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對「隋棠以修繕費抵銷管理費」的看法
她在個人臉書上回應,管委會疏於修繕責任,導致頂樓住戶長年受漏水困擾。
她支付近五十萬元自行修繕後,向管委會求償未果,不得以以管理費抵銷。
陳沂和其他網路上有評論,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和修繕費是二回事,不是自己說,就可以抵銷。
以我看來,各有所據。
積欠管理費與社區管委會未執行修繕義務,屬於兩件事,請求的依據不同。
所以,兩者確實不能混為一談。
在法院訴訟時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一方,要檢具證明,讓法院判斷。
法院認定抵銷是憑有據,法院就會在判決上同意抵銷。
因此,陳沂和其他網路上的評論,說抵銷需要有所憑據,不是自己說得算。沒有錯。
但在還沒上法院前,就自行以修繕費抵銷管理費,就是隋棠採用的方式,也是實務做法之一。
先假設隋棠所說,住戶家裡漏水是因為管委會怠惰他的義務造成,且隋棠為此自掏腰包支出的近五十萬元修繕,都是真的。
隋棠支付的修繕費本是管委會要付的,一直發函催告,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
隋棠可以去提告管委會,請求管委會賠償損失。
但她已經支付五十萬元修繕費,管委會一毛也沒給,提告要再墊付裁判費,管理費還要繼續繳。
如果是你,你想嗎?
我大部分客戶在類似情況下的回饋是:
「我才不要,憑什麼對方一毛都沒付,我還要繼續繳錢!」
所以,就有了先以不繳管理費,來抵銷修繕費的實務做法。
當然,這個作法不是沒有風險的。
❶管委會可能受不了隋棠積欠管理費,對隋棠提告。
但雙方爭議都搬上媒體了,上法院應該可以給雙方各自主張的舞臺。
對隋棠來說,應該是可預見的,在她的評估範圍內。
而且管委會要主動提告,就要先墊付裁判費,承擔部分成本。這可能也是策略之一。
❷法院可能認為住戶漏水的原因,不是或不完全是管委會的責任。
隋棠最終可能拿不到五十萬元的賠償。
同時,還必須繳付十一萬多元的管理費。
不過,隋棠的五十萬元早已支付出去,最差也就是沒得補貼而已。管理費她也承認欠繳,十一萬多元也不是付不出來。
她能夠且願承承擔。
❸全部抵銷不足五十萬元的部分,還是得繼續補繳管理費、另訴或反訴。
抵銷的意思,就是在對方主張的金額為上限去抵銷。
也就是說,假設管委會在隋棠積欠管理費還不到五十萬元之前,就像法院提告,隋棠最多就抵銷起訴的金額。
法院至多讓隋棠不用繳管理費,因為抵銷完了。
但無法在同一個案件裡,使管委會必需給付損害賠償給隋棠。
超過管理費的部分,隋棠還是得自行努力。
但如果隋棠能夠也願意承擔以上的風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做法,沒什麼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