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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支付信任危機的根源—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有效?
起因是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訴訟,輸了第一審,被泰山公司假執行時發現,街口金科名下沒有資產。
導致民眾及商家擔心街口支付受波及,而暫停使用街口支付。
而造成街口金科一審敗訴的癥結點,就在於: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是否具有效力。
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發生什麼爭議?
泰山公司經營權之爭,公司派為了阻止市場派介入,在112年間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再以共計36億元購入街口金科40.3%股權。
後來,市場派認為公司派的作為,不符合公司授權,所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當時董事長代表簽署的契約不生效。
街口金科應把收取的35億9580萬元(已扣除證交稅),還給泰山公司。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無效
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代表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本身沒有決策權。
如果董事會決議無效,交易就欠缺授權。
除非公司事後承認,否則交易就會無效。
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重大交易的決定,應先經過「審計委員會」超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
通過以上決議之後,交易才是獲得董事會合法授權。
但在這個案子,第一審法院認為,泰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致董事會決議無效。
所以,當時泰山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街口金科的投資交易,也因此無效。
但街口金科可否主張基於善意,而使交易有效?
董事長代表公司做的交易,如果是外人難以知道的瑕疵,讓交易淪為無效,對外人來說,並不公平。
所以法院實務的見解認為,當董事長代表公司所做的交易行為有瑕疵,但交易的外人無從知悉時(法律上叫做善意),交易仍然發生效力。
而街口金科對於泰山公司董事會授權交易的瑕疵,是善意的嗎?
第一審法院認為:不算。
原因是,街口金科並沒有盡到查證義務。
街口金科明知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重大交易有相當嚴格的規定。
但街口金科卻沒有要求泰山公司,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相關證明,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因此,街口金科不能主張善意,而使交易成立。
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一審法院判決街口金科因為交易無效,應要返還泰山公司先前給付的投資款項。
從上市公司的大額交易,看中小企業決策的常見問題
看完這個案子的判決,發現爭議在於「交易是否受董事會合法授權」時,心有戚戚焉。
❶我接觸中小企業比較多,發現中小企業的股東及董事重疊性很高,決策速度的需求很快,反而更常忽略董事會依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董事長又是大股東,或是董事會的多數,甚至會跳過該有的董事會決議程序。
但其實董事會才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程序少了,將造成不必要的瑕疵爭議。
❷進行重大交易時,對交易對象進行調查的同時,確認交易經過合法授權的文件,也是重要的。
這是這案子揭示的重要訊息之一。
否則,就像街口金科,被認為沒有盡到查證義務,而必須返還已收到的大額投資款。甚至引發子公司街口支付的信心危機。
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