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關於報價單的法律效力——可以只簽報價單嗎

客戶來事務所諮詢,希望把被積欠的貨款要回來。我問他是否有相關證明,他說只有報價單和出貨單,一邊把這些紙張拿給我,一邊問我還有救嗎。

這是中小企業很常見的交易流程。今天要來說說報價單。


對方有簽回的報價單是契約的一種

大部分的報價單會包含發出報價單的人、對象、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一些其他條件,有時會有報價期限,用意是限期回覆是否同意。

實務流程是發出報價單,交易對象如果同意,會簽回。

報價單被簽回時,表示雙方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就成立了。雙方就必須按照報價單上的條件履行契約。

所以,如果沒有再另行簽訂契約,務必要保留報價單簽回的正本或溝通紀錄,因為那就是契約的證明。


只有報價單,沒有簽契約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但你可能疑惑,這樣簽報價單就好了,還有需要簽契約嗎?

我的答案是:有簽契約還是會比只有報價單好。

❶需要時,舉證比較容易

報價單經常都是簽回一份,而且通常用傳真、掃描,沒有正本。

比較容易被爭執報價單是假的。

契約是簽一式兩份,雙方各有一份,可以拿出來核對,比較不會有真假或偽造變造的爭議。

❷內容記載比較完整

以採購設備舉例,報價單通常記載的是交易雙方、設備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交付地點,很少包括違約要如何處理、有無需要保密、發現瑕疵的處理。

你可能又問,沒有約定就按照民法規定就好啦。

但是,民法規定一定不比契約約定來得仔細,也不會那麼切合個案交易需求。

例如,設備交期影響生產進度,一旦遲延,影響的不是只有看得到的損失,而是生產進度遲延、交貨遲延、客訴、商譽受損,所以可以透過額外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或遲延罰款,來遏止遲延交付。

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民法規定,就沒辦法請求損害賠償以外的違約金。


我的觀點

報價單是快速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的方法,權利義務細節,還是無法取代契約書。

雖然中小企業有採用報價單快速、簡單的習慣,大部分也沒有遇上難題,但也多是在沒有爭議產生、沒有違約情形發生的時候。

開始有爭議時,像是沒付款、沒出貨、遲延,解決上會比有契約來的複雜。

所以,最好有報價單也有契約書。如果認為交易項目很單純,也至少至少在報價單上寫明重要的契約條款。


回到客戶的問題,他還有救嗎?

他提出的報價單上,有交易雙方、商品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也有對方用印簽回,契約是成立的,對方確實沒有履約,有救有救。

但我們還是會模擬了各種被爭執的可能性,和要怎麼舉證,以預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