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肖像權

  • 了解更多
    全部文章

    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❷|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❸|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
  • 了解更多 511189872_122134035494833794_2534302284912946135_n.jpg
    全部文章

    不是被拍到,就是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郭昱晴在Threads上公審一位正在進行抖音自拍的男生,說是出於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安全。

    幾個月前,高雄樋口飯糰跟房東的糾紛,有一說是因為房東要拍攝房子使用外觀,給國稅局參考,而遭樋口飯糰的老闆阻止,產生衝突。

    「肖像權被侵害」的定義,似乎被誤解得太廣了。

    尤其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隨手拍攝的常態,在這樣的誤解下,反而讓原本稀鬆平常的攝影,變得畏首畏尾,甚至被妖魔化。

    其實,不是被拍到,就有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定侵害肖像的行為,不以公開使用或營利為限,也包括未經同意之下,製作包含他人肖像的內容,例如攝影。

    但擁有肖像權的那個人,在被製作的過程,肖像權是否有被侵害,法院還是會多方考量。

    舉例:

    是否為公眾人物

    製作行為有無具備公益性

    製作的場合、目的、公開的情形等

    像郭昱晴的這件事,對方是拍自己,根本沒有拍攝他人,當然沒有人的肖像權被侵害。

    反而是郭昱晴,把過程錄成影片,又放公開的上網上,似乎才是涉及侵害肖像權的議題。

    樋口飯糰的房東如果真的只是為了拍攝,國稅局需要的照片,過程拍攝到飯糰店老闆,我認為,也不會被認定,有侵害到樋口飯糰老闆的肖像權。

    相反的,未經同意,利用著名醫師的照片,做成替公司生產的藥品宣傳圖。好像是名醫在替產品背書一般。那就是侵害名醫的肖像權了。

    「肖像權」越來越常被提到,理應是社會價值上,越來越多人認同對每個人人格的尊重。

    但老是拿著肖像權要求別人,甚至當作一種武器,其實也不是一種尊重他人的作法。

    分享一些比較好的做法:

    ①事先簽訂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載明你同意的範圍,例如拍攝尺度、對方可以使用的方式、授權肖像使用的期限等。

    涉及拍攝、影音、行銷等行業,尤其有必要。

    ②如果真的碰上了:

    ❶上前釐清情況並表達拒絕

    ❷如確實是故意針對你,請對方把製作的內容刪除

    ❸以上過程都錄影蒐證

    如果當下對方不願意提出並刪除,怎麼辦?

    報警。由第三人警察要求對方提出證據,或初步排解雙方的爭執。

    但千萬不要自己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