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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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把講座錄影剪輯成短影音,如何寫契約自保?

    前陣子講座結束,收到當天錄影剪輯的短影音。

    預計放在主辦公司的社群宣傳。

    他剪輯得真好,集結該場講座的精華。

    只是沒有事先告知。

    我趕緊詢問案例所提到客戶(儘管已經把故事編輯過),他仍沒有意願將故事以影片方式公開。

    最終沒有上架。

    可惜了拍攝和剪輯的同仁。

    講座或活動經錄影,再剪輯成短影音宣傳,現在越來越常見。

    但牽涉的是著作權、肖像權等議題。

    我通常會請客戶務必以書面確認(簽契約/同意書)以下事項:

    ❶|有拍攝需求要事前徵得同意

    講述或表演本身就是一個著作。

    有拍攝,就有影音留存,就有著作被重複播放的可能。

    從法律面,創作的人有權利決定,著作是否可以影片的形式,公開呈現或被拷貝複製重播(這就是著作權的保護)。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報價、內容編排、舉例等。

    甚至需要再徵得其他相關人的同意。

    ❷|同意拍攝的用途和範圍

    我認為重要的項目有:

    · 全部或部分錄影

    · 可否使用聲音或只能有畫面

    · 在哪裡使用,特定社群而已或任何公開平台

    · 拍攝後剪輯,是否需要再經過被拍的人確認

    · 有無額外費用

    以上❶和❷,主要是涉及肖像權,和「講座或表演」本身的著作權。

    ❸|拍攝和剪輯的「影片」是誰的

    拍攝及剪輯後的影片也具有著作權。

    擁有著作權的人,有權決定影片未來的使用。

    所以也要講清楚。

    當然,拍攝和剪輯影片的著作權人,也不是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因為同時涉及肖像權,和講座本身的著作權,用途和使用範圍也要是被拍攝的人同意為前提。

    雖然拍攝和剪輯影片是現今再平常不過的事。

    但拍攝到別人,就不是理所當然。

    尤其講座或表演都是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是有價值的。

    公開免費宣傳固然有行銷效果,但也可能折價了他的價值。

    別讓這小事,犯法了,還影響合作心情和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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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為什麼審閱契約是一門專業?

    前陣子在threads上看到一篇貼文。

    他把親友的契約貼上去,請threads上的律師幫忙看一下。

    結果下面留言區砲聲隆隆(被律師們電爆)。

    審閱契約花的專業與心力,堪比訴訟,有時甚至比打訴訟還燒腦。

    以我自己為例,審閱一份契約,流程是這樣的:

    ❶|現有內容是否適合

    ①每一份契約,我至少會讀兩遍以上。

    第一次是泛讀,大概知道整份契約的架構和重點。

    第二次以上是精讀,仔細斟酌每個段落和字句。

    ②我會了解客戶在契約裡面的角色和需求。

    這個會決定,看契約的立場是什麼。

    然後全力去看,現有的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的立場。

    題外話,我認為看契約一定要有立場,才看得出對自己是有利還是不利。

    要先能認知道不利的地方在哪裡,至於要修改,還是承擔不利益,都可以再決定。

    千萬不要想說,怕只顧自己的利益,契約變得太偏頗,對方就不跟自己簽約了。

    我看過太多例子,契約雙方在口頭討論的時候,都說著互相互相,但是契約條款可是都只照顧自己啊!

    ③我會指出不符合或不利於我方立場的條款。

    同時也會提出說明,包括:

    · 不利的原因

    · 建議調整的方式和文字

    · 一定要改

    · 不一定要改,改與不改的差異

    這樣可以讓客戶和對方都了解到意見緣由,方便客戶內部決策參考,或實際去議約時和對方溝通。

    ❷|現有內容是否缺漏

    這是一般人自己審閱契約時,最不容易察覺。

    因為是從零到有!而且很吃經驗!

    我通常會依照契約的性質,在心中跑一遍契約合作案的過程。

    去思考對我方來說,還有什麼環節,需要被注意、被保護,而目前還沒有被寫在契約裡。

    就再把它加進去。

    ❸|有無錯字等基本資訊的錯誤

    最後,再重讀一遍,包含建議的契約內容。

    檢查看看有無不順或邏輯錯誤、遺漏、資訊錯誤的地方。

    也會再看看格式、段落編排是否適合閱讀。

    再調整一下,才完成一份契約的審閱。

    真的不是隨便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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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違約金要怎麼訂?

    這幾天跟客戶在討論協議書的違約效果。

    講到違約金時,他問我:「要怎麼訂違約金?」

    這真是每次討論違約條款時,一定被問的問題。

    以前剛開始處理契約時,就留給客戶自己去評估。

    後來發現,客戶哪知道怎麼評估哈哈。

    我就開始研究違約金訂定的依據有哪些。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會被法院酌減。

    跟他們討論訂定方向,或直接訂一個再來跟他們討論。

    今天把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❶|首先,違約金要寫進契約裡才算數

    之前諮詢時有被問過,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

    結果看了契約,發現裡面根本沒有寫到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就沒辦法要求違約金。

    ❷|違約金vs懲罰性違約金

    你常聽到的違約金,在法律上區分兩種。

    一種是一般的違約金,就只稱呼「違約金」。

    它代表損害賠償的金額。

    像有些損害難以證明,會先約定一個違約金金額,來當作損害賠償的金額。

    另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

    是損害以外的賠償,有額外懲罰的意思。

    也就是說,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跟他要求「損害賠償」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寫進契約時,要區分清楚。

    ❸|怎樣是合理的違約金

    先說,訂一個「合理的」違約金很重要。

    除了避免爭議時,被法院減少違約金金額外。

    最實際的是,讓對方接受,契約才簽得下來!

    怎樣才是合理的違約金呢?

    白話說,就是「說得出計算道理的違約金」。

    可以參考法院,對「違約行為跟違約金」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的標準:

    · 違約所致的受損情況

    · 債務人能履約的話,債權人能享受的利益

    · 雙方契約訂定的情況

    舉幾個法院的實例,比較清楚:

    · 違約金是委任報酬的百分之20➔合理

    公司為履行自媒體經營服務,須聘請企劃、剪輯、小編等人力。

    有預訂攝影設備的產值能量。

    以上不能履約時的成本,約報酬百分之20。

    · 健身教練影響公司形象時,違約金50萬元➔酌減

    不論違約情節一口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違規次數只有一次

    實際對外影響公司形象的情節較小

    · 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月20萬元到第一筆還款金額350萬元➔酌減

    借本金700萬元,需還款1000萬元(350萬元+650萬元)

    第一筆還款350萬元,已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再加上每月違約金20萬元,已超過法定利息

    參考締約情形+實際不履約的損害沒那麼多

    ❹|你可以這樣訂違約金

    這是我覺得比較簡單的做法:

    ①找一個契約上的金額當作計算違約金的「基準」(例如租金、承攬報酬、買賣價金)。

    ②參考法院的判斷依據,評估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你會損失哪些利益、增加哪些成本等。

    ③用以上估算,去算成「基準」的倍數或百分比。

    ④最後再按你訂定違約金的目的,去微調違約金基準的比例。

    例如,希望提升嚇阻性、懲罰,比例就再加多一些。

    當然,還有很多種訂定違約金的方式。

    可以依據實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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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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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不要讓你的合約,還需要口頭解釋

    前幾週,好久不見的老闆客戶傳了一份契約給我。

    開會前我把契約看了一遍。

    我還準備了一些議題要跟他討論。

    結果,他來開會時,說的合作細節跟契約文字寫的,有很多不同。

    例如:

    他指著月結三十天付款條件,說已經跟對方講好是拿到上包的款項後二週就要付款。

    契約上的請款流程很繁瑣,但他說,其實只要口頭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契約記載承攬範圍是甲乙丙,但他講實際上是甲乙,對方自己會處理丙的部分。

    我心裡捏了把冷汗。

    還好先讓我看過,不然履約時,遭遇困難就來不及了。

    你有曾經這樣想過嗎?

    契約寫的文字,只要透過額外說明、解釋,就萬無一失了。

    事實上,這是常見對契約的迷思,不能這樣的。

    讓我來破解一下:

    ❶|契約以文字解釋優先

    法院實務在解釋契約時,首要是依據字義、文義。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以客戶的契約為例。

    付款條件是月結三十天,除非對方承認或舉證其他約定,法院會依月結三十天來判斷。

    ❷|文字以外的意思很難舉證

    承接月結三十天條款的例子,假設如客戶所說,雙方已經講好,拿到上包款項二週內付款。

    但雙方口頭講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訊息紀錄➔沒有書面證據。

    沒有隨時錄音➔無法證明。

    協商只有你和對方➔沒有人證。

    對方又不承認的話,別人憑什麼相信,你們確實在契約文字以外,又做了其他約定?

    真的只能啞巴吃黃連。

    ❸|契約文字和真實意思相符才是正解

    契約文字很多,無論是讀還是寫,都需要花很多時間。

    不要花了很多時間、篇幅在契約文字。

    它卻無法忠實地表達雙方的意思。

    寫心酸?

    回到客戶的契約。

    我按照我們會議討論到實際情況,修改了他的契約。

    收到契約時,他笑著說:「對對,真的就是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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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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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幫客戶審閱契約,聽到這樣的回饋: 「這些我看不懂,如果出事,應該是律師的責任吧?」

    當下心情很複雜。

    還特別跟家人聊了這事。

    才意識到——責任歸屬必須被釐清,才能正確負責。

    ❶|每個商業決策都有三種角色

    提供資訊的人:像地圖製作者,提供決策所需的背景資料,例如交易紀錄、財務數據。

    分析與建議的人:像導航員,分析資訊風險,提出可行選項,例如律師審閱契約、行銷團隊規劃策略。

    最終決策的人:像駕駛,依據分析結果做出選擇,例如業主決定簽署契約、CEO決定投資方向。

    這三種角色可能分別不同人,有可能同一。

    ❷|理解各自功能與範圍

    每個角色有不同的功能:

    資訊提供者:確保資料完整可靠,分析才能準確。

    分析者:基於資料提供專業建議,模擬後果。

    決策者:根據分析結果做選擇,並衡量影響。

    舉例來說,在契約審閱中,律師可以分析條款風險,但需要依賴客戶提供的完整背景資料。

    而客戶根據律師建議做最終決策。

    ❸|為自己的範圍負責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部分負責,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

    相反地,別人的責任,也不需要全部擔在身上。

    以律師為例,絕對為專業分析與建議負責。

    客戶依分析與建議,按照自己或公司營運的情況,做出最終抉擇,例如是否要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當然,如果任由別人來承擔自己負責的範圍,例如由律師或其他單位,來決定公司營運的最後決策,

    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所產生的全部結果,還是要自己承擔呀。

    回到這次的經驗。

    後來我還是收起我的感受。

    引導客戶把不理解的地方釐清,直到他能全面掌握資訊和選項。

    清楚角色、反覆確認資訊與選項,是為了避免決策與預期落差。

    都是為了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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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館長合夥契約書的五個問題

    上週大家都在瘋傳館長的合夥契約和直播爆料。

    從契約文字,搭配爆料內容和網路上的公示資料看來,這紙合夥契約牽涉金額達5400萬元,內容卻簡陋到不行。

    當然,本件館長被爆料的,似乎不是直接來自合夥契約書,但實際上的爭執來源,我認為還是回到這份合夥契約書是否記載足夠清楚。

    Google打關鍵字查詢合夥爭議,也有很多其他的新聞爭議。

    表示一份好的合夥契約書,有多重要!

    剛好透過館長的合夥契約書,來看五個常見的契約錯誤。

    ❶ 搞不清楚是誰對哪間公司、出資多少

    一般常見的合夥契約書,最重要是記載成立「單一間」合夥事業,各合夥人出資多少。

    館長的合夥契約書比較特別,出資的5400萬元是用在合夥經營「兩間」公司:成吉思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但這5400萬元,如何分別投入在兩間公司,完全沒有記載。

    怎麼知道各合夥人在兩間合夥事業中,分別出資額是多少?比例如何?盈虧怎麼分派?

    就是爭議的源頭之一。

    ❷ 成立公司的登記資本額跟合約對不上

    從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上,查到兩間公司資本總額,現在分別是500萬元、800萬元。

    跟合夥契約書上,總共出資5400萬元也兜不上。

    理論上,登記資本額應該是合夥人出資總額要一致。

    假設因應實務需求,只登記部分資本額,那麼登記資本額以外的錢怎麼使用,如疏於記帳、控管,就可能發生帳務不明的情況,爭執、訴訟隨之而來。

    ❸ 股東有無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內容為何

    館長合夥契約書上,只載明由合夥人之一吳明鑒擔任兩間公司的總經理。

    其他合夥人呢?

    假如其他合夥人,也有參與經營,而擔任其他職務,合夥契約書上沒有寫到,就經常發生執行範圍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

    ❹ 館長的300萬元到底是借款、乾股還是現金以外出資?

    合夥契約書上面寫館長出資的300萬元,被爆料不是館長自己出的。

    但「不是自己出的」有很多種含義。

    假設如爆料所說,是借貸。館長就有還款的義務。

    假如是某個人幫館長出錢,等同用送的,是送的人當時心甘情願,現在再拿出來講,實在沒意思。

    假如是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勞務、技術、信用等,他還是提出了有價值的東西,就必須記載出資方式,並估價當作他的出資額。

    這點很常被遺忘。

    ❺ 為什麼不適合什麼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在合夥契約書第五條,約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但我不建議把這條當作萬靈丹。

    大部分的人不像律師,有隨時查看法律條文的習慣。

    所以,沒有寫的,通常契約各方就很難遵照。

    而且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未必符合每個合夥的合作方式。

    還是針對合作方式,擬定特定的條款,才是最適合彼此的。

    合夥契約書寫得好,合夥合作沒煩惱(有押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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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客製契約範本,千萬不要憑空開始

    「我想做一份契約範本。但我不知道從何開始?」

    最近朋友輾轉介紹來諮詢的客戶,在我們第一次通話時,不好意思的提出他的訴求。

    他是一個做民俗調理業的老闆,從親自施作,到教學訓練團隊一手包辦。

    他想要做一份教學訓練,及通過考核後提供品牌支援的契約,可以方便他進行這項商業模式。

    其實,這是幾乎每個希望製作契約範本的人,都會問我的問題。

    甚至連要注意什麼都沒有概念。

    不過,其實不難。

    我來分享三個,客製契約範本的步驟:

    ❶ 請找一個實際個案開始

    剛開始做這項業務的時候,一方面客戶很急,講了很多例子,一方面我自己也不太知道要如何引導他們思考。

    太想要把想到的各種情境納入,做一份「完美」的契約範本。

    結果過程就是一團混亂。

    後來我理出一個方法,就是只找一個合作案。最好是有已經發生過的合作案。

    只以一個合作案的情境來寫契約就好。

    先上網找範例契約來改,也是一樣的方式!

    ❷ 按照第一個步驟完成的契約,再參考其它合作案經驗,看有沒有要補充的。

    像客戶老闆的契約,我們先做了一個單一案例的版本,他再依照這個版本的案例,擴張想到其他合作的經驗,請我再補充其他的條款到契約上。

    ❸ 標出跟其他同類型案件的相同、相異處

    相同之處,就是你的標準範本條款。未來使用就可以不用經常更動它。

    相異之處,可以在契約中補充、增訂選項、或標註方便未來修改。

    例如,契約當事人姓名資訊不同、收費方式不同、履約限制不同

    以客戶老闆的契約為例,我們後來在單一案例的版本中,增列了其它不同的課程品相選項,作成勾選清單。

    當然,你問,該如何在一個合作案例中,找到契約條款草擬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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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龍頭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有解?

    雙十一前夕,看到一則關於知名電商遭控拖欠百萬款項的新聞(連結放留言)。

    人力派遣公司控訴,合約上寫明,每個月應在開立發票後四十天內入帳。

    電商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多次延遲付款。

    但他們簽的合約上沒有罰則,知名電商不給議約,只接受使用公版合約。

    當時他們認為知名電商是龍頭廠商,應該不會有拖款的情形,才同意簽約。

    沒想到,還是發生拖欠款項的事情。

    知名電商則稱,一切合法合規、遵守契約精神。

    真相究竟如何,目前各說各話,不得而知。

    但我看到的是一個在商務上超常遇見的難題:

    『當對方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又不給議約,到底簽還是不簽?』

    我完全懂那個猶豫的心理:

    「跟知名廠商合作,能增加你自己或公司的履歷、提升市場競爭力」

    「可是他的公版契約好爛,根本偏頗到不行」

    「保障你權利的條款沒有就算了,知名廠商的責任不是輕易免除,就是有上限限制」

    「是否該賭一把,認為以他的名氣和商譽,應該不會違約違法等」

    因為,這些都是曾經與客戶討論的內容。

    但我照著以下三個方向檢視,通常評估結果都很不錯:

    ❶對方要負的責任是什麼,違約你可以承擔的程度

    以新聞中的人力派遣公司為例,知名電商最大的義務是按期付款。

    但從報導看來,知名電商欠款數月,即導致需借錢週轉,才足以給付薪資給員工,表示人力派遣公司本身的現金週轉期間是掐得很剛好的。

    推測承擔知名電商違約的程度比較低,或只能容許一定期間的欠款。

    此時,就得按上述的承擔程度,決定是否冒險,或容忍違約的底線超過時,有無相應的權利條款。

    ❷有沒有終止條款、你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

    有些契約沒有提前終止條款,或只有你的廠商擁有提前終止的權利,而你沒有。

    就表示你只能等契約到期,或央求廠商同意你提前終止契約。

    後者通常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來換取,求人是很不容易的。此時,你就必須有點警覺。

    有些契約你有提前終止的權利,可是有條件,例如廠商違約、提前通知、支付違約金等。

    你也要衡量,這條件能不能、容不容易達成。如果難以達成,或成本過高,你也要考慮放手。

    報導的人力派遣公司只提到沒有罰則,沒有說有沒有提前終止條款。

    如果有,他應該可以即時終止契約止損,就不會從今年一月開始,陸續被欠款達百萬了。

    如果沒有,就要進入下一個階段判斷。

    ❸欠缺罰則又沒有終止條款,你能不能按照法律條文可以主張終止、賠償的權利

    民法或其他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通則性的權利義務保障,像是終止契約、損害賠償。

    就算契約沒有寫,還是可以按照法律來主張。

    例如,人力派遣公司跟知名電商間,屬於類似委任的法律關係,可能可以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來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找得到這樣的法條,表示你還有止損的機會。

    如果都沒有,或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跟你期望得太遠,就必須選擇放棄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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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契約課程的授課後心得 —— 契約範本使用的三個課堂討論分享

    週末在彭婉如基金會,替居家托育人員上契約課程。

    主要以台中市居家在宅/到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為例,逐條介紹契約條款,和訂定契約的注意事項。

    學員都是有經驗的托育人員,有年輕的,也有將近四十年托育經驗的資深姊姊。

    是一群熱情的超級孩子達人。

    給成年人上課過癮的地方,就是他們是帶著問題來。

    上課中對於講到的契約條款提出實務問題,直接討論。

    下課要問問題的人多到排隊,都是跟課人員敦促說上課了,才停止問答。

    甚至有資淺的同學發問,其他資深的姊姊直接分享了他們的做法,提供了價值滿滿的經驗分享。

    非常熱絡!

    不過,因為他們職業與兒童相關,從業資格和管理都格外嚴格,連契約範本也有許多拘束。

    過程中,我們有幾個討論,是我覺得很實用的,分享給使用契約範本的你:

    ❶委託內容約定得越具體越好

    契約範本裡雖有「委託內容」條款,可以想像為了方便,把最完善的條件寫在裡面,但超級概述,包山包海。

    以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為例: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都是很抽象的用語,每個人的定義都可能不同。

    委託人有機會把托育人員的服務範圍,解釋得很大。

    被認為違約、違反義務的機會就更大了。

    可以的話,增加具體的項目,比如説經過拍照確認的托育環境、每月要帶孩子外出幾次等。

    跟委託人的共識,才能建立在同一定義上。

    ❷意見以契約簽約人為主

    以居家托育人員會碰到的情境舉例:

    孩子的父母正在鬧離婚、爭親權,媽媽單方要求托育人員配合,不讓爸爸來接小孩。

    此時,別躺這個渾水。

    「契約簽約人」才是契約當事人,優先以他的意見為準。

    如果新的親權結果出爐,以法院文件為準,再跟契約簽約人按結果調整。

    新的親權人跟原本簽約人不同時,可以終止契約,再與新的親權人重簽契約。

    有個資深姊姊說,吵來吵去煩都煩死,我絕對直接終止契約。全場一片歡呼,有夠可愛。

    ❸終止契約條款的具體重大事由補充上去

    在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裡,有一條重大違約,可直接終止契約的約定。

    不用等提前通知,或限期改善。

    但重大事由是什麼,範本沒有說。

    若是托育人員跟委託人對重大事由的意見不同,終止契約就爭執重重。

    後來,跟學員討論到幾個比較嚴重的情形,是他們受不了的,連提前通知都不想地想要終止合作。

    例如:欠繳費用達幾個月、委託人親權方面的爭議、幾次延長托育等。

    像這樣的內容,就可以把它列為可以終止的具體重大事由。

    具體重大事由經委託人同意,未來遇到,終止就簡單多了。

    當然,現行居家托育契約範本的終止條款,我認為有值得修改的地方。

    我已經很雞婆地,寫信請單位轉達我的疑義哈哈。

    我一直認為,製作契約範本的意義在於,方便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可以更好簽訂契約,降低爭議發生。

    所以對於實際使用後,引發的問題,都希望可以被改善,讓契約範本可以更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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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合意解約/終止,打破合約原有的限制

    新聞每天都在追北市府、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進度。

    找了報導來看,原來是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由新光人壽取得五十年地上權開發計劃。

    新光人壽打算把這個(可在地上開發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讓輝達直接按照想要的樣子去開發。

    雙方並在今年五月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直接移轉地上權契約」。

    但實際上,新光人壽依他跟北市府簽訂的契約,必須先把建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且得到北市府的許可,才能把地上權移轉給他人。

    而輝達不接受,新光人壽先蓋好建物才移轉地上權。

    所以:

    「新光人壽」希望北市府能取消契約上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依照跟輝達的合作備忘錄履行。

    「北市府」則考量積極爭取輝達進駐,希望跟新光人壽解約,讓北市府直接與輝達簽地上權契約。

    而目前最新消息,是新光人壽有意接受北市府解約的方案,讓T17、18基地的使用權還給北市府。

    結局如何還沒定論,但他們示範了商場上,各自打破契約的決心(大誤。

    簽訂合約後,難免在履約期間發現跟原本預期有落差,例如廠商品質不佳、合作過程不順利、成品不能完成等情形。

    經常有客戶問我:「按照契約上不能對對方xxx,律師,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xxx,又不至於違約、賠償?」

    以前第一次聽到,心裡冒出:「你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哈哈哈。

    有經驗以後,我知道在所難免。有時情勢所逼,不得不考慮,原本契約裡沒有的選項。

    可以做的方法有二:

    ❶先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可以使用的規定;

    ❷去協商尋求雙方有共識、跳脫契約的條件。

    以「北市府與新光人壽目前的爭議」舉例。

    ❶政府採購的案件,原則上按招標文件,也就是契約的內容。

    依新聞報導來看,應無可以達成目的法律條文。

    ❷只剩協商一途。

    如同新光人壽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在跟輝達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他們一定知道,跟北市府簽訂的地上權契約,是不能在蓋好建物前移轉地上權給別人。

    但可能看上移轉地上權所得報酬的金額,不息希望與北市府協商,讓北市府同意他現行移轉地上權的條件。

    就不生違約及違約金賠償的問題,或讓違約金少點。

    而北市府也一樣。

    儘管可以單純否決,新光人壽先行移轉地上權的要求,讓雙方繼續履行原訂契約即可。

    為了爭取輝達進駐,還是提議與新光人壽合意解約。

    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的情形下,「雙方合意」是唯一能打破原有契約限制的方式。

    但「合意」所面臨的問題,就是:

    條件需要他方的同意,勢必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以換取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北市府最初提議合意解約時,媒體報導,新光人壽對北市府提出的解約金不滿意,雙方陷入僵局。

    我理解商業策略上的毀約,所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幫他們備齊武器,鼓勵他們不是毀約就沒戲唱了。

    只是,可以預見的話,我還是會先試著在契約裡,保留彈性的條款。

    盡可能避免,事後毀約必須承擔的沈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