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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