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跟被提告的客戶開會,每次都是身穿工廠制服的他跟我討論。

第一次會議,請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一看才發現,登記負責人另有其人。他才不好意思地說,登記負責人是太太,但實際經營的是他。

這種借名登記模式,真是遍佈台灣中小企業!

經常看到的被登記人,依序是伴侶(多半是太太)、子女、親友、資深員工等親近的人。

偏偏對於親近的人,總是沒有寫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留存其他證明。

而不時發生自己的經營成果,被登記的人整碗端走的慘痛案例。

所以,如果有客戶來找我商量,要借名登記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股權,我一律建議不要。

不然就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分享給你,我每次給客戶的提醒。


不當登記負責人,不是就可以逃避責任

記得有一個客戶,他的工作模式就是一直開公司,但一直找人頭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經營有問題時,他就再換另一間公司。

結果身上背了一大堆案子。

因為法院在認定時,已經不單純是看登記人是誰,也會從真正經營、決策的人判斷。

縱使沒有成為被告,為了輔助被告的登記人,你還是要掏出錢來應付案子、還錢等,面臨的責任遠大於想像。

你有沒有辦法承擔?


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的登記人靠譜嗎?

行政機關唯一認明的是登記人。

如果你說你才是實際負責人,登記人卻跟你唱反調,不承認借名登記,你就要辛苦地提出證明才行。

否則,也只能摸摸鼻子。

而且,與其確認你是否有找到靠譜的登記人,不如說,這世上很難有能夠「保證」不變心的登記人。


醜話說在前面,預作證明的準備

①簽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目前大部分借名登記關係,最缺乏的。

但只要寫明借名登記關係,且雙方簽名,勝過證人的千言萬語。(也有可能根本沒證人。)

因為人會說謊,契約不會!

②一定要保留金流

之前有一個案件,客戶每次都用現金,直接把店的稅費繳掉。

結果訴訟時,因為沒辦法舉證,店的稅費是由他繳的,而敗訴。

所以,你要確保所有支出的費用,能夠顯示錢是從:你➜登記人➜收款單位。

任何一條金流關係斷了,就掰了。

③保管公司相關的重要物件,例如大小章、契約正本、財報等。

這才足夠顯示,你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你覺得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