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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交換一個思維:法律事件的評論法則

    這幾天最熱門的討論,就是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殘值32.56元的二手電鍋送給拾荒婦,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看到比較多的輿論,是認為這麼溫暖的舉動,憑什麼檢察官要起訴、檢察官要判刑,真是恐龍。

    甚至,比AI來爛?

    但參考媒體報導,情況恰恰跟輿論相反。

    ❶清潔隊員為什麼犯貪污治罪條例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應將回收物交給環保局處置,不能佔為己有、自行處分。

    但該名清潔隊員將二手電鍋帶回家,再送人,就等同把二手電鍋當作自己的物品轉送他人。

    這行為就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❷為什麼檢察官不能職權不起訴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輕微的犯罪,認為無追訴必要時,可以職權不起訴。俗稱「微罪不舉」。

    但以輕罪為限。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而該名清潔隊員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最輕本刑就五年有期徒刑了,根本不是檢察官可以微罪不舉的範圍。

    ❸法官如何減刑才讓清潔隊員獲得緩刑

    該名清潔隊員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將電鍋返還環保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刑要件。

    因財物價值小於五萬元,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再減刑。

    他在政風單位掌握犯行前,主動前往說明,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要件,再減刑。

    最後,法官再認為動機單純等情,認為顯可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再減刑。

    有刑事開庭經驗的人會知道,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很特殊的情形,才會被法官動用的。

    檢察官與法官按照現有法規框架下判斷,還設法替他減刑,不是恐龍。

    如果真要說有不妥的,應該是立法而已。

    在社群發達的今天,評論是容易的,但理性、正確的評論很困難。

    尤其涉及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包括事實和法律二部分,各自釐清後,才是分析與評論。

    這是我很常提醒客戶,對於任何可能涉及法律的事件,所依循的判斷法則。

    回到這個事件。

    不同意見沒有不好,但要奠基在正確的事實和法律前提。

    否則,當你基於錯誤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誤解司法未按法律、欠缺同情的同時,不也是另一種「恐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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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龔益霆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從三立看雇主的防治角色

    江祖平在threads 上,爆料了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的兒子,也是在三立擔任現場指導的龔益霆,對女演員及其他女性下藥性侵、偷拍。

    後來龔益霆發文說明,曾與江祖平交往的關係。

    才坐實江祖平是她自己所述的女演員。

    同時她也提出其他證據,稱還有不少受害者。

    三立在第一時間回覆,已於九月三日主動起動內部調查。並有與江祖平聯繫。

    於九月四日將事件關係人,龔益霆的父親龔美富暫離現職。稱配合將配合檢警調查。

    但江祖平反而在三立發聲後,持續在社群上,表達不方便讓三立介入。

    更闡述,縱使有三立的初步處置,龔益霆父子都離開三立,因為他們都知道她的住處,而仍感到害怕。

    實際上,去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才修法,針對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提高雇主責任。包括:

    ❶受僱者超過十人以上,雇主就要訂定申訴管道;超過三十人,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規範。

    ❷無論是否有被害人申訴(例如:傳聞、聽說),都要做出「立即有效的修正及補救措施」。

    ❸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向員工宣導,及給予教育訓練。

    ❹申訴處理單位和調查小組,均增加女性及外部專家比例。

    ❺甚至如果加害人是雇主負責人或最高受僱者,或經雇主未處理,或不符雇主調查懲戒,都允許直接向地方政府求助。

    這無非是希望透過修法,促使雇主能降低職場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並提供被害人可以求助的管道。

    可是,以這次三立來舉例。

    以龔益霆的實際職稱,只是現場指導,不是什麼高階主管,被害人等沒辦法直接跳過公司,向地方政府申訴。

    假設三立聲稱有設置內部申訴管道,和防治性相關犯罪的決心,都是真實的。

    龔益霆是三立資深副總的兒子,這層關係之下,內部申訴管道是否能保持中立,不受資深副總或他的人脈干擾,也令人質疑。

    或許就是為什麼,江祖平遲未利用三立聲稱提供的管道申訴。

    反而是先透過社群,讓社會輿論形成後,去促使三立有所作為。

    也或是為什麼,除了江祖平以外,其他檢附訊息對話,或提供證據給江祖平的其他受害者,在此之前都未曾反應過被騷擾、侵犯一事。

    連三立在爆料之後,龔益霆父子已離開三立,江祖平仍感到害怕且身心俱疲。

    在在都顯示了,對於性騷擾或更嚴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發生,雇主除了依法提供完善防治和應變措施外,

    如何讓被害人對雇主所提供的一切感到「信任」,願意「安心」使用,才是雇主實際該努力之處。

    否則,再多的法律和處罰約束,雇主所謂「完善的防範機制」,只是口號和形式而已,沒辦法對被害人及整個體制改善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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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愷愷案的發生,讓人不忍年幼的愷愷被虐死,卻不能判處被告死刑。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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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客戶拿地檢署不起訴書,問「可以告誣告了吧」。

    (心裡曾經有這種念頭的,請舉手,先緩緩)

    但誣告罪不是被告不起訴,提告的人就會成立誣告罪。

    需要符合誣告罪的要件: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其中,「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是成敗的關鍵。

    當然,要舉證「明知」,而不是基於「合理懷疑」,相當不容易。

    也就是誣告罪很難成案的原因。

    我通常不鼓勵客戶,任意拿提告「誣告罪」當作報復的手段。

    畢竟誣告罪成案不易。

    如果任意提告,增加跟對方的糾葛不說,到後來提告不成,既傷成本,沒反擊到又不夠帥。殘念。

    很傷士氣。

    最好是自己案件結束後,再來審慎評估,有沒有足不足夠的事證,證明有達到誣告罪要件。

    足夠,再下手。

    要反擊,一刀斃命才有意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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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捍衛指控,會成立誣告罪嗎?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成立的事件

    媒體報導,高虹安被告誣告,二審結果出爐。

    仍是有罪判決,只是刑度從十個月,改判成六個月。

    到底發生了麼事?

    ❶高虹安在111年7月受提名參選新竹市長。

    參選期間,發現陳時奮陸續以筆名「翁達瑞」,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等文。

    ❷就對陳時奮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❸後來經台北地檢署比對,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發表在期刊上的他篇論文(就稱A論文吧)有諸多相似,且抄襲與否是可受公評之事。

    認為陳時奮為合理評論,犯罪嫌疑不足,對陳時奮為不起訴處分。

    ❹陳時奮因此對高虹安的提告行為,反告高虹安誣告罪。

    為什麼高虹安成立誣告罪?

    ❶首先,誣告罪的要件是: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❷一審判決是這樣認為的:

    ①A論文的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該論文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

    由高虹安及其他三位作者合著。

    經公開發表後,刊登在《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期刊某期。

    有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等證據顯示,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②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A論文

    這個案子很大的討論點,在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寫的A論文,是否構成抄襲?

    法院認為:

    ㊀高虹安只是A論文的共同作者之一,不算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A論文的著作權也不是歸於高虹安。

    高虹安博士論文有大篇幅,一字不漏引用,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屬於抄襲。

    ㊁高虹安明知上述抄襲事實

    依高虹安臺大碩士、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的學經歷,不可能不知引註規則。

    她的博士論文裡有引註其他參考文獻,未引註A論文不是疏失。而是為了避免違反學術倫理,被他人發現,故意為之。

    ㊂卻仍對陳時奮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

    還向檢警稱,陳時奮的爆料「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

    認為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意圖。

    ㊃結論:誣告罪成立。判高虹安十個月有期徒刑。

    ❸二審判決改判六個月的原因

    此時二審判決還沒公佈。

    但依照媒體報導,是因為法院認為:

    ①高虹安對陳時奮提告時,只針對抄襲以外的部分言論。

    ②抄襲內容屬自己撰寫的A論文,非刻意抄襲。

    我怎麼看這個判決

    爭論點放在「有無抄襲」是比較奇怪的。

    前面有提到,誣告罪的重要要件是「有無明知」提告非屬事實。

    也就是一般誣告罪很難成罪的原因。

    因此,

    「『高虹安是否明知』她引用自己撰寫的A論文內容,而沒有標註的行為,是一種抄襲。」

    我認為更值得討論。

    才能判斷,她是不是具有誣告的故意。

    可惜一審判決裡,主要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認為她應該知道「她的行為是抄襲」、「抄襲是不對的事」。

    對於上述主觀心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

    而且,假設二審判決真的如媒體所報導,認為高虹安引用自己撰寫A論文,沒有引註,是「非刻意」。

    也認同高虹安,沒有對陳時奮指控「抄襲」的部分提告。

    就有可能,高虹安一直不認為所謂「抄襲行為」是「抄襲行為」。

    對陳時奮妨害名譽的提告,是為了澄清等目的,而不是單純為了使他受刑事處罰。

    而沒有誣告的故意?

    或者,高虹安當初提告陳時奮,範圍不包括他指控「抄襲」的內容。

    則誣告這個案件,可能根本不應把焦點放在「抄襲」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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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關心與耐心救回受騙家人的故事。

    「爸爸被騙了,我只希望他不要再投錢了。」

    這是客戶來諮詢時,提出的主要訴求。

    結果發現,這才是最困難的。

    他的爸爸加入了投資群組,在短短二周,投入了近500萬元。

    他與手足察覺不對,開始勸阻爸爸。

    但就近的手足輪番上陣的結果,反而被視為賺錢的阻礙。

    頭痛不已。

    我問他,為什麼爸爸那麼希望再賺錢。

    他說,可能因為退休沒有收入,跟以前工作每月有薪水進帳的感受差距很大。

    而生活還是要過,又不想一直麻煩孩子,希望透過自己的力量,取得收入。

    「離家之後,我應該花時間好好陪他,關心他的。」他說。

    於是,他跟家人們講好。

    媽媽隨時陪伴,跟孩子報告爸爸的近況。

    就近的手足則是用另一支手機,觀察通訊狀況和蒐證。

    而他,找了一天回家。

    從爸爸賺錢的角度,關心他的投資進度,和提醒注意投資的真實性。

    其他手足也一起關切和鼓勵。

    那天的談話,很幸運地沒有被爸爸否定。

    但爸爸還是不認同被騙。甚至,跟媽媽說要拿房子去抵押貸款。

    他問我該怎麼辦。

    剛好看到他傳給我的證物裡有幾張收據。

    查了一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是一間合法成立的公司,還有一間上市的母公司。

    我提議,向公司詢問,有沒有開具這些收據。

    後來他帶著收據去了公司,證實收據都不是他們開具的,更沒有在做自然人的投資項目。

    於是,他再次返家,邀請爸爸一起去公司看看。

    同時承諾爸爸,看完也不會干涉他投資。

    隔日,爸爸隨他一起去那間公司。

    而意料之中,爸爸也被告知,款項和收據並不是公司經手。

    當天還因此與他和爸爸通了電話,說明如遇詐騙,該如何處理。

    沒想到,爸爸還是不認為被騙。

    當下我與客戶都陷入了沮喪。

    Line的對話沉寂了好幾天。

    我常常在辦公室模擬,如何可以突破客戶爸爸的想法。

    直到他的訊息:「爸爸醒了!我們去報案了!!」

    才鬆了一口氣。

    這個覺醒,得來不易。

    都要歸功於客戶一家人的團結一心。

    覺醒有兩個階段,前階段是看清詐騙的事實,後階段是承認自己被騙。

    前者比較簡單,因為假的事情很容易被拆穿。

    後者不容易,因為承認被騙,除了接受自己的錯誤,還要面對曾經否定的家人、朋友。

    而客戶一家人在過程裡,用關心和耐心,給予爸爸滿滿的安全感。

    我想,也是讓爸爸接受被騙的事實,而願意一起去報案的關鍵。

    從他們身上,看見幫助受騙家人的幾個方法:

    ❶不是強勢阻止,而是多加關心和提醒。

    ❷從受騙家人的角度,在同理他們的處境下,給予建議。

    例如:

    ①不是一直說「你被騙了」,而是從「投資進展」給予協助。

    ②邀請他去看看收款公司、確認投資細節,取代要去公司拆穿他。

    ❸家人依距離、個性分工合作,有些蒐集情報、有些關心、有些說理,並保持聯繫,一起想辦法。

    ❹鼓勵報案,制裁詐騙集團,而不是強調受騙的錯誤。

    陪伴與關心,隨時都不嫌晚。

    能夠親眼見證這段過程,光用想的,就感到很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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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辣杯杯續集——合資糾紛提告侵佔,會成功嗎?

    根據新聞,吉品養生公司不但對辣杯杯公司提告民事訴訟,也對陶晶瑩等人提起刑事侵佔的告訴。

    民事訴訟的部分,昨天有案情提要及分析,還沒看的,請點連結喔: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2121980378833794&id=61575013843025

    今天要來說,合資糾紛常見的侵佔告訴。

    吉品養生公司提告的原由

    吉品養生公司提告內容是:

    陶晶瑩等人明知本次爭議的「麻辣零食產品」訂單不成立,卻仍收貨,並予以販賣,是把吉品養生公司的貨佔為己有,是侵佔行為。

    參考民事判決,應該是先告民事,再告刑事。

    原因是,吉品養生公司原本主張「麻辣零食產品」訂單成立,要求給付貨款,被法官否決的情形,推測吉品養生公司應是在民事判決出爐「後」,才對陶晶瑩等人提出刑事侵佔告訴。

    不確定實際策略是什麼。但可以知道的是,積怨不小哈哈。

    不然,一般合資糾紛目的在錢,既然民事訴訟已勝訴,通常不會為再繼續提告。

    侵佔,是把持有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

    你曾經以為「把手中的東西佔有」,都是侵佔嗎?

    侵佔罪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要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意思。

    猜測,陶晶瑩等人答辯,不曉得該批貨是有爭議的,以為是辣.杯.杯.公.司.的.貨(自己的貨),而拿去賣。

    是賣自己的東西。

    而不是故意把吉品養生公司的產品(別人的貨),當成辣杯杯的產品出售。

    所以檢察官認為,陶晶瑩等人的行為,沒有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意思,不成立侵占罪。

    當你有遇到合資糾紛時,想提告侵佔罪,舉證證明「有把別人之物據為己有的意思」,也是關鍵。

    以刑逼民有用嗎?

    假如吉品養生公司是先提吿刑事侵佔,再提民事訴訟,就是常聽見的「以刑逼民」手段。

    你問,以刑逼民真的有用嗎?(也有很多客戶這麼問)

    我會說:

    刑事提告有所根據,有至少五成舉證,不是毫無告成機會的,適合。這類會造成對方壓力,促使履約或賠償。

    毫無理由,或舉證明顯不足的,不適合。除了會被告誣告罪外,開庭被罵不說,對方還不痛不癢,看你沒有。很傷氣勢。

    千萬不要什麼都以刑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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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陶晶瑩辣杯杯糾紛——合資事業的二個警惕

    還記得,當時陶晶瑩聲淚俱下,開直播控訴辣杯杯公司的股東嗎?

    最近,廚師詹姆士跟前經紀人的公司糾紛,讓我想起了這個案子。

    故事的起源是:

    ❶陶晶瑩等人和劉吉仁,合資成立辣杯杯公司,共同經營麻辣燙品牌。

    ❷這次爭議的貨,是一批麻辣零食產品,由劉吉仁經營的吉品養生公司製造的。

    ❸辣杯杯公司收下了這批產品,也進行販售,但是沒有支付貨款。

    ❹吉品養生公司控告辣杯杯公司,積欠貨款。

    ❺辣杯杯公司答辯,股東間對產品的成本、進價沒有共識,沒有同意跟吉品養生公司下訂單,何來積欠貨款。

    後來,一審法官是這樣判的:

    ❶依照股東的證詞,他們對產品進貨價格沒有共識。這批麻辣零食產品的訂單不成立。

    ❷既然訂單不成立,辣杯杯公司應該要把收下來的貨,全部退給吉品養生公司。

    ❸但辣杯杯公司不但把貨收下來,還對外販售,部分產品已經被賣掉了。庫存的產品在訴訟時已經過期,沒辦法還給吉品養生公司。

    ❹所以,辣杯杯公司要把這批貨的價值,用錢還給吉品養生公司。

    從判決結果可以發現,有二件事是合資事業必須警惕的:

    權利不能只控制在少數具備專業的股東身上

    劉吉仁是辣杯杯公司裡,唯一有能力經營麻辣燙食品店的人。

    於是,他擔任董事長,掌管經營和銷售。同時也用自己的食品公司供應產品。幾乎掌控了整間公司。

    而其他沒有餐飲管理經驗的股東,陶晶瑩等人,則是信賴他的一切專業。

    造成有產品討論,但依賴劉吉仁提供的簡報資訊;貨已經送到辣杯杯公司,其他股東卻表示不清楚是誰收的。

    很難想像,若遇上野心更大的人,後果不堪設想。

    所以,跟人從事合資事業的你,最好自己有經營的專業。如果沒有,也要劃分股東間的權利,在契約上寫明各自負責的範圍,可以互相制衡。

    有疑義的訂單,貨不要收

    這個案子最後還是需要付款,是因為明明是有爭議的貨,卻把貨收下來了。

    你可能想,收貨之後,才知道是有爭議的貨,難道不行嗎?

    沒有不行,只是之後就很難解釋啊。尤其像辣杯杯公司,還把貨在市場上販售。

    你會面臨這些問題:

    不同意的貨,為什麼要收?

    收了覺得有爭議,怎麼不退回去?

    還販售賺取利潤?

    從哪個行為看得出對訂單有疑問?

    更不用說舉證了。

    如果碰到有爭議的訂單,最優先做法是不要收貨。真的收貨了,也盡可能即時反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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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從剴剴案——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近期有不少社會矚目案件,其中以剴剴案最受關注。諸多討論之餘,也有很多民眾以言詞、文字,攻擊、羞辱、威脅被告的受任律師。

    這是過去比較少見的。

    台北律師公會在幾天前公開聲明,對於予以嚴正指正及聲援。身為律師,也想說說我的看法。

    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的意義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依據憲法的宗旨,規定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目的是保障被告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

    簡單來說,比較重要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了答辯、調查證據、和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和起訴內容表示意見。

    其中,刑事訴訟法又規定一些特別情況的案件,例如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考量判決結果嚴峻,規定為強制辯護案件。

    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是一定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他們辯護,否則程序不.能.進.行。

    而剴剴案,被告被起訴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是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因此,以剴剴案為例,法院審理的程序中,被告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此時,律師的角色,不只是維護被告答辯的權利,也是法律必要程序。

    相反的,以輿論的立場,希望剴剴案的被告們被重判,若是沒有律師參與,也判不了。我想這也不是大眾所願。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不應成為與被告併受公評的對象

    你可能想:律師有拒絕受任的權利,為什麼還要接受這樣的被告委任,為他們辯護?若不是認同他們的行為,為什麼同意為他們辯護?

    有幸擔任過不少刑事、甚至社會矚目案件的辯護人,也當了全國第一件被告否認犯罪的國民法官案件的被告辯護人。認知到律師受委任成為辯護人的原因很多,辯護策略也有很多種,例如:

    為無罪結果的;

    為有罪但被輕判;

    為有罪但爭取和解撤告、緩刑或易科罰金的;

    為維護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權利的。

    不是每個案件都要把有罪打成無罪,把黑講成白。

    你可能會說,也有為了自己的業務吧,看錢辦事,沒有廉恥。但專業有價是必然的,律師出來混需要收入也是合理的。老實說,承接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所承擔的不是普通的壓力,沒有一定目標理念,只是因為錢

    而承辦,應該會撐得很辛苦。

    且最終展示出來的辯護策略,也是與被告多次討論,基於尊重被告意願的前提下而成。其中也可能含有取捨、妥協和選擇,非常不容易。

    所以,以剴剴案來說,在不了解被告意願、辯護策略討論過程的情形下,任意把被告的行為與律師劃上等號,或認為把對被告的積怨遷怒於律師,是相當不理性的。

    願意打逆風局的,都值得尊敬

    在像剴剴案這類社會矚目且是重罪的案件,檢方必定有著無比壓力,但在起訴定罪率(起訴被判有罪的機會)高達九成的現在,比起律師,在法院的程序中,還是相對順風。

    在輿論方面,大部分的人支持「正義」的檢方,批判被告的行為。先前在承辦國民法官案件時,面試國民法官的過程,認為檢方說的比律師正確的佔了多數。

    媒體呢,真正中立的很少,多數立場向輿論靠攏。這也可以從媒體報導剴剴案的文字中,輕易看出來。

    沒有人喜歡被討厭。

    但也就是因為如此,這幾位在剴剴案為被告辯護的律師們,站在逆風處,承擔案件本身的壓力,承受輿論、媒體的謾罵,仍保持初心、堅守崗位、依法執行職責,我認為非常值得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