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商務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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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❷|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❸|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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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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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密勞動調解內容,不是你說的算

    「調解成立的話,希望勞方對調解方案保密,不要跑出去講。不然就告他。」

    這幾天和客戶在討論勞動調解,客戶問我。

    以資方的角度,多數在意保密的原因,是為了保有個別磋商的彈性;也避免影響到其他員工,造成效仿。

    老闆們通常希望,勞方最好一個字都不要跟人家提到。否則就是洩密違約了。

    但實際上,老闆們對於勞資調解保密條款的保護程度,期望與法院判決實務有差距。

    以一個判決的實際案例舉例。

    案例是勞資雙方做成調解筆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 分潤獎金何時給付

    · 是否有資遣事實

    · 雙方拋棄調解筆錄方案以外的其他民事請求權

    · 「本案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第三人轉述宣揚。如有違反同意給付對方新台幣25萬元整。」

    結果事後勞方在自己的Threads和Instagram 上面發文,其中內容包括「被前老闆之前,還沒資遣費」等語。

    資方認為,勞方的發文已經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

    因此向勞方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萬元。

    後來,這個案件判資方敗訴,原因是:

    ❶法院解釋,保密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護公司經營上、經濟上的重要訊息。

    調解內容中,關於具體的和解金額及條件,才屬於這條所規範的保密內容。

    拋棄的其他權利,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等敏感資訊,不算在保密的範圍。

    ❷勞方的貼文中,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自己的資訊,也沒有提及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身分資訊。

    ❸勞方在貼文和留言中,也都沒有出現對其他人轉述宣揚,調解方案所涉及的具體調解金額和條件。

    ❹勞方的貼文重點,是在回顧過去一年經歷的事實,也沒有故意洩漏調解內容的意思。

    所以認為,勞方的貼文沒有違反保密條款。

    而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判斷方式。

    歸納一下,除非:

    ❶有很具體的說到調解筆錄的方案

    ❷且對方可以勞方和資方的的身分資訊

    不然,目前實務上看來,要認定勞方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是很不容易的。

    反之,勞方認為資方違反保密業務時,也是一樣困難。

    回到客戶的案子。

    這就是為什麼,勞資調解前,需要事前設想對策的原因。

    你必須先明白,實務見解的發展方向。

    再討論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我通常設計一些特定的問題來引導)

    把這些風險,一併考量進調解方案裡面。

    最後,才決定出確定的調解方案,和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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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幫客戶審閱契約,聽到這樣的回饋: 「這些我看不懂,如果出事,應該是律師的責任吧?」

    當下心情很複雜。

    還特別跟家人聊了這事。

    才意識到——責任歸屬必須被釐清,才能正確負責。

    ❶|每個商業決策都有三種角色

    提供資訊的人:像地圖製作者,提供決策所需的背景資料,例如交易紀錄、財務數據。

    分析與建議的人:像導航員,分析資訊風險,提出可行選項,例如律師審閱契約、行銷團隊規劃策略。

    最終決策的人:像駕駛,依據分析結果做出選擇,例如業主決定簽署契約、CEO決定投資方向。

    這三種角色可能分別不同人,有可能同一。

    ❷|理解各自功能與範圍

    每個角色有不同的功能:

    資訊提供者:確保資料完整可靠,分析才能準確。

    分析者:基於資料提供專業建議,模擬後果。

    決策者:根據分析結果做選擇,並衡量影響。

    舉例來說,在契約審閱中,律師可以分析條款風險,但需要依賴客戶提供的完整背景資料。

    而客戶根據律師建議做最終決策。

    ❸|為自己的範圍負責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部分負責,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

    相反地,別人的責任,也不需要全部擔在身上。

    以律師為例,絕對為專業分析與建議負責。

    客戶依分析與建議,按照自己或公司營運的情況,做出最終抉擇,例如是否要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當然,如果任由別人來承擔自己負責的範圍,例如由律師或其他單位,來決定公司營運的最後決策,

    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所產生的全部結果,還是要自己承擔呀。

    回到這次的經驗。

    後來我還是收起我的感受。

    引導客戶把不理解的地方釐清,直到他能全面掌握資訊和選項。

    清楚角色、反覆確認資訊與選項,是為了避免決策與預期落差。

    都是為了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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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換一個思維 2|意向討論的保護

    朱孝天發布一則影片,說明近期他與其他F4成員、五月天的爭議。

    爭議起因是,五月天在今年七月,讓F4在五月天演唱會上合體,引起粉絲熱烈迴響。

    後來,朱孝天在個人直播中,透露一些未經官方證實或尚未公開的合作細節,遭傳聞因為洩密,而影響後續合作計畫。

    近期公開朱孝天以外的F3將與五月天阿信,在今年底在上海召開「F✦FOREVER 恆星之城」巡迴演唱會。

    才發現,朱孝天缺席該演唱會,引起網路上各種風聲、揣測。

    而朱孝天所發佈的影片,就是在解釋這段缺席的過程。

    其實他們之間到底怎麼了,我不在意。

    但其中,影片中朱孝天提到:

    他與相信音樂(五月天的經紀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契約存在,只是雙方有討論合作「意向」,包括他先前在直播中分享的內容。

    這段話引起了我的注意。

    聽起來,意向的討論只是開始探求,不算太重要。

    顯示了合作「意向」的保護,應該受到更多重視。

    ❶|意向是合作的開始,有保護的必要

    「意向」可能是用語的關係,在中文字義裡,很容易讓人感到「說說而已」。

    但事實上,就是要先有意向,才有辦法形成具體的合作。

    所以合作前的任何意向,都是重要的。

    以現在去看F4合體,演唱會、專輯等活動在朱孝天直播透露時,人能否到齊,八字都還沒一撇呢。

    預料之外被透露,說是影響計劃,應該也不是不可能。

    ❷|保護之一:開始談之前,簽署保密協議

    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在剛開始還在互相摸索階段,簽署保密協議。

    概括式地保護,任何可能形成合作的意向、點子。

    假設朱孝天與相信音樂在談論合作意向前,有先簽署保密協議,甚至有約定違約條款。

    有協議約束,能夠使他在公開言論時,更加小心。

    相信音樂在認為有因為洩密,而影響原定計劃時,也有依據去要求他停止和負責。

    ❸|保護之二:意向逐漸具體時,簽署意向書

    雙方討論出比較具體的意向時,最好能做成意向書。

    以確保雙方可以持續在同一目標下努力。

    以F4合體為例。

    假設在阿信說「繼續努力」、朱孝天表達「歡迎來談」之下,後續他們有近一步的討論,而有一些共識。

    就可以把初步共識寫下來簽名,才不會事後有人後悔,或一樣的事情重談,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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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化合作流程之路

    回顧今年值得一提的事之一,是盡可能讓事務所行政作業流程可複製化。

    先說,這不涉及辦案,因為跟案件有關的處理都是我自己來。

    說說想這麼做的原因。

    以往在事務所的經驗,每個律師交辦給助理的習慣和方式都不一樣,甚至同一位律師,可能根據案件、情境不同,也會有不同的作業方式。

    律師和助理合作得當,很常是仰賴助理自己的觀察和慧根。

    也就是說,剛好碰到的助理洞察力很高、又有慧根,很容易抓到律師做事的習性,那就合作很順。

    但如果換一個助理,這些順暢的合作,就要打掉重練。

    在我開始聘請助理之後,我覺得靠感覺配合,成效很不穩定,而且當人員異動時,這些配合默契沒有辦法傳承。

    無法使先前的努力,延續到之後的人員。

    同時我也發現,如果我自己的作業方式一直在改變,助理也很難找到良好配合的途徑。

    所以,就開始朝向「如何把作業流程可複製化」的目標努力。

    希望增加助理獨立作業的效率,成果也不需要經我再次大改,就可以搞定。

    也增加事務所處理事情的效率。

    我大概做了以下事情:

    ❶盡可能讓我自己的作業要求標準化

    在我還沒有開始要求自己之前,我承認,有些標準和指示沒那麼固定。

    現在就不一樣了:

    ① 我觀察自己的習慣,盡量統一要求。

    以做簡報為例,我不再追求新穎和創意,而是找出最簡單的製作公式。

    例如:只要有案例說明,做法都是一頁事實、一頁圖、一頁討論綱要。

    助理在協助製作時,就都使用這個公式去做。毫無例外。

    如果要改變,我再自己微調。

    ② 檢視我的標準,是不是有辦法執行

    有時候我認為一致的要求,助理不理解,或者還是認為標準不一致,所以執行有困難。

    後來,每個月我們都會檢討一次,看我的要求和他的理解有沒有對頻。

    ❷製作好上手的模板

    先舉做簡報的例子。

    以前,我很享受根據每一個講座主題不同,做出不同風格、表現方式的簡報。

    但開始忙碌起來之後,每次都要重新構思簡報製作,非常花時間,也沒有辦法把工作交辦給助理協助。

    後來,我請人設計了一個我個人的簡報版型。

    按照我常用的排版方式去做設計。

    例如:

    簡報模版已經幫我放上個人形象照、固定的學經歷介紹、最後一頁的聯絡方式,省去每次要重做的麻煩煩。

    也透過色塊的區分,讓助理可以很清楚辨識版型中,哪裡是貼文字、哪裡是放圖。

    現在每一週,助理幫我做授課簡報,幾乎不需要再溝通。

    另外,我也抽空把常用的報價單、請款單、委任契約、函文等電子檔,都改良成通用範本的格式,並加註使用說明。

    剛好有案件需求時,就會請我助理試用看看新的範本,看看好不好使用、做出來的內容跟我的理想符不符合。

    ❸和助理討論流程和優化

    有些工作比較瑣碎,會是先由助理做好文書準備,再由我親自執行。例如代辦繼承程序。

    我會請助理無論用什麼方式,電話或者網路查詢,要把流程和應備文件確認清楚。

    在我執行完畢之後,我會把過程中的錯誤、需要注意的事情列出來來跟助理討論。

    再請他做成工作流程和優化紀錄。

    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類型的流程。其餘也是一樣的方式進行。

    雖然是一個長期和耗時的事,不過從年底執行的成果看來,蠻滿意的。

    繼續努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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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館長合夥契約書的五個問題

    上週大家都在瘋傳館長的合夥契約和直播爆料。

    從契約文字,搭配爆料內容和網路上的公示資料看來,這紙合夥契約牽涉金額達5400萬元,內容卻簡陋到不行。

    當然,本件館長被爆料的,似乎不是直接來自合夥契約書,但實際上的爭執來源,我認為還是回到這份合夥契約書是否記載足夠清楚。

    Google打關鍵字查詢合夥爭議,也有很多其他的新聞爭議。

    表示一份好的合夥契約書,有多重要!

    剛好透過館長的合夥契約書,來看五個常見的契約錯誤。

    ❶ 搞不清楚是誰對哪間公司、出資多少

    一般常見的合夥契約書,最重要是記載成立「單一間」合夥事業,各合夥人出資多少。

    館長的合夥契約書比較特別,出資的5400萬元是用在合夥經營「兩間」公司:成吉思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但這5400萬元,如何分別投入在兩間公司,完全沒有記載。

    怎麼知道各合夥人在兩間合夥事業中,分別出資額是多少?比例如何?盈虧怎麼分派?

    就是爭議的源頭之一。

    ❷ 成立公司的登記資本額跟合約對不上

    從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上,查到兩間公司資本總額,現在分別是500萬元、800萬元。

    跟合夥契約書上,總共出資5400萬元也兜不上。

    理論上,登記資本額應該是合夥人出資總額要一致。

    假設因應實務需求,只登記部分資本額,那麼登記資本額以外的錢怎麼使用,如疏於記帳、控管,就可能發生帳務不明的情況,爭執、訴訟隨之而來。

    ❸ 股東有無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內容為何

    館長合夥契約書上,只載明由合夥人之一吳明鑒擔任兩間公司的總經理。

    其他合夥人呢?

    假如其他合夥人,也有參與經營,而擔任其他職務,合夥契約書上沒有寫到,就經常發生執行範圍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

    ❹ 館長的300萬元到底是借款、乾股還是現金以外出資?

    合夥契約書上面寫館長出資的300萬元,被爆料不是館長自己出的。

    但「不是自己出的」有很多種含義。

    假設如爆料所說,是借貸。館長就有還款的義務。

    假如是某個人幫館長出錢,等同用送的,是送的人當時心甘情願,現在再拿出來講,實在沒意思。

    假如是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勞務、技術、信用等,他還是提出了有價值的東西,就必須記載出資方式,並估價當作他的出資額。

    這點很常被遺忘。

    ❺ 為什麼不適合什麼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在合夥契約書第五條,約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但我不建議把這條當作萬靈丹。

    大部分的人不像律師,有隨時查看法律條文的習慣。

    所以,沒有寫的,通常契約各方就很難遵照。

    而且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未必符合每個合夥的合作方式。

    還是針對合作方式,擬定特定的條款,才是最適合彼此的。

    合夥契約書寫得好,合夥合作沒煩惱(有押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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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客製契約範本,千萬不要憑空開始

    「我想做一份契約範本。但我不知道從何開始?」

    最近朋友輾轉介紹來諮詢的客戶,在我們第一次通話時,不好意思的提出他的訴求。

    他是一個做民俗調理業的老闆,從親自施作,到教學訓練團隊一手包辦。

    他想要做一份教學訓練,及通過考核後提供品牌支援的契約,可以方便他進行這項商業模式。

    其實,這是幾乎每個希望製作契約範本的人,都會問我的問題。

    甚至連要注意什麼都沒有概念。

    不過,其實不難。

    我來分享三個,客製契約範本的步驟:

    ❶ 請找一個實際個案開始

    剛開始做這項業務的時候,一方面客戶很急,講了很多例子,一方面我自己也不太知道要如何引導他們思考。

    太想要把想到的各種情境納入,做一份「完美」的契約範本。

    結果過程就是一團混亂。

    後來我理出一個方法,就是只找一個合作案。最好是有已經發生過的合作案。

    只以一個合作案的情境來寫契約就好。

    先上網找範例契約來改,也是一樣的方式!

    ❷ 按照第一個步驟完成的契約,再參考其它合作案經驗,看有沒有要補充的。

    像客戶老闆的契約,我們先做了一個單一案例的版本,他再依照這個版本的案例,擴張想到其他合作的經驗,請我再補充其他的條款到契約上。

    ❸ 標出跟其他同類型案件的相同、相異處

    相同之處,就是你的標準範本條款。未來使用就可以不用經常更動它。

    相異之處,可以在契約中補充、增訂選項、或標註方便未來修改。

    例如,契約當事人姓名資訊不同、收費方式不同、履約限制不同

    以客戶老闆的契約為例,我們後來在單一案例的版本中,增列了其它不同的課程品相選項,作成勾選清單。

    當然,你問,該如何在一個合作案例中,找到契約條款草擬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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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龍頭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有解?

    雙十一前夕,看到一則關於知名電商遭控拖欠百萬款項的新聞(連結放留言)。

    人力派遣公司控訴,合約上寫明,每個月應在開立發票後四十天內入帳。

    電商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多次延遲付款。

    但他們簽的合約上沒有罰則,知名電商不給議約,只接受使用公版合約。

    當時他們認為知名電商是龍頭廠商,應該不會有拖款的情形,才同意簽約。

    沒想到,還是發生拖欠款項的事情。

    知名電商則稱,一切合法合規、遵守契約精神。

    真相究竟如何,目前各說各話,不得而知。

    但我看到的是一個在商務上超常遇見的難題:

    『當對方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又不給議約,到底簽還是不簽?』

    我完全懂那個猶豫的心理:

    「跟知名廠商合作,能增加你自己或公司的履歷、提升市場競爭力」

    「可是他的公版契約好爛,根本偏頗到不行」

    「保障你權利的條款沒有就算了,知名廠商的責任不是輕易免除,就是有上限限制」

    「是否該賭一把,認為以他的名氣和商譽,應該不會違約違法等」

    因為,這些都是曾經與客戶討論的內容。

    但我照著以下三個方向檢視,通常評估結果都很不錯:

    ❶對方要負的責任是什麼,違約你可以承擔的程度

    以新聞中的人力派遣公司為例,知名電商最大的義務是按期付款。

    但從報導看來,知名電商欠款數月,即導致需借錢週轉,才足以給付薪資給員工,表示人力派遣公司本身的現金週轉期間是掐得很剛好的。

    推測承擔知名電商違約的程度比較低,或只能容許一定期間的欠款。

    此時,就得按上述的承擔程度,決定是否冒險,或容忍違約的底線超過時,有無相應的權利條款。

    ❷有沒有終止條款、你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

    有些契約沒有提前終止條款,或只有你的廠商擁有提前終止的權利,而你沒有。

    就表示你只能等契約到期,或央求廠商同意你提前終止契約。

    後者通常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來換取,求人是很不容易的。此時,你就必須有點警覺。

    有些契約你有提前終止的權利,可是有條件,例如廠商違約、提前通知、支付違約金等。

    你也要衡量,這條件能不能、容不容易達成。如果難以達成,或成本過高,你也要考慮放手。

    報導的人力派遣公司只提到沒有罰則,沒有說有沒有提前終止條款。

    如果有,他應該可以即時終止契約止損,就不會從今年一月開始,陸續被欠款達百萬了。

    如果沒有,就要進入下一個階段判斷。

    ❸欠缺罰則又沒有終止條款,你能不能按照法律條文可以主張終止、賠償的權利

    民法或其他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通則性的權利義務保障,像是終止契約、損害賠償。

    就算契約沒有寫,還是可以按照法律來主張。

    例如,人力派遣公司跟知名電商間,屬於類似委任的法律關係,可能可以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來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找得到這樣的法條,表示你還有止損的機會。

    如果都沒有,或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跟你期望得太遠,就必須選擇放棄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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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法務上常見的直覺偏誤

    近期聽到《曼報》podcast「EP113|AI時代下你一定要避免的十大謬誤」,覺得很有體悟。

    他引用到《真確》一書裡面的十大直覺偏誤:

    一、二分法:把所有事物分成兩類的。

    二、負面型:只留意壞的部分,認為事情正在變得更糟。

    三、直線型:事情只會朝著現況趨勢繼續發展下去。

    四、恐懼型:因為過去恐懼的經驗而影響判斷。

    五、失真型:只在意多數的數據上,而忽略個案。

    六、概括型:把事物概括分為同一類。

    七、宿命型:覺得固有特質決定了一切命運。

    八、單一觀點:只從單一觀點看事物。

    九、怪罪型:替某個不好的結果找出一個簡單清楚的元凶。

    十、急迫型:總是覺得「再不做,就沒機會了」。

    我重新把這本書再複習了一次。

    發現在商業經營上,在法務的角度,我們也有很經常遇到的謬誤,應該要避免。

    ❶恐懼型

    先舉例這個直覺偏誤在書裡的舉例。根據問卷調查,關於人們最害怕的東西,其中包括了坐飛機。

    但實際上以2016年的統計,飛機出事率僅百分之0.00025。只是因為安全降落的班機,沒有報導價值。

    我遇過一些類似的情況。

    公司在應徵員工時,會在想新聞報導上,經常會有員工薪水小偷、勞資糾紛等事件,所以希望在契約上能夠有嚴格的防備。

    所以工作守則寫得鉅細靡遺,或要求員工簽署具有高額懲罰性違約金的契約條款。

    面對廠商也是一樣。

    但事實上,儘管現今勞資糾紛比以往多,也確實可能遇到廠商違約,但極端情況是少數。

    極端防備的情況下,就可能跟員工的信賴關係很低,廠商對於嚴格的契約反感,簽不下來。

    ❷單一觀點

    書裡講的例子是,認為政府干預,就永遠反對;專家以自己專業的知識去看所有事,包括他不專精的事物;只看數據,但不在意數據以外的因素等。

    在跟客戶討論時,有時會遇到,以他的專業領域,例如醫學、工程等,質疑法律意見。

    或客戶來跟我討論廠商的紛爭時,會認為自己的立場才是對的。

    不過,隔行如隔山,不同角度的觀點本來就是存有差異。

    法律觀點除了參考業界作法外,也必須建立在法律和實務見解上。

    廠商如果是服務方,在意的是人力、成本和服務範圍界線,跟付費方,在意金額、CP值是截然不同的。

    ❸急迫型

    書裡提到,常常在路上聽到業務員會說:「立即行動,不然就永遠沒有機會了。」

    就是利用你這樣的直覺偏誤,迫使你倉促決定。

    這也反映在我的客戶身上。

    例如:

    收到廠商的存證信函,急著要求我立刻寫回去反擊。

    因為他認為,錯過第一時間就等於默認、被認為立場不堅,或輸了。

    但對方的存證信函上寫的,根本似是而非,也沒有證明,未必需要隨之起舞。

    或者回覆的前提,需要自己先進行調查、蒐集證據,準備好了再逐一擊破,才不會被打臉。

    不過,要改變這些直覺偏誤,不是沒有方法。

    我們可以這樣做:

    ❶面對恐懼型偏誤,首先你要深呼吸、冷靜。

    想看看「恐懼」跟「現實」的落差。

    理解到,風險是「有多危險」和「你暴露在多少危險中」,而不是多少恐懼。

    慢慢發現,現實的風險比你的恐懼小很多。

    ❷單一觀點型偏誤的改善,是要先告訴自己「我的想法也可能有局限」。

    參考他人的說法,再檢視自己的觀點,再下判斷。

    尤其要提醒自己,不要只專注在在行的領域,要對其他領域、專業的想法抱持開放態度。

    ❸避免急迫型偏誤,你可以做的是「暫緩決定」。

    很少事情是現在不做就沒機會的,尤其在商場上。

    撥出時間和蒐集更多資訊,分辨、衡量過後再決定。

    祝各位經營者,不再為直覺偏誤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