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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的第二時機

「好,那我等到時候需要律師時,再委託您幫忙。」

這是一個客戶第一次找我諮詢時說的。

當時他的公司與廠商開始有些矛盾。

我在研究怎麼進行後續時,發現他簽的契約有問題。

他與廠商最終簽署的契約,跟他說給我聽的來龍去脈、議約情況完全不同。

一問之下才知道,修修改改後的簽約版本他沒看就簽了。

導致契約文字,對他來說比較不利。

建議他盡快處理,但處理上要非常小心。

後來,他第二次他來到事務所時,是他自己寄出存證信函,對方直接開告之後。

我看了看他的存證信函,再看對方的訴訟主張,倒抽了一口氣。

先前說到的不利益,都寫在他自己完成的存證信函上了!

而且還被對方廠商拿來幫做證據!

我接手後的訴訟,就因此變得非常非常難打。

看到這裡的你,不曉得有沒有類似的經驗:

· 寄寄存函是簡單的事,自己可以做

· 還沒有被告/提告,先自行去談判就好

· 先做完自己可以進行的,被告/需要提告的時候,再請律師去開庭就好

但以我的經驗來說,以上委託律師介入的時機太晚了。

如果說,「簽約前先請律師審閱契約」,是找律師的第一時機。

那麼,「一察覺爭議的端倪時」,就是讓律師介入的第二時機。

因為察覺爭端時,所有作為都要開始非常謹慎。包括:

· 從存證信函開始的主張要一致

· 採取行動要能配合後續的策略,甚至不要打草驚蛇

· 談判時,什麼要說、什麼不要說、要怎麼說,都要先準備

我看過太多訴訟中,被對方拿著存證信函、談判時的錄音檔等打臉的例子。

那個時候,就算請律師處理,也未必救得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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