天包租業所反應所擔憂的。

    但我一併查找了其他對二房東責任有關的判決,也都是依照上面民法的規定,做了一樣的判決結果。

    只是在過去,包租業沒有像現在那麼盛行。

    判決涉及的二房東,多數是一般個人。

    而今天這則判決對象剛好是包租業,才引起了業內的關注。

    ❹|如何因應

    我認為,對二房東(包括包租業)來說,可能的做法是在契約條款中,與屋主明定責任範圍。

    例如,排除房客自殺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再搭配執行租約時,適當的作為,以確保盡到注意義務。

    當然,發生爭議時,法院的觀點、是否接受這樣的責任約定方式,還有待更多實際案例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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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如何簽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幫從事醫療產業的客戶撰寫勞動契約時,他要求列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他不希望員工離職之後,帶走公司的know-how,跟公司競爭。

    但事實上,不是每種行業、每個職位都能夠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嚴格的條件。

    目的要避免,公司任意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影響員工的生計。

    一旦違反,條款就會歸於無效。

    實務上也按照以下勞動基準法規定,嚴謹地判斷:

    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是指,雇主要先有足以與他人競爭的營業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

    雇主才有為維持競爭力,而有被保護的必要。

    且雇主要負責舉證!

    舉法院判決的例子:

    · 按摩技術➜未舉證他的按摩技法有何特殊之處➜沒有受保護必要➜競業條款無效。

    · 執業醫師➜醫師專業技能不是因為任職診所而來➜競業條款無效。

    · 某品牌的醫療器材銷售

    ➜未舉證有取得公司營業秘密或資訊

    ➜且員工離職後也不是銷售該品牌醫療器材,跟公司沒有競爭關係

    ➜無受保護必要

    ➜競業條款無效

    · 自行研發設備的自動化檢核技術、參數檔案資料等➜屬於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

    ❷|員工有接觸/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就算公司有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也不是每個同仁都知道。

    以上面「自行研發設備的自動化檢核技術、參數檔案資料等」的營業利益來說,舉個極端的例子:

    · 清潔人員➜不會接觸該技術、資料➜沒有競業必要。

    · 該技術研發人員➜最直接接觸➜有競業必要。

    ❸|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業務項目範圍及不能任職的對象有無具體、有無合理

    首先,先不論合不合理,都要「具體」寫出以上項目,否則直接被法院出局。

    接著最常令人疑惑的是,怎樣才合理?

    法院會依照產業類型、業務等狀況去判斷,例如:

    · 血液透析業

    ➜方圓五公里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

    ➜方圓五公里以涵蓋部分新北市、台北市地區,範圍過廣

    · 醫療器材業

    ➜限制競業區域為華文地區(包括台灣、大陸、香港)➜且對象包括無競爭關係或上下游經銷廠商

    ➜逾越合理、必要範圍。

    ❹|雇主給予勞工競業期間的合理補償

    這裡是指「額外」給予的補償,通常是離職後一次或按月給付。

    不能跟任職期間的薪資、獎金、福利等混為一談。

    法院的幾個判斷:

    · 沒有約定補償金條款➜NO

    · 沒有補償,但主張任職期間薪資優渥➜NO

    · 主張補償已包含在任職期間的薪資、獎金、福利內➜NO

    回到客戶的案例。

    我把以上實務上的認定告訴他。

    他理解之後,我們還是在勞動契約內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

    但在文字上及未來操作上做了細節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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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把講座錄影剪輯成短影音,如何寫契約自保?

    前陣子講座結束,收到當天錄影剪輯的短影音。

    預計放在主辦公司的社群宣傳。

    他剪輯得真好,集結該場講座的精華。

    只是沒有事先告知。

    我趕緊詢問案例所提到客戶(儘管已經把故事編輯過),他仍沒有意願將故事以影片方式公開。

    最終沒有上架。

    可惜了拍攝和剪輯的同仁。

    講座或活動經錄影,再剪輯成短影音宣傳,現在越來越常見。

    但牽涉的是著作權、肖像權等議題。

    我通常會請客戶務必以書面確認(簽契約/同意書)以下事項:

    ❶|有拍攝需求要事前徵得同意

    講述或表演本身就是一個著作。

    有拍攝,就有影音留存,就有著作被重複播放的可能。

    從法律面,創作的人有權利決定,著作是否可以影片的形式,公開呈現或被拷貝複製重播(這就是著作權的保護)。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報價、內容編排、舉例等。

    甚至需要再徵得其他相關人的同意。

    ❷|同意拍攝的用途和範圍

    我認為重要的項目有:

    · 全部或部分錄影

    · 可否使用聲音或只能有畫面

    · 在哪裡使用,特定社群而已或任何公開平台

    · 拍攝後剪輯,是否需要再經過被拍的人確認

    · 有無額外費用

    以上❶和❷,主要是涉及肖像權,和「講座或表演」本身的著作權。

    ❸|拍攝和剪輯的「影片」是誰的

    拍攝及剪輯後的影片也具有著作權。

    擁有著作權的人,有權決定影片未來的使用。

    所以也要講清楚。

    當然,拍攝和剪輯影片的著作權人,也不是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因為同時涉及肖像權,和講座本身的著作權,用途和使用範圍也要是被拍攝的人同意為前提。

    雖然拍攝和剪輯影片是現今再平常不過的事。

    但拍攝到別人,就不是理所當然。

    尤其講座或表演都是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是有價值的。

    公開免費宣傳固然有行銷效果,但也可能折價了他的價值。

    別讓這小事,犯法了,還影響合作心情和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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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為什麼審閱契約是一門專業?

    前陣子在threads上看到一篇貼文。

    他把親友的契約貼上去,請threads上的律師幫忙看一下。

    結果下面留言區砲聲隆隆(被律師們電爆)。

    審閱契約花的專業與心力,堪比訴訟,有時甚至比打訴訟還燒腦。

    以我自己為例,審閱一份契約,流程是這樣的:

    ❶|現有內容是否適合

    ①每一份契約,我至少會讀兩遍以上。

    第一次是泛讀,大概知道整份契約的架構和重點。

    第二次以上是精讀,仔細斟酌每個段落和字句。

    ②我會了解客戶在契約裡面的角色和需求。

    這個會決定,看契約的立場是什麼。

    然後全力去看,現有的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的立場。

    題外話,我認為看契約一定要有立場,才看得出對自己是有利還是不利。

    要先能認知道不利的地方在哪裡,至於要修改,還是承擔不利益,都可以再決定。

    千萬不要想說,怕只顧自己的利益,契約變得太偏頗,對方就不跟自己簽約了。

    我看過太多例子,契約雙方在口頭討論的時候,都說著互相互相,但是契約條款可是都只照顧自己啊!

    ③我會指出不符合或不利於我方立場的條款。

    同時也會提出說明,包括:

    · 不利的原因

    · 建議調整的方式和文字

    · 一定要改

    · 不一定要改,改與不改的差異

    這樣可以讓客戶和對方都了解到意見緣由,方便客戶內部決策參考,或實際去議約時和對方溝通。

    ❷|現有內容是否缺漏

    這是一般人自己審閱契約時,最不容易察覺。

    因為是從零到有!而且很吃經驗!

    我通常會依照契約的性質,在心中跑一遍契約合作案的過程。

    去思考對我方來說,還有什麼環節,需要被注意、被保護,而目前還沒有被寫在契約裡。

    就再把它加進去。

    ❸|有無錯字等基本資訊的錯誤

    最後,再重讀一遍,包含建議的契約內容。

    檢查看看有無不順或邏輯錯誤、遺漏、資訊錯誤的地方。

    也會再看看格式、段落編排是否適合閱讀。

    再調整一下,才完成一份契約的審閱。

    真的不是隨便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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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違約金要怎麼訂?

    這幾天跟客戶在討論協議書的違約效果。

    講到違約金時,他問我:「要怎麼訂違約金?」

    這真是每次討論違約條款時,一定被問的問題。

    以前剛開始處理契約時,就留給客戶自己去評估。

    後來發現,客戶哪知道怎麼評估哈哈。

    我就開始研究違約金訂定的依據有哪些。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會被法院酌減。

    跟他們討論訂定方向,或直接訂一個再來跟他們討論。

    今天把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❶|首先,違約金要寫進契約裡才算數

    之前諮詢時有被問過,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

    結果看了契約,發現裡面根本沒有寫到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就沒辦法要求違約金。

    ❷|違約金vs懲罰性違約金

    你常聽到的違約金,在法律上區分兩種。

    一種是一般的違約金,就只稱呼「違約金」。

    它代表損害賠償的金額。

    像有些損害難以證明,會先約定一個違約金金額,來當作損害賠償的金額。

    另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

    是損害以外的賠償,有額外懲罰的意思。

    也就是說,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跟他要求「損害賠償」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寫進契約時,要區分清楚。

    ❸|怎樣是合理的違約金

    先說,訂一個「合理的」違約金很重要。

    除了避免爭議時,被法院減少違約金金額外。

    最實際的是,讓對方接受,契約才簽得下來!

    怎樣才是合理的違約金呢?

    白話說,就是「說得出計算道理的違約金」。

    可以參考法院,對「違約行為跟違約金」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的標準:

    · 違約所致的受損情況

    · 債務人能履約的話,債權人能享受的利益

    · 雙方契約訂定的情況

    舉幾個法院的實例,比較清楚:

    · 違約金是委任報酬的百分之20➔合理

    公司為履行自媒體經營服務,須聘請企劃、剪輯、小編等人力。

    有預訂攝影設備的產值能量。

    以上不能履約時的成本,約報酬百分之20。

    · 健身教練影響公司形象時,違約金50萬元➔酌減

    不論違約情節一口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違規次數只有一次

    實際對外影響公司形象的情節較小

    · 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月20萬元到第一筆還款金額350萬元➔酌減

    借本金700萬元,需還款1000萬元(350萬元+650萬元)

    第一筆還款350萬元,已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再加上每月違約金20萬元,已超過法定利息

    參考締約情形+實際不履約的損害沒那麼多

    ❹|你可以這樣訂違約金

    這是我覺得比較簡單的做法:

    ①找一個契約上的金額當作計算違約金的「基準」(例如租金、承攬報酬、買賣價金)。

    ②參考法院的判斷依據,評估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你會損失哪些利益、增加哪些成本等。

    ③用以上估算,去算成「基準」的倍數或百分比。

    ④最後再按你訂定違約金的目的,去微調違約金基準的比例。

    例如,希望提升嚇阻性、懲罰,比例就再加多一些。

    當然,還有很多種訂定違約金的方式。

    可以依據實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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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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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不要讓你的合約,還需要口頭解釋

    前幾週,好久不見的老闆客戶傳了一份契約給我。

    開會前我把契約看了一遍。

    我還準備了一些議題要跟他討論。

    結果,他來開會時,說的合作細節跟契約文字寫的,有很多不同。

    例如:

    他指著月結三十天付款條件,說已經跟對方講好是拿到上包的款項後二週就要付款。

    契約上的請款流程很繁瑣,但他說,其實只要口頭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契約記載承攬範圍是甲乙丙,但他講實際上是甲乙,對方自己會處理丙的部分。

    我心裡捏了把冷汗。

    還好先讓我看過,不然履約時,遭遇困難就來不及了。

    你有曾經這樣想過嗎?

    契約寫的文字,只要透過額外說明、解釋,就萬無一失了。

    事實上,這是常見對契約的迷思,不能這樣的。

    讓我來破解一下:

    ❶|契約以文字解釋優先

    法院實務在解釋契約時,首要是依據字義、文義。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以客戶的契約為例。

    付款條件是月結三十天,除非對方承認或舉證其他約定,法院會依月結三十天來判斷。

    ❷|文字以外的意思很難舉證

    承接月結三十天條款的例子,假設如客戶所說,雙方已經講好,拿到上包款項二週內付款。

    但雙方口頭講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訊息紀錄➔沒有書面證據。

    沒有隨時錄音➔無法證明。

    協商只有你和對方➔沒有人證。

    對方又不承認的話,別人憑什麼相信,你們確實在契約文字以外,又做了其他約定?

    真的只能啞巴吃黃連。

    ❸|契約文字和真實意思相符才是正解

    契約文字很多,無論是讀還是寫,都需要花很多時間。

    不要花了很多時間、篇幅在契約文字。

    它卻無法忠實地表達雙方的意思。

    寫心酸?

    回到客戶的契約。

    我按照我們會議討論到實際情況,修改了他的契約。

    收到契約時,他笑著說:「對對,真的就是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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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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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幫客戶審閱契約,聽到這樣的回饋: 「這些我看不懂,如果出事,應該是律師的責任吧?」

    當下心情很複雜。

    還特別跟家人聊了這事。

    才意識到——責任歸屬必須被釐清,才能正確負責。

    ❶|每個商業決策都有三種角色

    提供資訊的人:像地圖製作者,提供決策所需的背景資料,例如交易紀錄、財務數據。

    分析與建議的人:像導航員,分析資訊風險,提出可行選項,例如律師審閱契約、行銷團隊規劃策略。

    最終決策的人:像駕駛,依據分析結果做出選擇,例如業主決定簽署契約、CEO決定投資方向。

    這三種角色可能分別不同人,有可能同一。

    ❷|理解各自功能與範圍

    每個角色有不同的功能:

    資訊提供者:確保資料完整可靠,分析才能準確。

    分析者:基於資料提供專業建議,模擬後果。

    決策者:根據分析結果做選擇,並衡量影響。

    舉例來說,在契約審閱中,律師可以分析條款風險,但需要依賴客戶提供的完整背景資料。

    而客戶根據律師建議做最終決策。

    ❸|為自己的範圍負責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部分負責,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

    相反地,別人的責任,也不需要全部擔在身上。

    以律師為例,絕對為專業分析與建議負責。

    客戶依分析與建議,按照自己或公司營運的情況,做出最終抉擇,例如是否要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當然,如果任由別人來承擔自己負責的範圍,例如由律師或其他單位,來決定公司營運的最後決策,

    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所產生的全部結果,還是要自己承擔呀。

    回到這次的經驗。

    後來我還是收起我的感受。

    引導客戶把不理解的地方釐清,直到他能全面掌握資訊和選項。

    清楚角色、反覆確認資訊與選項,是為了避免決策與預期落差。

    都是為了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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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館長合夥契約書的五個問題

    上週大家都在瘋傳館長的合夥契約和直播爆料。

    從契約文字,搭配爆料內容和網路上的公示資料看來,這紙合夥契約牽涉金額達5400萬元,內容卻簡陋到不行。

    當然,本件館長被爆料的,似乎不是直接來自合夥契約書,但實際上的爭執來源,我認為還是回到這份合夥契約書是否記載足夠清楚。

    Google打關鍵字查詢合夥爭議,也有很多其他的新聞爭議。

    表示一份好的合夥契約書,有多重要!

    剛好透過館長的合夥契約書,來看五個常見的契約錯誤。

    ❶ 搞不清楚是誰對哪間公司、出資多少

    一般常見的合夥契約書,最重要是記載成立「單一間」合夥事業,各合夥人出資多少。

    館長的合夥契約書比較特別,出資的5400萬元是用在合夥經營「兩間」公司:成吉思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但這5400萬元,如何分別投入在兩間公司,完全沒有記載。

    怎麼知道各合夥人在兩間合夥事業中,分別出資額是多少?比例如何?盈虧怎麼分派?

    就是爭議的源頭之一。

    ❷ 成立公司的登記資本額跟合約對不上

    從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上,查到兩間公司資本總額,現在分別是500萬元、800萬元。

    跟合夥契約書上,總共出資5400萬元也兜不上。

    理論上,登記資本額應該是合夥人出資總額要一致。

    假設因應實務需求,只登記部分資本額,那麼登記資本額以外的錢怎麼使用,如疏於記帳、控管,就可能發生帳務不明的情況,爭執、訴訟隨之而來。

    ❸ 股東有無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內容為何

    館長合夥契約書上,只載明由合夥人之一吳明鑒擔任兩間公司的總經理。

    其他合夥人呢?

    假如其他合夥人,也有參與經營,而擔任其他職務,合夥契約書上沒有寫到,就經常發生執行範圍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

    ❹ 館長的300萬元到底是借款、乾股還是現金以外出資?

    合夥契約書上面寫館長出資的300萬元,被爆料不是館長自己出的。

    但「不是自己出的」有很多種含義。

    假設如爆料所說,是借貸。館長就有還款的義務。

    假如是某個人幫館長出錢,等同用送的,是送的人當時心甘情願,現在再拿出來講,實在沒意思。

    假如是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勞務、技術、信用等,他還是提出了有價值的東西,就必須記載出資方式,並估價當作他的出資額。

    這點很常被遺忘。

    ❺ 為什麼不適合什麼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在合夥契約書第五條,約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但我不建議把這條當作萬靈丹。

    大部分的人不像律師,有隨時查看法律條文的習慣。

    所以,沒有寫的,通常契約各方就很難遵照。

    而且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未必符合每個合夥的合作方式。

    還是針對合作方式,擬定特定的條款,才是最適合彼此的。

    合夥契約書寫得好,合夥合作沒煩惱(有押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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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客製契約範本,千萬不要憑空開始

    「我想做一份契約範本。但我不知道從何開始?」

    最近朋友輾轉介紹來諮詢的客戶,在我們第一次通話時,不好意思的提出他的訴求。

    他是一個做民俗調理業的老闆,從親自施作,到教學訓練團隊一手包辦。

    他想要做一份教學訓練,及通過考核後提供品牌支援的契約,可以方便他進行這項商業模式。

    其實,這是幾乎每個希望製作契約範本的人,都會問我的問題。

    甚至連要注意什麼都沒有概念。

    不過,其實不難。

    我來分享三個,客製契約範本的步驟:

    ❶ 請找一個實際個案開始

    剛開始做這項業務的時候,一方面客戶很急,講了很多例子,一方面我自己也不太知道要如何引導他們思考。

    太想要把想到的各種情境納入,做一份「完美」的契約範本。

    結果過程就是一團混亂。

    後來我理出一個方法,就是只找一個合作案。最好是有已經發生過的合作案。

    只以一個合作案的情境來寫契約就好。

    先上網找範例契約來改,也是一樣的方式!

    ❷ 按照第一個步驟完成的契約,再參考其它合作案經驗,看有沒有要補充的。

    像客戶老闆的契約,我們先做了一個單一案例的版本,他再依照這個版本的案例,擴張想到其他合作的經驗,請我再補充其他的條款到契約上。

    ❸ 標出跟其他同類型案件的相同、相異處

    相同之處,就是你的標準範本條款。未來使用就可以不用經常更動它。

    相異之處,可以在契約中補充、增訂選項、或標註方便未來修改。

    例如,契約當事人姓名資訊不同、收費方式不同、履約限制不同

    以客戶老闆的契約為例,我們後來在單一案例的版本中,增列了其它不同的課程品相選項,作成勾選清單。

    當然,你問,該如何在一個合作案例中,找到契約條款草擬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