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捍衛指控,會成立誣告罪嗎?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成立的事件

媒體報導,高虹安被告誣告,二審結果出爐。

仍是有罪判決,只是刑度從十個月,改判成六個月。


到底發生了麼事?

❶高虹安在111年7月受提名參選新竹市長。

參選期間,發現陳時奮陸續以筆名「翁達瑞」,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等文。

❷就對陳時奮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❸後來經台北地檢署比對,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發表在期刊上的他篇論文(就稱A論文吧)有諸多相似,且抄襲與否是可受公評之事。

認為陳時奮為合理評論,犯罪嫌疑不足,對陳時奮為不起訴處分。

❹陳時奮因此對高虹安的提告行為,反告高虹安誣告罪。


為什麼高虹安成立誣告罪?

❶首先,誣告罪的要件是: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❷一審判決是這樣認為的:

①A論文的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該論文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

由高虹安及其他三位作者合著。

經公開發表後,刊登在《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期刊某期。

有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等證據顯示,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②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A論文

這個案子很大的討論點,在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寫的A論文,是否構成抄襲?

法院認為:

㊀高虹安只是A論文的共同作者之一,不算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A論文的著作權也不是歸於高虹安。

高虹安博士論文有大篇幅,一字不漏引用,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屬於抄襲。

㊁高虹安明知上述抄襲事實

依高虹安臺大碩士、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的學經歷,不可能不知引註規則。

她的博士論文裡有引註其他參考文獻,未引註A論文不是疏失。而是為了避免違反學術倫理,被他人發現,故意為之。

㊂卻仍對陳時奮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

還向檢警稱,陳時奮的爆料「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

認為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意圖。

㊃結論:誣告罪成立。判高虹安十個月有期徒刑。

❸二審判決改判六個月的原因

此時二審判決還沒公佈。

但依照媒體報導,是因為法院認為:

①高虹安對陳時奮提告時,只針對抄襲以外的部分言論。

②抄襲內容屬自己撰寫的A論文,非刻意抄襲。


我怎麼看這個判決

爭論點放在「有無抄襲」是比較奇怪的。

前面有提到,誣告罪的重要要件是「有無明知」提告非屬事實。

也就是一般誣告罪很難成罪的原因。

因此,

「『高虹安是否明知』她引用自己撰寫的A論文內容,而沒有標註的行為,是一種抄襲。」

我認為更值得討論。

才能判斷,她是不是具有誣告的故意。

可惜一審判決裡,主要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認為她應該知道「她的行為是抄襲」、「抄襲是不對的事」。

對於上述主觀心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

而且,假設二審判決真的如媒體所報導,認為高虹安引用自己撰寫A論文,沒有引註,是「非刻意」。

也認同高虹安,沒有對陳時奮指控「抄襲」的部分提告。

就有可能,高虹安一直不認為所謂「抄襲行為」是「抄襲行為」。

對陳時奮妨害名譽的提告,是為了澄清等目的,而不是單純為了使他受刑事處罰。

而沒有誣告的故意?

或者,高虹安當初提告陳時奮,範圍不包括他指控「抄襲」的內容。

則誣告這個案件,可能根本不應把焦點放在「抄襲」議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