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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被拍到,就是侵害肖像權
幾個月前,高雄樋口飯糰跟房東的糾紛,有一說是因為房東要拍攝房子使用外觀,給國稅局參考,而遭樋口飯糰的老闆阻止,產生衝突。
「肖像權被侵害」的定義,似乎被誤解得太廣了。
尤其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隨手拍攝的常態,在這樣的誤解下,反而讓原本稀鬆平常的攝影,變得畏首畏尾,甚至被妖魔化。
其實,不是被拍到,就有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定侵害肖像的行為,不以公開使用或營利為限,也包括未經同意之下,製作包含他人肖像的內容,例如攝影。
但擁有肖像權的那個人,在被製作的過程,肖像權是否有被侵害,法院還是會多方考量。
舉例:
是否為公眾人物
製作行為有無具備公益性
製作的場合、目的、公開的情形等
像郭昱晴的這件事,對方是拍自己,根本沒有拍攝他人,當然沒有人的肖像權被侵害。
反而是郭昱晴,把過程錄成影片,又放公開的上網上,似乎才是涉及侵害肖像權的議題。
樋口飯糰的房東如果真的只是為了拍攝,國稅局需要的照片,過程拍攝到飯糰店老闆,我認為,也不會被認定,有侵害到樋口飯糰老闆的肖像權。
相反的,未經同意,利用著名醫師的照片,做成替公司生產的藥品宣傳圖。好像是名醫在替產品背書一般。那就是侵害名醫的肖像權了。
「肖像權」越來越常被提到,理應是社會價值上,越來越多人認同對每個人人格的尊重。
但老是拿著肖像權要求別人,甚至當作一種武器,其實也不是一種尊重他人的作法。
分享一些比較好的做法:
①事先簽訂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載明你同意的範圍,例如拍攝尺度、對方可以使用的方式、授權肖像使用的期限等。
涉及拍攝、影音、行銷等行業,尤其有必要。
②如果真的碰上了:
❶上前釐清情況並表達拒絕
❷如確實是故意針對你,請對方把製作的內容刪除
❸以上過程都錄影蒐證
如果當下對方不願意提出並刪除,怎麼辦?
報警。由第三人警察要求對方提出證據,或初步排解雙方的爭執。
但千萬不要自己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