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審閱期的條款要怎麼寫?」

客戶在做產品買賣的定型化契約,他問我的問題。

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讓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有合理的期間閱覽契約。

以確保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已經確實了解契約的所有內容。

我本來覺得,定型化契約範本都有公告在網路上,應該沒什麼好說的。

後來還是研究了一下,範本裡真有各種不同種寫法哈哈哈。

比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類型: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日(至少三日)」

「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甲方審閱完成。

後來我建議客戶的版本是❸。

原因是,文字記載消費者已經審閱完成,且有標明審閱完成的日期。

足夠表示,消費者是在讀過契約內容之後,才簽署契約。

版本❶比較像是告知消費者,或者提醒業者,審閱期有多久。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單從條款是看不出來出的。

既然已經考慮把審閱期條款寫在契約上,就是為了未來佐證方便。

如果有寫了一個看不出來,有沒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的條款,就白寫了。

版本❷比版本❶好些,有標明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的行動和日期。

但不是我的首選,因為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跟他確認已經審閱完畢,還是有一些差距。

「我可以寫版本❸,但是不要標註日期嗎?」客戶又問。

我的回答是:可以。只要未來有辦法證明,是哪個期間提供給消費者審閱的就好。

但是寫上日期會更好,就不用再去找其他的證明,來協助佐證。

審閱期的爭議,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對於契約有意見的時候。

在消費者訴訟案件裡面,消費者會主張,業者沒有給予審閱期,就要他簽約,所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這樣的主張,往往夾在各種其他更重要的主張之間。

但要說煩,也是蠻煩的。

有看到幾個範本,是讓消費者在審閱期條款之後簽署。

如果不嫌麻煩,這樣多簽一次,只會加分不會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