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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換一個思維 2|意向討論的保護

    朱孝天發布一則影片,說明近期他與其他F4成員、五月天的爭議。

    爭議起因是,五月天在今年七月,讓F4在五月天演唱會上合體,引起粉絲熱烈迴響。

    後來,朱孝天在個人直播中,透露一些未經官方證實或尚未公開的合作細節,遭傳聞因為洩密,而影響後續合作計畫。

    近期公開朱孝天以外的F3將與五月天阿信,在今年底在上海召開「F✦FOREVER 恆星之城」巡迴演唱會。

    才發現,朱孝天缺席該演唱會,引起網路上各種風聲、揣測。

    而朱孝天所發佈的影片,就是在解釋這段缺席的過程。

    其實他們之間到底怎麼了,我不在意。

    但其中,影片中朱孝天提到:

    他與相信音樂(五月天的經紀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契約存在,只是雙方有討論合作「意向」,包括他先前在直播中分享的內容。

    這段話引起了我的注意。

    聽起來,意向的討論只是開始探求,不算太重要。

    顯示了合作「意向」的保護,應該受到更多重視。

    ❶|意向是合作的開始,有保護的必要

    「意向」可能是用語的關係,在中文字義裡,很容易讓人感到「說說而已」。

    但事實上,就是要先有意向,才有辦法形成具體的合作。

    所以合作前的任何意向,都是重要的。

    以現在去看F4合體,演唱會、專輯等活動在朱孝天直播透露時,人能否到齊,八字都還沒一撇呢。

    預料之外被透露,說是影響計劃,應該也不是不可能。

    ❷|保護之一:開始談之前,簽署保密協議

    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在剛開始還在互相摸索階段,簽署保密協議。

    概括式地保護,任何可能形成合作的意向、點子。

    假設朱孝天與相信音樂在談論合作意向前,有先簽署保密協議,甚至有約定違約條款。

    有協議約束,能夠使他在公開言論時,更加小心。

    相信音樂在認為有因為洩密,而影響原定計劃時,也有依據去要求他停止和負責。

    ❸|保護之二:意向逐漸具體時,簽署意向書

    雙方討論出比較具體的意向時,最好能做成意向書。

    以確保雙方可以持續在同一目標下努力。

    以F4合體為例。

    假設在阿信說「繼續努力」、朱孝天表達「歡迎來談」之下,後續他們有近一步的討論,而有一些共識。

    就可以把初步共識寫下來簽名,才不會事後有人後悔,或一樣的事情重談,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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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交換一個思維:法律事件的評論法則

    這幾天最熱門的討論,就是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殘值32.56元的二手電鍋送給拾荒婦,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看到比較多的輿論,是認為這麼溫暖的舉動,憑什麼檢察官要起訴、檢察官要判刑,真是恐龍。

    甚至,比AI來爛?

    但參考媒體報導,情況恰恰跟輿論相反。

    ❶清潔隊員為什麼犯貪污治罪條例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應將回收物交給環保局處置,不能佔為己有、自行處分。

    但該名清潔隊員將二手電鍋帶回家,再送人,就等同把二手電鍋當作自己的物品轉送他人。

    這行為就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❷為什麼檢察官不能職權不起訴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輕微的犯罪,認為無追訴必要時,可以職權不起訴。俗稱「微罪不舉」。

    但以輕罪為限。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而該名清潔隊員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最輕本刑就五年有期徒刑了,根本不是檢察官可以微罪不舉的範圍。

    ❸法官如何減刑才讓清潔隊員獲得緩刑

    該名清潔隊員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將電鍋返還環保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刑要件。

    因財物價值小於五萬元,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再減刑。

    他在政風單位掌握犯行前,主動前往說明,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要件,再減刑。

    最後,法官再認為動機單純等情,認為顯可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再減刑。

    有刑事開庭經驗的人會知道,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很特殊的情形,才會被法官動用的。

    檢察官與法官按照現有法規框架下判斷,還設法替他減刑,不是恐龍。

    如果真要說有不妥的,應該是立法而已。

    在社群發達的今天,評論是容易的,但理性、正確的評論很困難。

    尤其涉及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包括事實和法律二部分,各自釐清後,才是分析與評論。

    這是我很常提醒客戶,對於任何可能涉及法律的事件,所依循的判斷法則。

    回到這個事件。

    不同意見沒有不好,但要奠基在正確的事實和法律前提。

    否則,當你基於錯誤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誤解司法未按法律、欠缺同情的同時,不也是另一種「恐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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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官方認證的黑心店家!

    臉書社團「我是台中人」有一則貼文的首圖:

    「注意!小心這一家店。台中市首創、也是全國第一起『官府認證黑店』」

    標題真聳動,成功吸引了我

    原來是台中有一間美容店,慣用以「貼貼紙、填問卷為由,將消費者引入店內推銷商品」方式推銷。

    依消保法規定,店家應該要書面清楚告知消費者,這類行銷方式屬於「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內無條件解除交易的權利。

    但這間店完全沒做到,且經衛生局屢次限期改善和裁罰之後,依舊故我,申訴案有增無減。

    結果,就被被台中市政府認為違規情節重大,在店家門口張貼「消費警訊」。

    提醒民眾小心。

    ❶ 什麼是消費警訊

    其實在看到貼文之前,我也不曉得有這個規定。

    研究了一下,是《臺中市消費者自治條例》的新規定。

    原本有以下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可以被公告周知在「網路或媒體上」:

    ①企業經營者不出席協商

    ②不履行協商結果

    ③拒絕依消保法退貨或退費

    ④違反消保法或自治條例,且消費爭議增加,未妥善處理的企業經營者,

    現在,④限期改善未改善時,可以到店家張貼警告公告三十天。

    方式可以是張貼、懸掛布條、放置立牌等。

    這就是消費警訊。

    但搜尋了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目前只有台中市有這樣的規定。

    不曉得其他縣市,未來是否會跟進。

    ❷被貼消費警訊會如何

    在消費警訊公告期間,店家不能撕毀、移動、遮掩公告,阻礙別人查看。

    違反的店家,最多可處十萬元罰鍰。

    ❸ 對店家的影響

    實務上,公告周知確實促使不少店家為了聲譽,與消費者交易時,更加小心謹慎、遵守法律。

    但像貼文中的美容店,爭議已多如牛毛,是否還能以一般理性店家的視角來看待,我很懷疑。

    例如:被處罰罰到爆了,還差那張消費警訊公告嗎?

    倒是貼文的留言很有趣,有說直接在公告上寫「黑心」就夠啦哈哈哈。

    給了我不同角度的想法。

    不管公告尺寸夠不夠大、字是否太多,是不是真的有人會去看、看得懂,而收到警惕。

    這則消息透過台中市政府發布新聞稿,媒體傳播、社群轉載、網友留言擴散,貼上官方認證黑心店家的標籤,才是消費警訊最大的後座力。

    也是店家在消費議題上,應該更愛惜羽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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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合意解約/終止,打破合約原有的限制

    新聞每天都在追北市府、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進度。

    找了報導來看,原來是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由新光人壽取得五十年地上權開發計劃。

    新光人壽打算把這個(可在地上開發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讓輝達直接按照想要的樣子去開發。

    雙方並在今年五月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直接移轉地上權契約」。

    但實際上,新光人壽依他跟北市府簽訂的契約,必須先把建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且得到北市府的許可,才能把地上權移轉給他人。

    而輝達不接受,新光人壽先蓋好建物才移轉地上權。

    所以:

    「新光人壽」希望北市府能取消契約上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依照跟輝達的合作備忘錄履行。

    「北市府」則考量積極爭取輝達進駐,希望跟新光人壽解約,讓北市府直接與輝達簽地上權契約。

    而目前最新消息,是新光人壽有意接受北市府解約的方案,讓T17、18基地的使用權還給北市府。

    結局如何還沒定論,但他們示範了商場上,各自打破契約的決心(大誤。

    簽訂合約後,難免在履約期間發現跟原本預期有落差,例如廠商品質不佳、合作過程不順利、成品不能完成等情形。

    經常有客戶問我:「按照契約上不能對對方xxx,律師,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xxx,又不至於違約、賠償?」

    以前第一次聽到,心裡冒出:「你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哈哈哈。

    有經驗以後,我知道在所難免。有時情勢所逼,不得不考慮,原本契約裡沒有的選項。

    可以做的方法有二:

    ❶先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可以使用的規定;

    ❷去協商尋求雙方有共識、跳脫契約的條件。

    以「北市府與新光人壽目前的爭議」舉例。

    ❶政府採購的案件,原則上按招標文件,也就是契約的內容。

    依新聞報導來看,應無可以達成目的法律條文。

    ❷只剩協商一途。

    如同新光人壽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在跟輝達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他們一定知道,跟北市府簽訂的地上權契約,是不能在蓋好建物前移轉地上權給別人。

    但可能看上移轉地上權所得報酬的金額,不息希望與北市府協商,讓北市府同意他現行移轉地上權的條件。

    就不生違約及違約金賠償的問題,或讓違約金少點。

    而北市府也一樣。

    儘管可以單純否決,新光人壽先行移轉地上權的要求,讓雙方繼續履行原訂契約即可。

    為了爭取輝達進駐,還是提議與新光人壽合意解約。

    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的情形下,「雙方合意」是唯一能打破原有契約限制的方式。

    但「合意」所面臨的問題,就是:

    條件需要他方的同意,勢必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以換取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北市府最初提議合意解約時,媒體報導,新光人壽對北市府提出的解約金不滿意,雙方陷入僵局。

    我理解商業策略上的毀約,所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幫他們備齊武器,鼓勵他們不是毀約就沒戲唱了。

    只是,可以預見的話,我還是會先試著在契約裡,保留彈性的條款。

    盡可能避免,事後毀約必須承擔的沈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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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為什麼家寧爸媽告Andy老師會輸? —老闆們提告的三個盲點

    家寧的爸媽,以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監察人的名義,對Andy老師提告加重毀謗罪及違反個資法。

    這週結果出爐,Andy老師獲得不起訴。

    ■ 家寧爸媽告了什麼?

    ❶Andy老師在「10年了!227萬訂閱眾量級(CROWD)原來不是我的?!」Youtube影片上,提及他們的名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❷說家寧媽委託律師事務所,回覆Andy老師的函文是恐嚇,且獨吞眾量級商標等內容,是不實言論,提告加重毀謗罪。

    ■ Andy老師不起訴處分的原因

    ❶檢察官認為,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資料,在經濟部工商登記公開資料上查得到,屬於公開的個人資訊。

    Andy老師公布,沒有違反家寧爸媽的個資法。

    ❷加重毀謗罪部分,檢察官認為:

    ①影片中有指稱,家寧媽說Andy老師發函是恐嚇,但家寧媽委任律師的律師函中,確實有提到「王崇睿宣稱要結清雙方財務關係實有恐嚇取財之嫌」。

    家寧媽確實未經同意,把眾量級的商標登記在自己名下,且未申報公司財產,涉嫌背信。

    以上Andy老師沒有亂講。

    ②家寧爸媽所屬的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眾量級YouTube頻道,對象是社會大眾,不是單純私德領域,可經大眾公評。

    ③而且Andy老師只是依親身經驗,抒發己見及評論,也沒有謾罵,或杜撰事實。人人都有在合理範圍內評論公共事務。

    ④所以,沒有加重毀謗罪。

    ■ 家寧爸媽提告犯的三個錯誤

    也是很常見老闆們提告,所犯的三個盲點:

    ❶發函裡有情緒性字眼

    這裡的情緒性字眼,是指跟實際情況顯然相反、不可能發生。

    例如:家寧爸媽的函文,提到Andy老師影片內容涉犯恐嚇取財。但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上恐嚇取財的要件。

    後果是,被人拿出來公開討論。以訴訟心理來說,也看出是心虛心急!

    ❷未正視自己行為被起訴或其他法律追究的可能性

    發函或起訴都是一連串的行為,都是要事前詳加規劃和評估的。

    否則,就會像家寧爸媽,自己的刑事案件被起訴了,還被拿來當作提告Andy老師不起訴的證據。

    ❸提告不是自清的萬用藥

    在我看來,家寧爸媽是逞一時之快,覺得提告就可以自清的典型案例。

    忘了自己做過的事,或任何故意、過失的可能,而且相關證據一調查就有了。

    堅持提告,往往迎來的就是不如意的結果。自清不了,行為還被地檢署或法院認證。

    ■ 我的觀點

    一般人也會發生以上盲點,但我看到的是,老闆們有人設及更高的地位和名譽,受波及的成本很高,反而更容易落入盲點。

    吃了熊心豹子膽說得很直白,但我寧可先當澆冷水的人,冷靜研判之後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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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全真瑜珈倒閉,被欠款的廠商能怎麼做?

    這禮拜最火的消息,就是全真瑜珈倒閉了!

    他們在九月的最後一天,宣布倒閉,從十月一日起全面停業。

    如果我是廠商,鐵定很崩潰。

    ■身為廠商的困境

    看新聞報導,消費者預付會費的錢,全真就會員費和教練服務費預收款,有跟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所以消費者可以在信託金額範圍內,向陽信銀行尋求退費。據說信託款項還有一至二億元,不無小補。

    員工呢,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勞保局墊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獲得政府提供的保障。

    但廠商沒有沒有什麼法律給予額外保障。

    真的只能自立自強!

    ■ 尋求法律途徑的真相

    首先,全真的聲明有提到,會尋求相關方案,減少廠商的衝擊。

    但方案是否可行,也得廠商願意接受,不是他說的算。

    自立自強的話,能不能拿回一些,最終就仰賴:

    全真有無留下資產;

    有沒有太多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有沒有很多同順位的債權人。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裡,全真的財產會:

    先清償強制執行的費用;

    再分給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剩下的才是普通債權人平等的去分。

    普通債權人很多的話,也只能分到屑屑。

    ■ 全真的情況

    應該就是如此。

    先不論全真有無抵押權人、優先債權人,光全真的會員數量就很多,而且交付信託的只有信託款的百分之五十,一定不夠償還。

    也就是說,大量消費者也會跟著廠商,在同一順位一起分配全真僅存的財產。

    慘慘慘。

    所以,債權人還是從速開始進行求償為妙。

    能透過協商先拿到錢,或許是好的選擇之一,因為誰都不能保證,未來還有沒有錢可以拿。

    尋求法律途徑,也是趁著還沒有那麼多人爭取分配時,先分先贏。

    ■ 分享先前幫債權人討債的流程:

    ❶備齊跟全真簽訂的契約、已收憑證、欠款證明,去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契約、收據都寫得清楚,也有收存好,支付命令很快就下來。

    而且全真已經全面停業,應該不會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很快就確定了。

    ❷支付命令確定,就可以去國稅局查調全真的財產清單。

    ❸查到有財產,儘快聲請強制執行。

    現在現金可能已經快沒了,不過有不動產還可以法拍。

    ❹跟時間賽跑,越快越好。

    五十人的時候分配財產,絕對有機會比一百個人一起分,分到的多。

    理解廠商被欠款都是一肚子無奈,尤其那麼具有規模的公司。

    希望被欠款的廠商都能在這局,拿點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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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龔益霆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從三立看雇主的防治角色

    江祖平在threads 上,爆料了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的兒子,也是在三立擔任現場指導的龔益霆,對女演員及其他女性下藥性侵、偷拍。

    後來龔益霆發文說明,曾與江祖平交往的關係。

    才坐實江祖平是她自己所述的女演員。

    同時她也提出其他證據,稱還有不少受害者。

    三立在第一時間回覆,已於九月三日主動起動內部調查。並有與江祖平聯繫。

    於九月四日將事件關係人,龔益霆的父親龔美富暫離現職。稱配合將配合檢警調查。

    但江祖平反而在三立發聲後,持續在社群上,表達不方便讓三立介入。

    更闡述,縱使有三立的初步處置,龔益霆父子都離開三立,因為他們都知道她的住處,而仍感到害怕。

    實際上,去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才修法,針對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提高雇主責任。包括:

    ❶受僱者超過十人以上,雇主就要訂定申訴管道;超過三十人,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規範。

    ❷無論是否有被害人申訴(例如:傳聞、聽說),都要做出「立即有效的修正及補救措施」。

    ❸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向員工宣導,及給予教育訓練。

    ❹申訴處理單位和調查小組,均增加女性及外部專家比例。

    ❺甚至如果加害人是雇主負責人或最高受僱者,或經雇主未處理,或不符雇主調查懲戒,都允許直接向地方政府求助。

    這無非是希望透過修法,促使雇主能降低職場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並提供被害人可以求助的管道。

    可是,以這次三立來舉例。

    以龔益霆的實際職稱,只是現場指導,不是什麼高階主管,被害人等沒辦法直接跳過公司,向地方政府申訴。

    假設三立聲稱有設置內部申訴管道,和防治性相關犯罪的決心,都是真實的。

    龔益霆是三立資深副總的兒子,這層關係之下,內部申訴管道是否能保持中立,不受資深副總或他的人脈干擾,也令人質疑。

    或許就是為什麼,江祖平遲未利用三立聲稱提供的管道申訴。

    反而是先透過社群,讓社會輿論形成後,去促使三立有所作為。

    也或是為什麼,除了江祖平以外,其他檢附訊息對話,或提供證據給江祖平的其他受害者,在此之前都未曾反應過被騷擾、侵犯一事。

    連三立在爆料之後,龔益霆父子已離開三立,江祖平仍感到害怕且身心俱疲。

    在在都顯示了,對於性騷擾或更嚴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發生,雇主除了依法提供完善防治和應變措施外,

    如何讓被害人對雇主所提供的一切感到「信任」,願意「安心」使用,才是雇主實際該努力之處。

    否則,再多的法律和處罰約束,雇主所謂「完善的防範機制」,只是口號和形式而已,沒辦法對被害人及整個體制改善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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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對「隋棠以修繕費抵銷管理費」的看法

    藝人隋棠被社區爆料,欠繳管理費十一萬多元。

    她在個人臉書上回應,管委會疏於修繕責任,導致頂樓住戶長年受漏水困擾。

    她支付近五十萬元自行修繕後,向管委會求償未果,不得以以管理費抵銷。

    陳沂和其他網路上有評論,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和修繕費是二回事,不是自己說,就可以抵銷。

    以我看來,各有所據。

    積欠管理費與社區管委會未執行修繕義務,屬於兩件事,請求的依據不同。

    所以,兩者確實不能混為一談。

    在法院訴訟時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一方,要檢具證明,讓法院判斷。

    法院認定抵銷是憑有據,法院就會在判決上同意抵銷。

    因此,陳沂和其他網路上的評論,說抵銷需要有所憑據,不是自己說得算。沒有錯。

    但在還沒上法院前,就自行以修繕費抵銷管理費,就是隋棠採用的方式,也是實務做法之一。

    先假設隋棠所說,住戶家裡漏水是因為管委會怠惰他的義務造成,且隋棠為此自掏腰包支出的近五十萬元修繕,都是真的。

    隋棠支付的修繕費本是管委會要付的,一直發函催告,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

    隋棠可以去提告管委會,請求管委會賠償損失。

    但她已經支付五十萬元修繕費,管委會一毛也沒給,提告要再墊付裁判費,管理費還要繼續繳。

    如果是你,你想嗎?

    我大部分客戶在類似情況下的回饋是:

    「我才不要,憑什麼對方一毛都沒付,我還要繼續繳錢!」

    所以,就有了先以不繳管理費,來抵銷修繕費的實務做法。

    當然,這個作法不是沒有風險的。

    ❶管委會可能受不了隋棠積欠管理費,對隋棠提告。

    但雙方爭議都搬上媒體了,上法院應該可以給雙方各自主張的舞臺。

    對隋棠來說,應該是可預見的,在她的評估範圍內。

    而且管委會要主動提告,就要先墊付裁判費,承擔部分成本。這可能也是策略之一。

    ❷法院可能認為住戶漏水的原因,不是或不完全是管委會的責任。

    隋棠最終可能拿不到五十萬元的賠償。

    同時,還必須繳付十一萬多元的管理費。

    不過,隋棠的五十萬元早已支付出去,最差也就是沒得補貼而已。管理費她也承認欠繳,十一萬多元也不是付不出來。

    她能夠且願承承擔。

    ❸全部抵銷不足五十萬元的部分,還是得繼續補繳管理費、另訴或反訴。

    抵銷的意思,就是在對方主張的金額為上限去抵銷。

    也就是說,假設管委會在隋棠積欠管理費還不到五十萬元之前,就像法院提告,隋棠最多就抵銷起訴的金額。

    法院至多讓隋棠不用繳管理費,因為抵銷完了。

    但無法在同一個案件裡,使管委會必需給付損害賠償給隋棠。

    超過管理費的部分,隋棠還是得自行努力。

    但如果隋棠能夠也願意承擔以上的風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做法,沒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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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的諷刺

    前YouTube 頻道「眾量級」的家寧,昨天發布一則影片(影片放留言)。

    公布自己已以監察人的身分,就她母親,也就是群海公司負責人的侵佔等犯罪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也同步澄清,檢察官已經查核,她沒有侵佔任何人的錢。

    並透過法院閱卷資料,取得公司的完整帳目。未來會仔細查核公司的所有金流。

    不過諷刺的是:

    ❶監察人直到現在才開始執行的職責?

    公司法規定,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

    關於群海公司帳目不清,Andy老師沒有獲得該有的分配等事,是由Andy老師率先提出。

    推測如果Andy老師沒有揭露這些事情,監察人應該也不會主動執行「監察人」的職責。

    事到如今,才稱以監察人身分,按公司法規定,為了公司利益,對公司負責人提出訴訟、追溯過往帳目查核等,我想就是無法令人信服的原因。

    這也顯示,許多公司的監察人是某一方「自己人」時,大部分淪為橡皮圖章,而不會真實執行監督職責的現實情況。

    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限於起訴範圍,剩下的呢?

    依媒體的報導,新北地檢署起訴家寧母親,侵佔群海公司4318萬餘元(不確定是否包含商標)。

    (其餘起訴都是家寧父及妹幫助逃漏稅、家寧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應該不會是家寧訴訟的範疇,就不討論。)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應該也只是以此為範圍。不會再多了。

    程序上等同坐等刑事訴訟的結果。

    加上家寧的影片特別強調了無罪推定原則,而刑事刑事無罪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會被駁回。

    如果被認為是形式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想也不是空穴來風。

    ❸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勝訴,家寧母親是將侵佔款返還公司,而非Andy老師。

    而回歸公司的被侵佔款項,與Andy老師指控的營收上億的金額,還有大段距離。

    實際公司裡的錢有多少、是否屬於可分配給Andy老師,又是另一個議題。

    恐怕不是真的直接就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❹家寧以監察人身分,為公司利益查核帳目的真實性?

    影片中,家寧也有提到,會追查過去群海公司的所有帳目金流,釐清公司帳目狀況。

    不過,如果群海公司的帳目原本就帳目不清,家寧查不查得出來,是其一問題。

    再者,家寧怎麼查,對Andy老師來說,是否值得信任,又是另一個問題。

    這也是許多公司或合夥事業到清算時,還爭吵不休的原因。

    有時甚至最終是無法還原的真相,只由各方各自妥協。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做法,真的是為公司的利益嗎?還是張家的利益?還是只是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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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口支付信任危機的根源—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有效?

    今年七月時,發生街口支付信任危機。

    起因是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訴訟,輸了第一審,被泰山公司假執行時發現,街口金科名下沒有資產。

    導致民眾及商家擔心街口支付受波及,而暫停使用街口支付。

    而造成街口金科一審敗訴的癥結點,就在於: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是否具有效力。

    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發生什麼爭議?

    泰山公司經營權之爭,公司派為了阻止市場派介入,在112年間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再以共計36億元購入街口金科40.3%股權。

    後來,市場派認為公司派的作為,不符合公司授權,所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當時董事長代表簽署的契約不生效。

    街口金科應把收取的35億9580萬元(已扣除證交稅),還給泰山公司。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無效

    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代表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本身沒有決策權。

    如果董事會決議無效,交易就欠缺授權。

    除非公司事後承認,否則交易就會無效。

    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重大交易的決定,應先經過「審計委員會」超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

    通過以上決議之後,交易才是獲得董事會合法授權。

    但在這個案子,第一審法院認為,泰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致董事會決議無效。

    所以,當時泰山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街口金科的投資交易,也因此無效。

    但街口金科可否主張基於善意,而使交易有效?

    董事長代表公司做的交易,如果是外人難以知道的瑕疵,讓交易淪為無效,對外人來說,並不公平。

    所以法院實務的見解認為,當董事長代表公司所做的交易行為有瑕疵,但交易的外人無從知悉時(法律上叫做善意),交易仍然發生效力。

    而街口金科對於泰山公司董事會授權交易的瑕疵,是善意的嗎?

    第一審法院認為:不算。

    原因是,街口金科並沒有盡到查證義務。

    街口金科明知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重大交易有相當嚴格的規定。

    但街口金科卻沒有要求泰山公司,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相關證明,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因此,街口金科不能主張善意,而使交易成立。

    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一審法院判決街口金科因為交易無效,應要返還泰山公司先前給付的投資款項。

    從上市公司的大額交易,看中小企業決策的常見問題

    看完這個案子的判決,發現爭議在於「交易是否受董事會合法授權」時,心有戚戚焉。

    ❶我接觸中小企業比較多,發現中小企業的股東及董事重疊性很高,決策速度的需求很快,反而更常忽略董事會依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董事長又是大股東,或是董事會的多數,甚至會跳過該有的董事會決議程序。

    但其實董事會才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程序少了,將造成不必要的瑕疵爭議。

    ❷進行重大交易時,對交易對象進行調查的同時,確認交易經過合法授權的文件,也是重要的。

    這是這案子揭示的重要訊息之一。

    否則,就像街口金科,被認為沒有盡到查證義務,而必須返還已收到的大額投資款。甚至引發子公司街口支付的信心危機。

    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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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愷愷案的發生,讓人不忍年幼的愷愷被虐死,卻不能判處被告死刑。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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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捍衛指控,會成立誣告罪嗎?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成立的事件

    媒體報導,高虹安被告誣告,二審結果出爐。

    仍是有罪判決,只是刑度從十個月,改判成六個月。

    到底發生了麼事?

    ❶高虹安在111年7月受提名參選新竹市長。

    參選期間,發現陳時奮陸續以筆名「翁達瑞」,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等文。

    ❷就對陳時奮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❸後來經台北地檢署比對,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發表在期刊上的他篇論文(就稱A論文吧)有諸多相似,且抄襲與否是可受公評之事。

    認為陳時奮為合理評論,犯罪嫌疑不足,對陳時奮為不起訴處分。

    ❹陳時奮因此對高虹安的提告行為,反告高虹安誣告罪。

    為什麼高虹安成立誣告罪?

    ❶首先,誣告罪的要件是: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❷一審判決是這樣認為的:

    ①A論文的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該論文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

    由高虹安及其他三位作者合著。

    經公開發表後,刊登在《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期刊某期。

    有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等證據顯示,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②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A論文

    這個案子很大的討論點,在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寫的A論文,是否構成抄襲?

    法院認為:

    ㊀高虹安只是A論文的共同作者之一,不算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A論文的著作權也不是歸於高虹安。

    高虹安博士論文有大篇幅,一字不漏引用,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屬於抄襲。

    ㊁高虹安明知上述抄襲事實

    依高虹安臺大碩士、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的學經歷,不可能不知引註規則。

    她的博士論文裡有引註其他參考文獻,未引註A論文不是疏失。而是為了避免違反學術倫理,被他人發現,故意為之。

    ㊂卻仍對陳時奮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

    還向檢警稱,陳時奮的爆料「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

    認為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意圖。

    ㊃結論:誣告罪成立。判高虹安十個月有期徒刑。

    ❸二審判決改判六個月的原因

    此時二審判決還沒公佈。

    但依照媒體報導,是因為法院認為:

    ①高虹安對陳時奮提告時,只針對抄襲以外的部分言論。

    ②抄襲內容屬自己撰寫的A論文,非刻意抄襲。

    我怎麼看這個判決

    爭論點放在「有無抄襲」是比較奇怪的。

    前面有提到,誣告罪的重要要件是「有無明知」提告非屬事實。

    也就是一般誣告罪很難成罪的原因。

    因此,

    「『高虹安是否明知』她引用自己撰寫的A論文內容,而沒有標註的行為,是一種抄襲。」

    我認為更值得討論。

    才能判斷,她是不是具有誣告的故意。

    可惜一審判決裡,主要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認為她應該知道「她的行為是抄襲」、「抄襲是不對的事」。

    對於上述主觀心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

    而且,假設二審判決真的如媒體所報導,認為高虹安引用自己撰寫A論文,沒有引註,是「非刻意」。

    也認同高虹安,沒有對陳時奮指控「抄襲」的部分提告。

    就有可能,高虹安一直不認為所謂「抄襲行為」是「抄襲行為」。

    對陳時奮妨害名譽的提告,是為了澄清等目的,而不是單純為了使他受刑事處罰。

    而沒有誣告的故意?

    或者,高虹安當初提告陳時奮,範圍不包括他指控「抄襲」的內容。

    則誣告這個案件,可能根本不應把焦點放在「抄襲」議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