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房客在屋內自殺,包租業者要對屋主負責嗎?

今天去彰化縣政府講授租賃實務。

課前,他們提到一件近期的判決。

是判定包租業者,要跟自殺的房客家屬,對屋主一起負擔房子變成凶宅的跌價損失。

讓他們感到責任重擔。

會後,我找到判決來看,大意如下:


|起源

屋主把房子租給顧問公司,管顧公司再轉租給朱姓男子。

不料,朱姓男子在房間內燒炭自殺。

屋主對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了)、管顧公司提告。

主張房子變成凶宅的跌價損失三百萬。

請求他們賠償在朱姓男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


|訴訟過程

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管顧公司都反對賠償。

其中,管顧公司認為,朱姓男子曾經自殺過一次,有告知屋主,是屋主評估後仍同意承租。

管顧公司也不是朱姓男子的監護人,無法時刻監督,且無從預料朱姓男子會自殺。

請求法院駁回屋主的請求。


|法院判決結果

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管顧公司都必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屋主。

①朱姓男子的遺產管理人

自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死亡方式,且自殺前,朱姓男子可以預見,房子未來幾因此成為凶宅,難以交易。

朱姓男子需對屋主負賠償責任。

又因為他已過世,所以由遺產管理人替他賠償。

②管顧公司

基於民法規定(第四四四條第二項),二房東的房客造成屋主的損害時,二房東需對屋主責任。

這個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

也就是説,無論管顧公司有沒有盡到監督義務,管顧公司就房客自殺造成房子跌價損失,仍需要對屋主負責。

而這個無過失的責任,就是今天包租業所反應所擔憂的。

但我一併查找了其他對二房東責任有關的判決,也都是依照上面民法的規定,做了一樣的判決結果。

只是在過去,包租業沒有像現在那麼盛行。

判決涉及的二房東,多數是一般個人。

而今天這則判決對象剛好是包租業,才引起了業內的關注。


|如何因應

我認為,對二房東(包括包租業)來說,可能的做法是在契約條款中,與屋主明定責任範圍。

例如,排除房客自殺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再搭配執行租約時,適當的作為,以確保盡到注意義務。

當然,發生爭議時,法院的觀點、是否接受這樣的責任約定方式,還有待更多實際案例來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