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商案作品的手稿,創作者自己可以使用嗎?

我妹也是從事文創產業,從她身上才發現,越來越多人為自己佈展。一方面把自己的作品集合起來展示,像小型的成果發表會,另一方面也讓粉絲可以參與充滿喜愛角色的展覽。

其中,如果能把一些未曾公開的手稿作為展覽內容,再令人驚喜不過的了。

但是,既然是為別人創作商案的手稿,跟任意使用自己創作的情形又不一樣。

如果你也是文創產業者,或你是創作者,也面臨草稿使用的疑問,請看下去。如果你不是,也分享給你身邊身為創作者的朋友。


商案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財產權屬於誰

首先,著作權財產權簡單說是指,擁有使用作品的權利,及把作品權利授權出去的權利。

這個權利屬於誰,你要先看看,原先委任設計的契約有沒有規定。若是沒有約定,著作權法規定是由創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不過根據經驗,如果契約上有寫,大部分是由商案業主擁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原因很簡單,一方面花錢請人設計的作品,是專為業主需求而生,不適合也不想要別人使用,二方面也為了他對作品的掌控性。


手稿可不可以用,跟它的所有權和著作財產權有關

❶手稿不是交出去的那份商案作品,所以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創作者擁有手稿的所有權。

❷你擁有手稿的所有權,還要考量,任意使用會不會侵害商案業主對商案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有看過契約寫明,創作歷程所產生的草稿都包括在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範圍內的,那就沒什麼爭議,創作者不能自行展出。

契約沒有寫,或沒有寫清楚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包括草稿,當然,解釋上,商案業主的著作財產權就沒有包括商案作品的手稿。理論上是可以自行展出的。

但必須小心的是,契約沒有寫清楚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範圍,或手稿的著作財產權歸屬,都存在爭議風險。爭議一來,煩人的不是訴訟結果,而是過程。


但你還要注意,有沒有違反保密義務

除了著作權的議題,在商案設計委託或其他委託創作的合作裡,會在契約約定保密義務。

常見的保密義務,例如,不能揭露創作者的身份。

這樣的情形下,縱使你擁有商案設計手稿的所有權、著作財產權,未經同意下具名公開展出時,還是會違反保密義務。需負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的後果。


最能避免爭議,還是先徵得商案業主的同意

正在看文的你,若是有使用商案作品本身或手稿作為作品集、展覽等公開行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契約裡寫清楚。

你可以這麼做:

❶把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的範圍限制清楚,例如:有沒有包含手稿。

❷如果商案作品和手稿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商案業主,你也要在契約上寫明,業主同意授權你使用手稿的目的和範圍。

舉例:你可以為行銷目的,使用手稿在作品集或成果展覽中。

❸保密條款有包括不能具名公開時,你就要斟酌是否要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