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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法律顧問合作的三種人

    看到一篇劉南琦臨床心理師的文章,分析「中文怪物」參賽者適合的職場角色。

    完美呈現了職場上人白白種。

    我擔任好幾間公司的法律顧問,配合過不同部門、不同性格的人員。很有趣,合作方式都不太一樣!

    在我心中分成三個類型,以下分享我的觀察和做法:

    ❶全權提交給律師負責

    「律師決定就好!」

    他們不太看或不太認真看法律意見,全盤接受。

    甚至直接傳給把意見回饋給對方公司。

    但這類型,很容易疏於「法律意見」跟他「業務執行」的平衡。

    例如,法律意見措辭強烈,直接傳給對方,對方可能奇蒙子壞,就不想續談了。

    所以,我都會多問問,關於他的業務、執行方向,多溝通、討論。

    在法律意見裡,考量到他的業務執行。

    也會在事後,特別關心後續執行、廠商回饋的情況。

    ❷搞懂每個法律意見,再自己做判斷

    是非常認真的人,會把我所提供的法律意見讀過、理解透徹。

    經常會有很多郵件往來或通話討論。

    我認為是最理想的。

    ❸理解法律意見,但也有自己職務上的堅持

    他們很多時候已經做過很多功課,也對自己的業務非常熟悉,知道自己想要什麼。

    例如,「提供擔保人」是防範風險的做法,但可能造成業務推廣上困難,客戶會卻步,這項業務就拿不下來。

    就會表達,希望可以把條款哪點調整更簡潔,或哪邊不要寫。

    可能從「提供擔保人」改成以其他折衷方案保護公司。

    甚至會提出,其他同業也是這麼做,也希望最低程度的比照辦理。

    但這類型,很容易因為在意「業務執行」優於「法律風險」。

    比較常發生在,職務是「業務」性質的人。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沒有好的折衷方案,或跟隨同業的做法,最後可能就捨棄掉那些該有的保護或防範機制。

    因此,在特定的範圍內,我也會把關得嚴格。

    重要的法律保護機制不能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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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著作侵權的指控,都必須「立刻」賠錢了事?

    近期最紅的陸劇《#許我耀眼》,被多位創作者指控,未經他們同意授權,講他們的插畫、攝影等作品,作為劇中的道具、背景、創作參考圖等。

    劇組獲悉之後,火速與創作者和解,並達成承諾下架相關內容。創作者也在網路上公開回應,已協商解決。

    劇正熱播中,面臨指控、被公開給予負面評價,勢必有損戲劇宣傳。盡速賠償當然有助於止血。

    不曉得劇組有沒有進行查證,或怎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確認侵權和指控對象的真實性。

    但至少我知道,不是所有個人或公司都能這麼大氣,負擔得起這樣立刻賠償的方式,來停止事端!

    尤其宣傳或活動正鋪天蓋地展開之際,受到突然出現的指控,一般中小企業,甚至規模小至一人公司的你,從商業法務的角度來看,首先最需要關切的是:

    「指控是否真實」

    ❶像《許我耀眼》被指控未經授權,直接在鏡頭畫面中出現原圖的,你需要查證的是:

    ①鏡頭裡出現的創作是從哪裡來的

    ②網路上的指控者是否是擁有著作的著作權人

    ❷像之前我遇過的,是指控行銷或活動創作本身,侵害到原著的,要調查的就更多了:

    ①指控者是否是「原著」的創作者或合法取得著作權的人

    ②你的創作與「原著」是否真的有雷同

    ③你的創作歷程是否有參考其他創作

    ④有參考其他創作時,所參考到是否來自於「原著」

    查證關於指控方的部分,絕對不要吝嗇於向他要求提出證明。因為很多時候,在這一關就很多指控方就中箭落馬了。

    如果以上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才是證實指控是真實的。

    如果不是,就表示你跟指控的人還有爭執的空間。

    我碰過的經驗,指控的人通常很急,尤其是還存有極大爭議的事件,更是常常逼著在短期間內做決定。

    但是調查程序未必急得來。

    除非有其他確認真相以外的考量,你不一定跟著對方的節奏來走。

    花錢了事、快速阻止爭端是一種做法。找出真相,真有侵權時再來誠意賠償,也是一種方式。

    前者未必真正解決爭端和負面影響;

    後者所花費的時間也未必比想像中的多。

    沉得住氣的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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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的諷刺

    前YouTube 頻道「眾量級」的家寧,昨天發布一則影片(影片放留言)。

    公布自己已以監察人的身分,就她母親,也就是群海公司負責人的侵佔等犯罪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也同步澄清,檢察官已經查核,她沒有侵佔任何人的錢。

    並透過法院閱卷資料,取得公司的完整帳目。未來會仔細查核公司的所有金流。

    不過諷刺的是:

    ❶監察人直到現在才開始執行的職責?

    公司法規定,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

    關於群海公司帳目不清,Andy老師沒有獲得該有的分配等事,是由Andy老師率先提出。

    推測如果Andy老師沒有揭露這些事情,監察人應該也不會主動執行「監察人」的職責。

    事到如今,才稱以監察人身分,按公司法規定,為了公司利益,對公司負責人提出訴訟、追溯過往帳目查核等,我想就是無法令人信服的原因。

    這也顯示,許多公司的監察人是某一方「自己人」時,大部分淪為橡皮圖章,而不會真實執行監督職責的現實情況。

    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限於起訴範圍,剩下的呢?

    依媒體的報導,新北地檢署起訴家寧母親,侵佔群海公司4318萬餘元(不確定是否包含商標)。

    (其餘起訴都是家寧父及妹幫助逃漏稅、家寧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應該不會是家寧訴訟的範疇,就不討論。)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應該也只是以此為範圍。不會再多了。

    程序上等同坐等刑事訴訟的結果。

    加上家寧的影片特別強調了無罪推定原則,而刑事刑事無罪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會被駁回。

    如果被認為是形式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想也不是空穴來風。

    ❸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勝訴,家寧母親是將侵佔款返還公司,而非Andy老師。

    而回歸公司的被侵佔款項,與Andy老師指控的營收上億的金額,還有大段距離。

    實際公司裡的錢有多少、是否屬於可分配給Andy老師,又是另一個議題。

    恐怕不是真的直接就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❹家寧以監察人身分,為公司利益查核帳目的真實性?

    影片中,家寧也有提到,會追查過去群海公司的所有帳目金流,釐清公司帳目狀況。

    不過,如果群海公司的帳目原本就帳目不清,家寧查不查得出來,是其一問題。

    再者,家寧怎麼查,對Andy老師來說,是否值得信任,又是另一個問題。

    這也是許多公司或合夥事業到清算時,還爭吵不休的原因。

    有時甚至最終是無法還原的真相,只由各方各自妥協。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做法,真的是為公司的利益嗎?還是張家的利益?還是只是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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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口支付信任危機的根源—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有效?

    今年七月時,發生街口支付信任危機。

    起因是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訴訟,輸了第一審,被泰山公司假執行時發現,街口金科名下沒有資產。

    導致民眾及商家擔心街口支付受波及,而暫停使用街口支付。

    而造成街口金科一審敗訴的癥結點,就在於: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是否具有效力。

    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發生什麼爭議?

    泰山公司經營權之爭,公司派為了阻止市場派介入,在112年間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再以共計36億元購入街口金科40.3%股權。

    後來,市場派認為公司派的作為,不符合公司授權,所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當時董事長代表簽署的契約不生效。

    街口金科應把收取的35億9580萬元(已扣除證交稅),還給泰山公司。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無效

    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代表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本身沒有決策權。

    如果董事會決議無效,交易就欠缺授權。

    除非公司事後承認,否則交易就會無效。

    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重大交易的決定,應先經過「審計委員會」超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

    通過以上決議之後,交易才是獲得董事會合法授權。

    但在這個案子,第一審法院認為,泰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致董事會決議無效。

    所以,當時泰山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街口金科的投資交易,也因此無效。

    但街口金科可否主張基於善意,而使交易有效?

    董事長代表公司做的交易,如果是外人難以知道的瑕疵,讓交易淪為無效,對外人來說,並不公平。

    所以法院實務的見解認為,當董事長代表公司所做的交易行為有瑕疵,但交易的外人無從知悉時(法律上叫做善意),交易仍然發生效力。

    而街口金科對於泰山公司董事會授權交易的瑕疵,是善意的嗎?

    第一審法院認為:不算。

    原因是,街口金科並沒有盡到查證義務。

    街口金科明知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重大交易有相當嚴格的規定。

    但街口金科卻沒有要求泰山公司,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相關證明,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因此,街口金科不能主張善意,而使交易成立。

    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一審法院判決街口金科因為交易無效,應要返還泰山公司先前給付的投資款項。

    從上市公司的大額交易,看中小企業決策的常見問題

    看完這個案子的判決,發現爭議在於「交易是否受董事會合法授權」時,心有戚戚焉。

    ❶我接觸中小企業比較多,發現中小企業的股東及董事重疊性很高,決策速度的需求很快,反而更常忽略董事會依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董事長又是大股東,或是董事會的多數,甚至會跳過該有的董事會決議程序。

    但其實董事會才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程序少了,將造成不必要的瑕疵爭議。

    ❷進行重大交易時,對交易對象進行調查的同時,確認交易經過合法授權的文件,也是重要的。

    這是這案子揭示的重要訊息之一。

    否則,就像街口金科,被認為沒有盡到查證義務,而必須返還已收到的大額投資款。甚至引發子公司街口支付的信心危機。

    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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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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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給10人以下公司雇用資深主管的三個提醒

    「我請了一個資深員工,期望他提供給我經營上的經驗和業績來源,但我害怕他把我的權利奪走,該怎麼保護自己?」

    這是少年頭家的煩惱。

    當然,這裡的少年與資深,是比較出來的,不限年紀,不要對號入座哈哈。

    勞動契約、委任契約靈活運用

    勞動契約關係,是人員與老闆有從屬關係,例如:要受主管指示辦事,沒有自主決定處理事務的權利,每天提供勞務的時間來賺取薪水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只要持續提供勞務,是沒有工作期限直到離職。

    委任契約關係,人員是受委任處理特定事務,為了達到特定事務的目標,可以自己決定處理方式。不是必須適用勞基法規定,通常約定一個委任時間,像是一至三年,到期要繼續合作再續約。

    如果看中這個人的經驗與業績,而不是為了公司多一名勞力,採用委任關係(常見是給予顧問職),有期限,可以評估委任效能後,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不用適用勞基法規定,自由有彈性。

    但並不是,把勞動契約的名稱,改成委任契約,就可以規避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

    薪資搭配獎金,權限設計,確保努力動機和權力掌控

    固定薪資通常是時間到了就付錢,無論勞資關係還是委任關係,時間久了,很難避免惰性。搭配獎金和分潤,讓績效和取得的報酬連動,是提升努力的動力方式之一。

    但如何搭配和設計,還有怎麼配套,例如KPI設定、獎金和分潤機制、預算、期望達到的效果等,都是需要討論的項目,再進行規劃。

    至於權力,要確保公司主管可以彼此制衡,老闆也要能夠監督檢核,才能掌控最終權力。否則,被這碗端走也是剛好。

    規畫好之後,再以契約寫清楚,就比較能避免被資深主管踩在腳下,有名無實。

    你可能覺得,這個每間公司都是用吧?

    是。但10人以下公司的組織很扁平,一人要管的東西通常很多,規範也沒有那麼清楚,人數少關係緊密,更容易有權責不分的情形發生。
    但沒有既要又要,承擔選擇的結果

    最後,如果你問,有沒有方法達成:既要他的經驗和業績來源,又希望他能跟一般員工一樣使喚,薪資不用那麼高,還不能奪權篡位,可不可能?

    我必須說,(幾乎)不可能。

    除非遇上天使,否則自己享盡所有好處的想法,是沒辦法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