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不要讓你的合約,還需要口頭解釋

前幾週,好久不見的老闆客戶傳了一份契約給我。

開會前我把契約看了一遍。

我還準備了一些議題要跟他討論。

結果,他來開會時,說的合作細節跟契約文字寫的,有很多不同。

例如:

他指著月結三十天付款條件,說已經跟對方講好是拿到上包的款項後二週就要付款。

契約上的請款流程很繁瑣,但他說,其實只要口頭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契約記載承攬範圍是甲乙丙,但他講實際上是甲乙,對方自己會處理丙的部分。

我心裡捏了把冷汗。

還好先讓我看過,不然履約時,遭遇困難就來不及了。

你有曾經這樣想過嗎?

契約寫的文字,只要透過額外說明、解釋,就萬無一失了。

事實上,這是常見對契約的迷思,不能這樣的。

讓我來破解一下:

|契約以文字解釋優先

法院實務在解釋契約時,首要是依據字義、文義。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以客戶的契約為例。

付款條件是月結三十天,除非對方承認或舉證其他約定,法院會依月結三十天來判斷。

|文字以外的意思很難舉證

承接月結三十天條款的例子,假設如客戶所說,雙方已經講好,拿到上包款項二週內付款。

但雙方口頭講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訊息紀錄➔沒有書面證據。

沒有隨時錄音➔無法證明。

協商只有你和對方➔沒有人證。

對方又不承認的話,別人憑什麼相信,你們確實在契約文字以外,又做了其他約定?

真的只能啞巴吃黃連。

|契約文字和真實意思相符才是正解

契約文字很多,無論是讀還是寫,都需要花很多時間。

不要花了很多時間、篇幅在契約文字。

它卻無法忠實地表達雙方的意思。

寫心酸?

回到客戶的契約。

我按照我們會議討論到實際情況,修改了他的契約。

收到契約時,他笑著說:「對對,真的就是我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