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軟體侵權責任推給員工個人行為,可行性?

年前陸續諮詢了幾件軟體侵權的案件。

不約而同都討論到一個問題:

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以我的經驗,在跟軟體商協商前或正在協商的階段,可以。

協商嘛,重在解決問題。

公司盡可能降低或免除責任,是必須的。

但如果案件進到訴訟,「員工個人行為」的主張,就不那麼容易成功了。

從法院的刑事判決,可以看出一些重點:

|課予公司較高的監督義務

法院認為監督義務必須是實質的。

有些公司很經常會在聘僱契約、工作規則上,標註「禁止使用盜版軟體」等內容。

但你猜,這樣的條款能完全規避公司的責任嗎?

答案是No。

有法院判決寫道:

①員工就是公司的手足,員工的錯誤理應歸咎公司。

②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是提醒員工,不是免除公司的責任。

|負責人實質監督的可能性

大部分的判決都很容易認定,負責人貴為公司代表人,都會知道,甚至授權員工使用盜版軟體。

常見是利用員工證人、簽呈等內部文件來判斷。

只有非常少的法院案例,認定負責人是無罪的。

其中的原因,是使用盜版行為期間,負責人因為執勤地點和責任範圍,不在該使用盜版的人的地區。

才難得地認為,負責人欠缺監督的可能。

|公司的責任不以跟行為人共犯為必要

著作權法第101條明文規定:

公司的代表人、雇用人,因為執行業務使用盜版軟體時,公司也會被處以罰金。

也就是,只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是利用在做工作(執行職務),依法公司就需被連坐處罰。

立法的目的,是督促公司對員工的監督和注意義務。

有法院判決還特別解釋,法律條文的設計,公司不需要跟員工有什麼共犯的意思、犯罪故意,就會被連坐處罰。

回到客戶的問題「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在正式進入訴訟之後,公司的責任很難避免。

也因此,堅持做這樣的答辯,成果可能不如預期。

實際上,任意把員工推出去獻祭,也會降低員工對公司的信賴感。

我就有碰過實際發生的例子。

公司把責任歸咎於員工。

員工就開始對公司的任何行為,感到提心吊膽。

沒多久他們就鬧翻了。

比較好的做法是,被軟體商找上時,再有承認使用盜版軟體的前提下,用「公司」負責的立場去打算。

當然,平時從書面規定、實際督促,建立好監督方式,才是真正的應變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