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之爭—看契約終止

昨天看到鏡新聞《青峰失聲萌退意4/林暐哲拒付2355萬再上訴 蘇打綠:官司賠償全捐做公益》報導。

疑,怎麼還沒結束!

好奇去查了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的糾葛。

原來是,林暐哲以公司名義(前東家),先對青峰提起違約損害賠償訴訟。敗訴確定。

青峰基於前案判決,雙方經紀與音樂契約已經終止的前提,對林暐哲提起積欠款項的訴訟,近期一審判決青峰勝訴。


林暐哲敗訴的判決,發生什麼事?

林暐哲青峰提告,請求青峰等人給付違約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

❶青峰不是按照契約單方終止

青峰跟前東家簽的契約裡,有約定: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自動續約。

這樣的條款是單方終止性質,只要單方聲明不續約契約條件,就能合法終止。

只是青峰不是依這條約定終止契約。

❷而是他們合意終止契約。

原因如下:

①107年12月6日青峰與林暐哲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

②兩人在107年12月31日,聯名發表「我們的新年祝福」聲明,內容提及「合約到期」、「暐哲亦支持這勇敢決定」、「青峰決定獨立處理工作事務」。

③兩人在Line對話與電郵往來,顯示雙方已安排詞曲授權之後續去向。

所以,無須按照條款上約定,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因為合意的新約定,取代舊約定)

❸既然契約已經終止,後來青峰等人在契約終止之後的行為,就沒有違約。


這個判決可以解答,許多人終止契約的疑問:

❶可不可以單方終止?

契約或法律有規定才可以單方終止。

而且要按照規定執行,才是合法終止。

如果都找不到依據?

就得放棄單方終止這條路。

所以,簽約前明定明確且合理的終止條款,是有必要的。

❷要怎麼單方終止?

比較正式的作法是撰寫存證信函。

內容表明終止的依據(契約條款或法律)、終止的意思、終止日期。

口頭不是不行,只是未來舉證比較困難。

當然,契約有明訂要以「書面」通知的,就不能用口頭了。

❸不能單方終止,怎麼辦?

可以尋求雙方合意終止。

合意終止的效果,可以超越契約所約定的條款條件。

而且從判決判斷合意終止的依據可知,除了書面聲明之外,也可以從雙方的訊息等對話、互動行為來判斷。

保留下溝通的紀錄,必要時,才跟青峰一樣可以拿出來舉證。

只是,雙方就是不合才會想終止合作。

連青峰和林暐哲他們,明明已經合意終止,都會反悔了。

更何況還要取得對方終止契約的同意。

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