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客戶拿地檢署不起訴書,問「可以告誣告了吧」。

(心裡曾經有這種念頭的,請舉手,先緩緩)

但誣告罪不是被告不起訴,提告的人就會成立誣告罪。

需要符合誣告罪的要件: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其中,「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是成敗的關鍵。

當然,要舉證「明知」,而不是基於「合理懷疑」,相當不容易。

也就是誣告罪很難成案的原因。

我通常不鼓勵客戶,任意拿提告「誣告罪」當作報復的手段。

畢竟誣告罪成案不易。

如果任意提告,增加跟對方的糾葛不說,到後來提告不成,既傷成本,沒反擊到又不夠帥。殘念。

很傷士氣。

最好是自己案件結束後,再來審慎評估,有沒有足不足夠的事證,證明有達到誣告罪要件。

足夠,再下手。

要反擊,一刀斃命才有意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