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審閱期的條款要怎麼寫?」
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讓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有合理的期間閱覽契約。
以確保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已經確實了解契約的所有內容。
我本來覺得,定型化契約範本都有公告在網路上,應該沒什麼好說的。
後來還是研究了一下,範本裡真有各種不同種寫法哈哈哈。
比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類型:
❶「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日(至少三日)」
❷「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❸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甲方審閱完成。
後來我建議客戶的版本是❸。
原因是,文字記載消費者已經審閱完成,且有標明審閱完成的日期。
足夠表示,消費者是在讀過契約內容之後,才簽署契約。
版本❶比較像是告知消費者,或者提醒業者,審閱期有多久。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單從條款是看不出來出的。
既然已經考慮把審閱期條款寫在契約上,就是為了未來佐證方便。
如果有寫了一個看不出來,有沒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的條款,就白寫了。
版本❷比版本❶好些,有標明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的行動和日期。
但不是我的首選,因為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跟他確認已經審閱完畢,還是有一些差距。
「我可以寫版本❸,但是不要標註日期嗎?」客戶又問。
我的回答是:可以。只要未來有辦法證明,是哪個期間提供給消費者審閱的就好。
但是寫上日期會更好,就不用再去找其他的證明,來協助佐證。
審閱期的爭議,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對於契約有意見的時候。
在消費者訴訟案件裡面,消費者會主張,業者沒有給予審閱期,就要他簽約,所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這樣的主張,往往夾在各種其他更重要的主張之間。
但要說煩,也是蠻煩的。
有看到幾個範本,是讓消費者在審閱期條款之後簽署。
如果不嫌麻煩,這樣多簽一次,只會加分不會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