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用「品牌名」跟廠商簽約,不行嗎?

越來越多人在經營品牌。

這裡說的品牌,是指個人、公司,成立一個跟個人或公司名稱不一定有關的「品牌」名稱。

例如,我妹的品牌叫「寫情書的人」,但那不是她的本名。

近期開幕的Dream Plaza生活商場,是統一集團旗下的品牌,但不是公司名稱。

最近審閱很多廠商跟品牌的合作契約。

發現不少直接用「品牌名稱」或「品牌帳號」來跟廠商簽約。

但這會出問題!


品牌不具法律上的簽約資格

簽署契約,就是要讓雙方為契約負責。

在法律上,被認為可以簽約負責的有:

自然人(個人)

法人(公司)

其他單位(政府單位)

品牌,不屬於上述之一。

它比較像是一個人的綽號。一般不會把綽號理解成是一個正式的名稱,而以綽號簽契約。


用品牌簽約會怎樣?

①找不到人為契約負責

品牌是一個名稱,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可以以為契約負責的主體。

如果契約上,只有寫品牌名稱,沒有留下任何真實的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資料。

當雙方發生履約爭議,會連提告都不知道要告誰。

就像只寫綽號,很多人可以叫這個綽號,唯有綽號背後真實的本名和身分證字號,才是真正能負責的人。

②負責人自行承擔契約責任

有些情況,本來是希望由「公司」來承擔契約責任,卻誤以為品牌就等於公司。

結果,用品牌名稱簽約,並蓋用品牌章,或品牌代表人,在契約上簽署個人姓名。

如果用最簡單的觀念:「契約簽約人,是為契約負責」來判斷。

契約上沒有公司章,很難直接讓公司負責。

在契約上有用印的品牌章,不直接等同公司章,讓公司負責的這條路,會很輾轉崎嶇,也可能不會成功。

最後,真正能夠直接負責的,就會是,有在契約上簽名或蓋章的品牌代理人個人。

多囧。


務必留下真實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現在合作的聯繫,多是用網路社群、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連電話都很少打了,根本用不到地址。

但記載真實名稱和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是確保簽約的人真正存在,可以為契約負責。

品牌名稱,或虛擬世界的社群帳號,無法確知它們背後能負責的對象是誰。

同時,地址也是必填。

不然連存證信函,甚至提告,都沒有辦法寄送。

這也是諮詢時,我經常想幫助,卻必須絞盡腦汁才幫助得了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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