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商務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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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訴訟前不要揭露全部證據?

    客戶收到存證信函。

    裡面洋洋灑灑寫著對服務的不滿意。

    最後請求客戶給付高額的賠償金。

    客戶越讀越生氣,因為上面所說加油添醋,不是事實。

    急著想寫信回應,並且把證據附上去打臉對方。

    你有過這種經驗嗎?

    對方除了客人,還可能是合作廠商;

    不滿意的服務,也可能是商品;

    高額賠償金可能是要求退貨、其他客訴等。

    但我阻止了他。

    在進到訴訟階段之前,不要任意把證據提供給對方。

    原因是這樣的:

    ❶|提出證據未必就能說服對方

    很多客戶認為,一旦丟出證據,對方就會被說服、讓紛爭告一段落。

    但我的經驗是,對方通常不會因此停止主張。

    先不論證據是不是真的對自己有利。(有時是自以為的完美證據,事實上不是,根本不足證明)

    雙方就是觀點不同,才會發生爭議。

    在尚未訴訟之前,也沒有法官居間判斷。

    對方沒有理由要接受你意見和證據見解。

    最終,演變成各說各話。

    既然丟出證據未必能說服對方,

    不如留一手保留協商彈性,或留待未來訴訟時,法官判斷。

    ❷|壞了協商的契機

    發生爭執時,先以書面通知的,通常有協商意願。

    但提出完整的證據,很常有以下情況:

    一是激怒對方。

    例如,客訴內容是服務態度不佳。

    結果在枝微末節之處,提出證據反駁,反而讓對方更不滿意回應方式。

    導致拒絕繼續溝通。

    二是證據一翻兩瞪眼,沒有協商彈性。

    舉例,向合作廠商請求賠償。

    提出證據前,雙方都還在猜測彼此的底線,或實際損害。

    因為各自處於摸索和盤算,有機會在實際證據顯示的金額範圍外討論。

    更有可能談到高於期望值的結果。

    一旦揭露證據,實際損害一覽無遺。

    結論就不同了。

    很少對方在得知單據有五十萬元時,仍同意以一倍的金額和解。

    ❸|影響未來訴訟主張的空間

    假設證據全都揭露給對方,對應證據的說辭,應該是都說過、說完了。

    如果說錯,很難轉圜。

    而且攻防武器全都讓對方看光。

    訴訟策略可調整的範圍就比較小。

    舉例來說,某一段訊息中,確實曾經承認產品瑕疵的過錯。

    訴訟前已毫無篩選的提出給對方。

    則訴訟時,就很難無視自己承認的產品瑕疵。

    如果當初有把選擇性提出,或許對方沒有發現,甚至可以避開這些證據。

    回到客戶遇上的事情。

    我拉住客戶,阻止立刻想把證據砸在對方臉上的衝動。

    建議他先簡單回覆對方。

    例如否認哪些事實,或願意釋出的善意有哪些。

    不要檢附證據,先看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後來,過程中有提出一些證明,但都是在評估過的提出。

    透過策略,一推一拉,促使他們真的坐下來談。

    得到理想中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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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軟體侵權責任推給員工個人行為,可行性?

    年前陸續諮詢了幾件軟體侵權的案件。

    不約而同都討論到一個問題:

    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以我的經驗,在跟軟體商協商前或正在協商的階段,可以。

    協商嘛,重在解決問題。

    公司盡可能降低或免除責任,是必須的。

    但如果案件進到訴訟,「員工個人行為」的主張,就不那麼容易成功了。

    從法院的刑事判決,可以看出一些重點:

    ❶|課予公司較高的監督義務

    法院認為監督義務必須是實質的。

    有些公司很經常會在聘僱契約、工作規則上,標註「禁止使用盜版軟體」等內容。

    但你猜,這樣的條款能完全規避公司的責任嗎?

    答案是No。

    有法院判決寫道:

    ①員工就是公司的手足,員工的錯誤理應歸咎公司。

    ②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是提醒員工,不是免除公司的責任。

    ❷|負責人實質監督的可能性

    大部分的判決都很容易認定,負責人貴為公司代表人,都會知道,甚至授權員工使用盜版軟體。

    常見是利用員工證人、簽呈等內部文件來判斷。

    只有非常少的法院案例,認定負責人是無罪的。

    其中的原因,是使用盜版行為期間,負責人因為執勤地點和責任範圍,不在該使用盜版的人的地區。

    才難得地認為,負責人欠缺監督的可能。

    ❸|公司的責任不以跟行為人共犯為必要

    著作權法第101條明文規定:

    公司的代表人、雇用人,因為執行業務使用盜版軟體時,公司也會被處以罰金。

    也就是,只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是利用在做工作(執行職務),依法公司就需被連坐處罰。

    立法的目的,是督促公司對員工的監督和注意義務。

    有法院判決還特別解釋,法律條文的設計,公司不需要跟員工有什麼共犯的意思、犯罪故意,就會被連坐處罰。

    回到客戶的問題「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在正式進入訴訟之後,公司的責任很難避免。

    也因此,堅持做這樣的答辯,成果可能不如預期。

    實際上,任意把員工推出去獻祭,也會降低員工對公司的信賴感。

    我就有碰過實際發生的例子。

    公司把責任歸咎於員工。

    員工就開始對公司的任何行為,感到提心吊膽。

    沒多久他們就鬧翻了。

    比較好的做法是,被軟體商找上時,再有承認使用盜版軟體的前提下,用「公司」負責的立場去打算。

    當然,平時從書面規定、實際督促,建立好監督方式,才是真正的應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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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違約金要怎麼訂?

    這幾天跟客戶在討論協議書的違約效果。

    講到違約金時,他問我:「要怎麼訂違約金?」

    這真是每次討論違約條款時,一定被問的問題。

    以前剛開始處理契約時,就留給客戶自己去評估。

    後來發現,客戶哪知道怎麼評估哈哈。

    我就開始研究違約金訂定的依據有哪些。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會被法院酌減。

    跟他們討論訂定方向,或直接訂一個再來跟他們討論。

    今天把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❶|首先,違約金要寫進契約裡才算數

    之前諮詢時有被問過,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

    結果看了契約,發現裡面根本沒有寫到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就沒辦法要求違約金。

    ❷|違約金vs懲罰性違約金

    你常聽到的違約金,在法律上區分兩種。

    一種是一般的違約金,就只稱呼「違約金」。

    它代表損害賠償的金額。

    像有些損害難以證明,會先約定一個違約金金額,來當作損害賠償的金額。

    另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

    是損害以外的賠償,有額外懲罰的意思。

    也就是說,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跟他要求「損害賠償」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寫進契約時,要區分清楚。

    ❸|怎樣是合理的違約金

    先說,訂一個「合理的」違約金很重要。

    除了避免爭議時,被法院減少違約金金額外。

    最實際的是,讓對方接受,契約才簽得下來!

    怎樣才是合理的違約金呢?

    白話說,就是「說得出計算道理的違約金」。

    可以參考法院,對「違約行為跟違約金」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的標準:

    · 違約所致的受損情況

    · 債務人能履約的話,債權人能享受的利益

    · 雙方契約訂定的情況

    舉幾個法院的實例,比較清楚:

    · 違約金是委任報酬的百分之20➔合理

    公司為履行自媒體經營服務,須聘請企劃、剪輯、小編等人力。

    有預訂攝影設備的產值能量。

    以上不能履約時的成本,約報酬百分之20。

    · 健身教練影響公司形象時,違約金50萬元➔酌減

    不論違約情節一口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違規次數只有一次

    實際對外影響公司形象的情節較小

    · 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月20萬元到第一筆還款金額350萬元➔酌減

    借本金700萬元,需還款1000萬元(350萬元+650萬元)

    第一筆還款350萬元,已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再加上每月違約金20萬元,已超過法定利息

    參考締約情形+實際不履約的損害沒那麼多

    ❹|你可以這樣訂違約金

    這是我覺得比較簡單的做法:

    ①找一個契約上的金額當作計算違約金的「基準」(例如租金、承攬報酬、買賣價金)。

    ②參考法院的判斷依據,評估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你會損失哪些利益、增加哪些成本等。

    ③用以上估算,去算成「基準」的倍數或百分比。

    ④最後再按你訂定違約金的目的,去微調違約金基準的比例。

    例如,希望提升嚇阻性、懲罰,比例就再加多一些。

    當然,還有很多種訂定違約金的方式。

    可以依據實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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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的力量

    在threads上看到一則關於買蛋糕的貼文。

    原po跟店家訂購了一個蛋糕,並請店家在蛋糕上繪製動畫角色皮克敏。

    取貨當天收到店家致歉訊息,坦承畫得很不好,願意全額退款讓他原po另買蛋糕。

    結果原po看了,覺得醜得可愛買下蛋糕。

    並對於店家的誠實和誠意給予讚賞,請網友用新台幣下架產品。

    我看完這個故事,覺得溫暖。

    除了感覺得到原po的善良與情緒穩定外,店家的誠實,是該篇貼文中多數留言網友所讚賞的。

    誠實,真的是經營事業和自己,最可貴的。

    尤其在資訊爆量,網路社群極易創造假象的現在。

    這也是我在協助處理爭議時(包括寫聲明稿、履約協商等),最重要的原則。

    目前按照這個方向執行起來,結果都不會太差。

    客戶的事業後來都走得很長久。

    我的心得是:

    ❶|不顛倒是非

    我不會對有明確事證的事物,黑的說成白,白說成黑。

    爭議發生是要解決,顛倒是非反而把事情弄得複雜,無助於解決問題。

    例如客戶在客訴事件中,其中真的在電話中激動地回覆客人。

    而且被錄音到(因為有看到過程中錄音)。

    這時候我就不會建議客戶堅持否認態度不好。

    因為很容易被打臉。

    更觸怒他的客人。

    結果爭議反而無法解決。

    甚至,未來進入法院訴訟,不誠實的說法一旦被發現,主張很難獲得親睞。

    當然當然,如果爭議本身還有待調查和釐清,又是另外一回事。

    ❷|強調好的部分

    比起顛倒是非,我認為可行的做法是:

    去強調「做得好的」、「有利的」的地方。

    舉例來說。

    在協商時,特別堅持我方有利的部分。

    在對方沒有提及我方軟肋時,就不會主動在不利的地方開戰場。

    不過這跟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同。

    隱藏重要交易資訊也算是欺騙的一種啦。

    ❸|承擔責任

    曾經有客戶說:「誠實說不就要背上責任了?」

    但如果做了認為不能誠實說的事,

    本來就有必須承擔的責任。

    我不是魔術師呀。

    責任不會因為透過律師協助,就全部消失。

    依我觀察,頂多是移轉到其他方面而已。

    像是其他成本增加。

    或因為不老實而產生的心理內耗等。

    未必比較好。

    講一個我自己的例子。

    最近發生一次遺漏遞委任狀去閱卷的事情。

    知道的當下,真的很崩潰也很自責。

    我不發一語在座位上思考許久,也打了很多電話確認好補救措施。

    然後硬著頭皮跟客戶說,並且告知可行的處理方式。

    好在,客戶願意接受,實際上也沒有造成他的權益受損。

    後來想,如果我用了其他原因當理由。

    雖然暫時免於客戶的不滿。

    未來的各種說法可能還要戰戰兢兢,生怕不小心說溜嘴。

    同時對我自己來說,也不會這麼深刻的體悟,來反省和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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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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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不要讓你的合約,還需要口頭解釋

    前幾週,好久不見的老闆客戶傳了一份契約給我。

    開會前我把契約看了一遍。

    我還準備了一些議題要跟他討論。

    結果,他來開會時,說的合作細節跟契約文字寫的,有很多不同。

    例如:

    他指著月結三十天付款條件,說已經跟對方講好是拿到上包的款項後二週就要付款。

    契約上的請款流程很繁瑣,但他說,其實只要口頭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契約記載承攬範圍是甲乙丙,但他講實際上是甲乙,對方自己會處理丙的部分。

    我心裡捏了把冷汗。

    還好先讓我看過,不然履約時,遭遇困難就來不及了。

    你有曾經這樣想過嗎?

    契約寫的文字,只要透過額外說明、解釋,就萬無一失了。

    事實上,這是常見對契約的迷思,不能這樣的。

    讓我來破解一下:

    ❶|契約以文字解釋優先

    法院實務在解釋契約時,首要是依據字義、文義。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以客戶的契約為例。

    付款條件是月結三十天,除非對方承認或舉證其他約定,法院會依月結三十天來判斷。

    ❷|文字以外的意思很難舉證

    承接月結三十天條款的例子,假設如客戶所說,雙方已經講好,拿到上包款項二週內付款。

    但雙方口頭講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訊息紀錄➔沒有書面證據。

    沒有隨時錄音➔無法證明。

    協商只有你和對方➔沒有人證。

    對方又不承認的話,別人憑什麼相信,你們確實在契約文字以外,又做了其他約定?

    真的只能啞巴吃黃連。

    ❸|契約文字和真實意思相符才是正解

    契約文字很多,無論是讀還是寫,都需要花很多時間。

    不要花了很多時間、篇幅在契約文字。

    它卻無法忠實地表達雙方的意思。

    寫心酸?

    回到客戶的契約。

    我按照我們會議討論到實際情況,修改了他的契約。

    收到契約時,他笑著說:「對對,真的就是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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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❷|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❸|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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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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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密勞動調解內容,不是你說的算

    「調解成立的話,希望勞方對調解方案保密,不要跑出去講。不然就告他。」

    這幾天和客戶在討論勞動調解,客戶問我。

    以資方的角度,多數在意保密的原因,是為了保有個別磋商的彈性;也避免影響到其他員工,造成效仿。

    老闆們通常希望,勞方最好一個字都不要跟人家提到。否則就是洩密違約了。

    但實際上,老闆們對於勞資調解保密條款的保護程度,期望與法院判決實務有差距。

    以一個判決的實際案例舉例。

    案例是勞資雙方做成調解筆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 分潤獎金何時給付

    · 是否有資遣事實

    · 雙方拋棄調解筆錄方案以外的其他民事請求權

    · 「本案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第三人轉述宣揚。如有違反同意給付對方新台幣25萬元整。」

    結果事後勞方在自己的Threads和Instagram 上面發文,其中內容包括「被前老闆之前,還沒資遣費」等語。

    資方認為,勞方的發文已經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

    因此向勞方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萬元。

    後來,這個案件判資方敗訴,原因是:

    ❶法院解釋,保密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護公司經營上、經濟上的重要訊息。

    調解內容中,關於具體的和解金額及條件,才屬於這條所規範的保密內容。

    拋棄的其他權利,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等敏感資訊,不算在保密的範圍。

    ❷勞方的貼文中,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自己的資訊,也沒有提及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身分資訊。

    ❸勞方在貼文和留言中,也都沒有出現對其他人轉述宣揚,調解方案所涉及的具體調解金額和條件。

    ❹勞方的貼文重點,是在回顧過去一年經歷的事實,也沒有故意洩漏調解內容的意思。

    所以認為,勞方的貼文沒有違反保密條款。

    而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判斷方式。

    歸納一下,除非:

    ❶有很具體的說到調解筆錄的方案

    ❷且對方可以勞方和資方的的身分資訊

    不然,目前實務上看來,要認定勞方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是很不容易的。

    反之,勞方認為資方違反保密業務時,也是一樣困難。

    回到客戶的案子。

    這就是為什麼,勞資調解前,需要事前設想對策的原因。

    你必須先明白,實務見解的發展方向。

    再討論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我通常設計一些特定的問題來引導)

    把這些風險,一併考量進調解方案裡面。

    最後,才決定出確定的調解方案,和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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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幫客戶審閱契約,聽到這樣的回饋: 「這些我看不懂,如果出事,應該是律師的責任吧?」

    當下心情很複雜。

    還特別跟家人聊了這事。

    才意識到——責任歸屬必須被釐清,才能正確負責。

    ❶|每個商業決策都有三種角色

    提供資訊的人:像地圖製作者,提供決策所需的背景資料,例如交易紀錄、財務數據。

    分析與建議的人:像導航員,分析資訊風險,提出可行選項,例如律師審閱契約、行銷團隊規劃策略。

    最終決策的人:像駕駛,依據分析結果做出選擇,例如業主決定簽署契約、CEO決定投資方向。

    這三種角色可能分別不同人,有可能同一。

    ❷|理解各自功能與範圍

    每個角色有不同的功能:

    資訊提供者:確保資料完整可靠,分析才能準確。

    分析者:基於資料提供專業建議,模擬後果。

    決策者:根據分析結果做選擇,並衡量影響。

    舉例來說,在契約審閱中,律師可以分析條款風險,但需要依賴客戶提供的完整背景資料。

    而客戶根據律師建議做最終決策。

    ❸|為自己的範圍負責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部分負責,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

    相反地,別人的責任,也不需要全部擔在身上。

    以律師為例,絕對為專業分析與建議負責。

    客戶依分析與建議,按照自己或公司營運的情況,做出最終抉擇,例如是否要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當然,如果任由別人來承擔自己負責的範圍,例如由律師或其他單位,來決定公司營運的最後決策,

    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所產生的全部結果,還是要自己承擔呀。

    回到這次的經驗。

    後來我還是收起我的感受。

    引導客戶把不理解的地方釐清,直到他能全面掌握資訊和選項。

    清楚角色、反覆確認資訊與選項,是為了避免決策與預期落差。

    都是為了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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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換一個思維 2|意向討論的保護

    朱孝天發布一則影片,說明近期他與其他F4成員、五月天的爭議。

    爭議起因是,五月天在今年七月,讓F4在五月天演唱會上合體,引起粉絲熱烈迴響。

    後來,朱孝天在個人直播中,透露一些未經官方證實或尚未公開的合作細節,遭傳聞因為洩密,而影響後續合作計畫。

    近期公開朱孝天以外的F3將與五月天阿信,在今年底在上海召開「F✦FOREVER 恆星之城」巡迴演唱會。

    才發現,朱孝天缺席該演唱會,引起網路上各種風聲、揣測。

    而朱孝天所發佈的影片,就是在解釋這段缺席的過程。

    其實他們之間到底怎麼了,我不在意。

    但其中,影片中朱孝天提到:

    他與相信音樂(五月天的經紀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契約存在,只是雙方有討論合作「意向」,包括他先前在直播中分享的內容。

    這段話引起了我的注意。

    聽起來,意向的討論只是開始探求,不算太重要。

    顯示了合作「意向」的保護,應該受到更多重視。

    ❶|意向是合作的開始,有保護的必要

    「意向」可能是用語的關係,在中文字義裡,很容易讓人感到「說說而已」。

    但事實上,就是要先有意向,才有辦法形成具體的合作。

    所以合作前的任何意向,都是重要的。

    以現在去看F4合體,演唱會、專輯等活動在朱孝天直播透露時,人能否到齊,八字都還沒一撇呢。

    預料之外被透露,說是影響計劃,應該也不是不可能。

    ❷|保護之一:開始談之前,簽署保密協議

    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在剛開始還在互相摸索階段,簽署保密協議。

    概括式地保護,任何可能形成合作的意向、點子。

    假設朱孝天與相信音樂在談論合作意向前,有先簽署保密協議,甚至有約定違約條款。

    有協議約束,能夠使他在公開言論時,更加小心。

    相信音樂在認為有因為洩密,而影響原定計劃時,也有依據去要求他停止和負責。

    ❸|保護之二:意向逐漸具體時,簽署意向書

    雙方討論出比較具體的意向時,最好能做成意向書。

    以確保雙方可以持續在同一目標下努力。

    以F4合體為例。

    假設在阿信說「繼續努力」、朱孝天表達「歡迎來談」之下,後續他們有近一步的討論,而有一些共識。

    就可以把初步共識寫下來簽名,才不會事後有人後悔,或一樣的事情重談,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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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化合作流程之路

    回顧今年值得一提的事之一,是盡可能讓事務所行政作業流程可複製化。

    先說,這不涉及辦案,因為跟案件有關的處理都是我自己來。

    說說想這麼做的原因。

    以往在事務所的經驗,每個律師交辦給助理的習慣和方式都不一樣,甚至同一位律師,可能根據案件、情境不同,也會有不同的作業方式。

    律師和助理合作得當,很常是仰賴助理自己的觀察和慧根。

    也就是說,剛好碰到的助理洞察力很高、又有慧根,很容易抓到律師做事的習性,那就合作很順。

    但如果換一個助理,這些順暢的合作,就要打掉重練。

    在我開始聘請助理之後,我覺得靠感覺配合,成效很不穩定,而且當人員異動時,這些配合默契沒有辦法傳承。

    無法使先前的努力,延續到之後的人員。

    同時我也發現,如果我自己的作業方式一直在改變,助理也很難找到良好配合的途徑。

    所以,就開始朝向「如何把作業流程可複製化」的目標努力。

    希望增加助理獨立作業的效率,成果也不需要經我再次大改,就可以搞定。

    也增加事務所處理事情的效率。

    我大概做了以下事情:

    ❶盡可能讓我自己的作業要求標準化

    在我還沒有開始要求自己之前,我承認,有些標準和指示沒那麼固定。

    現在就不一樣了:

    ① 我觀察自己的習慣,盡量統一要求。

    以做簡報為例,我不再追求新穎和創意,而是找出最簡單的製作公式。

    例如:只要有案例說明,做法都是一頁事實、一頁圖、一頁討論綱要。

    助理在協助製作時,就都使用這個公式去做。毫無例外。

    如果要改變,我再自己微調。

    ② 檢視我的標準,是不是有辦法執行

    有時候我認為一致的要求,助理不理解,或者還是認為標準不一致,所以執行有困難。

    後來,每個月我們都會檢討一次,看我的要求和他的理解有沒有對頻。

    ❷製作好上手的模板

    先舉做簡報的例子。

    以前,我很享受根據每一個講座主題不同,做出不同風格、表現方式的簡報。

    但開始忙碌起來之後,每次都要重新構思簡報製作,非常花時間,也沒有辦法把工作交辦給助理協助。

    後來,我請人設計了一個我個人的簡報版型。

    按照我常用的排版方式去做設計。

    例如:

    簡報模版已經幫我放上個人形象照、固定的學經歷介紹、最後一頁的聯絡方式,省去每次要重做的麻煩煩。

    也透過色塊的區分,讓助理可以很清楚辨識版型中,哪裡是貼文字、哪裡是放圖。

    現在每一週,助理幫我做授課簡報,幾乎不需要再溝通。

    另外,我也抽空把常用的報價單、請款單、委任契約、函文等電子檔,都改良成通用範本的格式,並加註使用說明。

    剛好有案件需求時,就會請我助理試用看看新的範本,看看好不好使用、做出來的內容跟我的理想符不符合。

    ❸和助理討論流程和優化

    有些工作比較瑣碎,會是先由助理做好文書準備,再由我親自執行。例如代辦繼承程序。

    我會請助理無論用什麼方式,電話或者網路查詢,要把流程和應備文件確認清楚。

    在我執行完畢之後,我會把過程中的錯誤、需要注意的事情列出來來跟助理討論。

    再請他做成工作流程和優化紀錄。

    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類型的流程。其餘也是一樣的方式進行。

    雖然是一個長期和耗時的事,不過從年底執行的成果看來,蠻滿意的。

    繼續努力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