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川普關稅政策—從契約角度,該怎麼因應呢?

川普下達關稅政策,儘管後來有開放各國重新談判,暫緩施行,也有發布免責公告,表示部分品項享有免於對等關稅。

現況盤點

首先,很實際的,你必須檢視一下現有契約的執行情況:

❶先確認有無正在或即將受影響的部分。

❷有受影響之虞時,再查找有無相應的契約條款可以用來處理或協談。

如果都沒有相關條款,甚至沒有契約只有訂單,要重新議約就比較困難。

但以川普關稅政策影響全球的情形,有意維繫合作關係的夥伴,還是會有機會接受再次協談。


議約條款

你有機會重新討論契約,或才正要開始談契約時,你可以做的是:增加議約條款。

常見的作法是,在物價、匯率、稅率波動等超過多少百分比時,雙方同意重新議價。也可以其他表準作為議價基準。

雖然仍是需經雙方同意才會談成,至少雙方能依照契約這條款,再次進入議價程序。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經常出現在契約中,但它主要解決,已經發生債務沒法履行的情況。例如,疫情期間突然的鎖國、禁止接觸等,工廠生產不出產品、進出口遲延等。

能夠在訂定時更注意的是,把目前具體可見的因素訂定進去,舉例「關稅政策」、「貿易政策」、「法定傳染病」等。可避免在執行契約時,雙方因為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意見不一。

不過,不可抗力條款的侷限,就是沒辦法作為重新議約的依據。


法律規定的情事變更條文,舉證責任困難

或許你有點Sense,說法律應該有「情事變更」相關規定吧。

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確實是規定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預料,致原契約的效果顯失公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有的效果。

例如,總經銷未達每年銷售數量,如果是因為疫情所致,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每年銷售下限,或減少違約金懲罰。

不過,實務上,依法主張情事變更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最困難之處。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未達銷售數量的原因,可能是行銷失策、產品不佳、契約訂定的目標錯誤、疫情滯銷等,要證明至單一成因,實在不容易。

所以能在契約中明訂相關條款,會比事發時,才利用民法第227條之2或類似情事變更的規定來主張,容易得多。

 
但這樣高度的政策不確定性,對匯率、市場都早成不小影響。

在這樣突如其來的情況,你一定會想:該怎麼因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