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