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愷愷案的發生,讓人不忍年幼的愷愷被虐死,卻不能判處被告死刑。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