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用合意解約/終止,打破合約原有的限制

新聞每天都在追北市府、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進度。

找了報導來看,原來是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由新光人壽取得五十年地上權開發計劃。

新光人壽打算把這個(可在地上開發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讓輝達直接按照想要的樣子去開發。

雙方並在今年五月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直接移轉地上權契約」。

但實際上,新光人壽依他跟北市府簽訂的契約,必須先把建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且得到北市府的許可,才能把地上權移轉給他人。

而輝達不接受,新光人壽先蓋好建物才移轉地上權。

所以:

「新光人壽」希望北市府能取消契約上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依照跟輝達的合作備忘錄履行。

「北市府」則考量積極爭取輝達進駐,希望跟新光人壽解約,讓北市府直接與輝達簽地上權契約。

而目前最新消息,是新光人壽有意接受北市府解約的方案,讓T17、18基地的使用權還給北市府。

結局如何還沒定論,但他們示範了商場上,各自打破契約的決心(大誤。

簽訂合約後,難免在履約期間發現跟原本預期有落差,例如廠商品質不佳、合作過程不順利、成品不能完成等情形。

經常有客戶問我:「按照契約上不能對對方xxx,律師,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xxx,又不至於違約、賠償?」

以前第一次聽到,心裡冒出:「你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哈哈哈。

有經驗以後,我知道在所難免。有時情勢所逼,不得不考慮,原本契約裡沒有的選項。

可以做的方法有二:


先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可以使用的規定;

去協商尋求雙方有共識、跳脫契約的條件。

以「北市府與新光人壽目前的爭議」舉例。


政府採購的案件,原則上按招標文件,也就是契約的內容。

依新聞報導來看,應無可以達成目的法律條文。


只剩協商一途。

如同新光人壽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在跟輝達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他們一定知道,跟北市府簽訂的地上權契約,是不能在蓋好建物前移轉地上權給別人。

但可能看上移轉地上權所得報酬的金額,不息希望與北市府協商,讓北市府同意他現行移轉地上權的條件。

就不生違約及違約金賠償的問題,或讓違約金少點。

而北市府也一樣。

儘管可以單純否決,新光人壽先行移轉地上權的要求,讓雙方繼續履行原訂契約即可。

為了爭取輝達進駐,還是提議與新光人壽合意解約。

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的情形下,「雙方合意」是唯一能打破原有契約限制的方式。

但「合意」所面臨的問題,就是:

條件需要他方的同意,勢必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以換取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北市府最初提議合意解約時,媒體報導,新光人壽對北市府提出的解約金不滿意,雙方陷入僵局。

我理解商業策略上的毀約,所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幫他們備齊武器,鼓勵他們不是毀約就沒戲唱了。

只是,可以預見的話,我還是會先試著在契約裡,保留彈性的條款。

盡可能避免,事後毀約必須承擔的沈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