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從彩虹眷村潑漆事件,看寫契約應注意的事。
最初因為彩虹爺爺(黃永阜)在老屋上,用鮮豔色彩和獨特的風格作畫,成為了台中知名景點。
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授權彩虹爺爺認養維護契約,無預警拒絕續約。
於是,在111年7月30日,契約到期的前一天,協助彩虹爺爺管理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著他的員工,用油漆塗刷覆蓋原本牆面上的彩繪。
各界譁然。
台中市政府對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目前刑事一、二審都判無罪,民事一審也認定台中市政府敗訴,彩虹文創公司不用賠償。
為什麼呢?
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
(以民事判決為基礎整理,附帶刑事結論)
❶台中市政府是彩虹眷村——房子的所有權人。從106年8月1日到111年7月31日委由彩虹爺爺認養(每次3年,續約1次)。
❷彩虹爺爺在106年、109年授權彩虹文創負責人,負責上開認養契約的各項工作。
❸依照認養契約第4條約定,彩虹爺爺能使用房子,且自備設備、器材進行創作。
同時,彩虹爺爺也已將過去創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人。
所以彩虹文創的負責人等人,可以繼續在彩虹眷村的房子上創作,也可以對已完成的創作進行改造或重新創作。
❹另依照認養契約第9條約定,認養期滿或經終止,彩虹爺爺應將房子回復原狀後返還台中市政府。
並未約定所謂回復原狀,是指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返還。
且參考106年的現場照片,大部分牆面及地面為素面,部分彩繪牆面多落漆、斑駁,如今現狀養護狀態得當,也沒有毀損或減少價值。
❺結論: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的行為,沒有毀損,無罪。也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所有權,不需賠償。
從這個案件獲得的啟發
❶著作權歸屬、授權、轉讓有必要書面寫清楚
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等能不能根據彩虹爺爺的原有創作,去修改或重新創作。
攸關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權利。
按照判決的記載,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有提出「著作人格權授權契約書」、「授權書」。
似可證明確實有獲得,彩虹爺爺將現在與未來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
但「授權書」等同著作財產權「讓與」嗎?
授權範圍又是什麼?
判決裡面只是輕描淡寫,沒有詳述授權書文字。
猜測是授權書本身也寫得很簡略,容有不同解讀的空間。
如果能夠在授權或權利讓與之初,就有更明確的「授權」或「權利讓與」的條件規範,可能可以避開雙方在著作權方面的角力。
❷契約文字明確的重要
台中市政府主張以富含彩繪的房子「現況」,解釋為契約裡回復原狀的意思。
但被法院駁回,因為契約沒有這樣的約定。
由此可知,契約解釋都是以「文字的字面上意義」為原則。
例外才透過其他證據,去推翻字面上的意思,而去討論文字背後的真實意義。
所以,必須重視契約的每一個字。
明明說好是A條件,發現字面上卻是B的意思,務必提出修改它。
否則,就必須花雙倍力氣,去舉證文字背後的意思。
也要解釋,為什麼文字意思不同,卻還是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