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交換一個思維:法律事件的評論法則

這幾天最熱門的討論,就是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殘值32.56元的二手電鍋送給拾荒婦,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看到比較多的輿論,是認為這麼溫暖的舉動,憑什麼檢察官要起訴、檢察官要判刑,真是恐龍。

甚至,比AI來爛?

但參考媒體報導,情況恰恰跟輿論相反。


清潔隊員為什麼犯貪污治罪條例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應將回收物交給環保局處置,不能佔為己有、自行處分。

但該名清潔隊員將二手電鍋帶回家,再送人,就等同把二手電鍋當作自己的物品轉送他人。

這行為就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為什麼檢察官不能職權不起訴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輕微的犯罪,認為無追訴必要時,可以職權不起訴。俗稱「微罪不舉」。

但以輕罪為限。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而該名清潔隊員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最輕本刑就五年有期徒刑了,根本不是檢察官可以微罪不舉的範圍。


法官如何減刑才讓清潔隊員獲得緩刑

該名清潔隊員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將電鍋返還環保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刑要件。

因財物價值小於五萬元,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再減刑。

他在政風單位掌握犯行前,主動前往說明,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要件,再減刑。

最後,法官再認為動機單純等情,認為顯可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再減刑。

有刑事開庭經驗的人會知道,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很特殊的情形,才會被法官動用的。

檢察官與法官按照現有法規框架下判斷,還設法替他減刑,不是恐龍。

如果真要說有不妥的,應該是立法而已。

在社群發達的今天,評論是容易的,但理性、正確的評論很困難。

尤其涉及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包括事實和法律二部分,各自釐清後,才是分析與評論。

這是我很常提醒客戶,對於任何可能涉及法律的事件,所依循的判斷法則。

回到這個事件。

不同意見沒有不好,但要奠基在正確的事實和法律前提。

否則,當你基於錯誤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誤解司法未按法律、欠缺同情的同時,不也是另一種「恐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