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單方終止契約的執行,真的是單方就好?

收到法顧客戶來電,說他的合作夥伴,突然就不來工作了,已經好幾天了。

公司進度全部都停擺。重點是人還消失斷聯。

看過當時的契約,正好符合其中一條終止契約的要件。

於是,就幫客戶寫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讓客戶寄出。

然後,他拿了一個可愛的問題:

「需要他同意簽回嗎?」


法律上或契約條款,一般寫的終止是單方終止。

因為邏輯上,雙方同意,講好就好了,也沒什麼好需要特別寫的!

會寫下來的權利,就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契約的一方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終止。

因此,在符合法律或終止條款上的條件時,另一方就可以依此終止契約無誤。


從策略上來說。

符合契約終止條件,且一方到達想要終止契約的程度,想必信賴關係也已經破碎,合作不下去了。

公司方要割捨這個人時,也不適合再徵得對方同意,甚至簽回。

否則,一旦對方不配合,分手分不掉才是最痛苦的。

所以,執行依法律、契約條款單方終止,最乾脆。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步調。


你可能問起,終止之後,對方不滿意、不認同,甚至來鬧,怎麼辦呢?

在僵局之下,且公司方沒有什麼要從對方身上拿回什麼的時候,只能被動應戰。

讓對方花費比較多的成本、心力來主張權利。

例如:對方對於終止合作關係後,要付結算款金額不認同。為了拿到他心目中認為應得的款項,他可能去提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需要負比較多的舉證責任。

當然,行使單方終止權前,一定經過一番通知或要求補正,也評估過後續情況,才會執行單方終止。

因為公司方也需要明白和承擔,堅持立場毫不妥協的情形下,雙方開戰的局面。

很難有兩全其美,公司方全然得利的做法。


所以,我回答客戶,單方終止的存證信函寄過去,對方收到時,雙方的合作關係就終止了。

不用等對方同意,也不用簽回。

你如果也碰到這種,合作不下去,對方又無法合夥好好協商,你可以這麼做:

❶查閱雙方簽署的契約,有沒有終止的規定。

例如:「任一方違反契約,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終止本契約。」

❷如果沒有,看看有沒有符合,民法或相關法規的終止規定。

❸滿足終止的條件,可以寫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

滿足條件,包括對方的行為,和自己該做的義務都已經做了。過程最好都有留存證明。

終止的內容要寫到:

①因為對方的什麼行為。

②依據什麼契約條款、法律終止。

③什麼時候終止生效,例如:存證信函送到時。

❹同時,也要有心理準備,後續會伴隨而來的程序。

像是或他要向你請求什麼的訴訟;

或物理性爭執和鬧事。

當然,也是有可能,是你要從他身上拿回什麼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