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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高階主管用委任規避勞基法的成功率?

    昨天客戶寄一份委任契約,說要給一位主管簽的。

    開信才瀏覽一下。

    就立刻跟她約開會。

    確認高階主管的實際聘用方式。

    和她是否真正理解,委任和勞動契約的差別。

    其實,不是我雞婆。

    是先前碰過不少,「聽說」高階主管可以用委任的,就能不適用勞基法的說法。

    但事實上,勞基法的立法者和法院的判斷,也不是省油的燈

    無論契約標題叫什麼、稱呼叫勞工還是受任人、薪資高低、職位名稱。

    高階主管跟公司之間,是否適用勞基法,取決於有無「從屬性」。

    具有從屬關係的,是勞動契約關係;反之,則是委任關係。

    而從屬性在法條上沒有規定。

    但在判決實務上,有明確的判斷方式,和逐漸具體的事例:

    ❶|對工作沒有自主性(人格從屬性)

    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比較常見的例子是:

    · 有固定上班時間

    · 上下班要打卡

    · 需要接受考核

    · 要按照公司規定的工作規矩

    · 接受工作指派

    ❷|沒有獨立決定權(組織從屬性)

    只是公司組織中的一顆齒輪,跟其他員工共同完成公司的成果。

    通常不具有獨立的決定權,或小範圍的決定權而已。

    ❸|為公司的營業而工作(經濟從屬性)

    因為不是為自己的營利勞動,所以不需負擔公司的盈虧。

    例如:

    · 要去公司上班、加班,才有薪水和加班費

    · 獎金是依據公司規定和決定發放

    舉幾個法院判斷的例子:

    · 上班不用打卡,也不用按照規定請假

    · 對自己部門有決定權,對別的部分的事務、人事也· · 有審閱權、任用權

    · 月薪很高,且支付部分費用享有使用公司租賃車福利

    ➜委任契約

    · 擔任業務窗口,需親自負責聯繫客戶、接單等工作

    · 僅做好主管交辦的工作

    · 月領工資

    · 跟其他同事分工完成公司事務

    ➜勞動契約

    · 擔任人資暨行政管理處處長

    · 雖有部分核決權限,仍需定期接受考評

    · 須遵守公司工作規則

    · 領固定薪水

    ➜勞動契約

    · 擔任副總經理

    · 上下班免打卡

    · 沒有要求上班工時

    · 有核決一般費用、零用金請款單

    · 曾代表公司簽署保密同意書

    ➜委任契約

    回到客戶。

    通話的時候,她說她知道這個差別。

    她告訴我,那位主管負責很大一塊業務且有決策權。

    需要承擔業績,業績直接影響她的報酬高低。

    沒有無固定上下班時間和打卡需求等。

    性質確實符合委任契約關係。

    好在她是真正知道委任的意義,做適合公司的安排。

    如果為了規避責任,真相是,很難完全避開現行實務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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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合意解約/終止,打破合約原有的限制

    新聞每天都在追北市府、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進度。

    找了報導來看,原來是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由新光人壽取得五十年地上權開發計劃。

    新光人壽打算把這個(可在地上開發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讓輝達直接按照想要的樣子去開發。

    雙方並在今年五月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直接移轉地上權契約」。

    但實際上,新光人壽依他跟北市府簽訂的契約,必須先把建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且得到北市府的許可,才能把地上權移轉給他人。

    而輝達不接受,新光人壽先蓋好建物才移轉地上權。

    所以:

    「新光人壽」希望北市府能取消契約上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依照跟輝達的合作備忘錄履行。

    「北市府」則考量積極爭取輝達進駐,希望跟新光人壽解約,讓北市府直接與輝達簽地上權契約。

    而目前最新消息,是新光人壽有意接受北市府解約的方案,讓T17、18基地的使用權還給北市府。

    結局如何還沒定論,但他們示範了商場上,各自打破契約的決心(大誤。

    簽訂合約後,難免在履約期間發現跟原本預期有落差,例如廠商品質不佳、合作過程不順利、成品不能完成等情形。

    經常有客戶問我:「按照契約上不能對對方xxx,律師,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xxx,又不至於違約、賠償?」

    以前第一次聽到,心裡冒出:「你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哈哈哈。

    有經驗以後,我知道在所難免。有時情勢所逼,不得不考慮,原本契約裡沒有的選項。

    可以做的方法有二:

    ❶先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可以使用的規定;

    ❷去協商尋求雙方有共識、跳脫契約的條件。

    以「北市府與新光人壽目前的爭議」舉例。

    ❶政府採購的案件,原則上按招標文件,也就是契約的內容。

    依新聞報導來看,應無可以達成目的法律條文。

    ❷只剩協商一途。

    如同新光人壽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在跟輝達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他們一定知道,跟北市府簽訂的地上權契約,是不能在蓋好建物前移轉地上權給別人。

    但可能看上移轉地上權所得報酬的金額,不息希望與北市府協商,讓北市府同意他現行移轉地上權的條件。

    就不生違約及違約金賠償的問題,或讓違約金少點。

    而北市府也一樣。

    儘管可以單純否決,新光人壽先行移轉地上權的要求,讓雙方繼續履行原訂契約即可。

    為了爭取輝達進駐,還是提議與新光人壽合意解約。

    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的情形下,「雙方合意」是唯一能打破原有契約限制的方式。

    但「合意」所面臨的問題,就是:

    條件需要他方的同意,勢必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以換取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北市府最初提議合意解約時,媒體報導,新光人壽對北市府提出的解約金不滿意,雙方陷入僵局。

    我理解商業策略上的毀約,所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幫他們備齊武器,鼓勵他們不是毀約就沒戲唱了。

    只是,可以預見的話,我還是會先試著在契約裡,保留彈性的條款。

    盡可能避免,事後毀約必須承擔的沈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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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真實姓名簽約,可以嗎?—用網路帳號簽約為例

    客戶問我:

    「對方不願意用真實姓名簽約,怎麼辦?」

    「也不提供任何身分證件,讓我核對身分。」

    「他只願意用網路上的帳號,跟我簽約。」

    我問:「除了網路帳號外,任何真實個資都不願意提供?」

    客戶說:「對。」

    「那還要簽嗎?」

    我的答案是,簽可以,但要詳加評估。

    我提供的評估項目如下:

    ❶他是真實存在的人嗎?

    先說,能確認簽約對象真實存在的情況,不用真實姓名簽約,契約還是有效的。

    但問題是,來自網路世界,又只提供帳號,那是真實存在的人嗎?

    舉個比較好聯想的例子。

    詐騙集團經常用LINE跟被害人聯繫,使被害人交付金錢。

    通常被抓到的,都是跟被害人有見過面的車手、提供帳戶的人,因為從照片、帳戶資訊,比較能夠查到他們的真實身份。

    但實際跟被害人聊LINE、施以詐術的人,是真人,還是AI、機器人、虛擬人物,都無從得知。

    如果契約的對象,根本不是真實存在的人,契約效力就值得討論了。

    ❷你知道是誰要為契約負責嗎?

    只簽署帳號,你沒辦法確知,實際要為契約負責的人是誰。

    例如:你跟lawyerchien的IG帳號簽約法律服務。

    但實際上,這個帳號可以是我一人使用,也可以是別人使用,或我跟別人共同使用。

    簽約後,你可能遇上的風險是:

    你以為是由簡珣律師來履行法律服務契約,但實際上別人才是簽約的當事人,才是要履約的人。

    你可接受嗎?

    (BUT澄清,我的帳號都是我個人經營,如果需要法律服務,也是我自己來,不要擔心哈哈哈)

    ❸履約有爭議的時候,你找得到他嗎?

    留有網路帳號的對方,如果唯一提供的聯繫方式是社群平台訊息。

    一旦對方拒絕回應,你就找不到他了。

    接著你會面臨:

    想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但沒有地址,寄不了。

    想告他,但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也沒有能識別他的個人資訊,可能也告不了。

    (刑事訴訟程序還可以由檢警調查比對照片;但民事訴訟程序需要自己提供被告資訊)

    ❹如果履約爭議找不到對方,你可以承擔損失嗎?

    可以承擔的情況,例如:

    縱使發生履約爭議,你也不會受有損失,因為你在服務或交付產品之前,已經全額收款了。

    或你可能的損失不大,可以接受。

    如果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簽約絕對沒問題。

    但如果你的答案不肯定,依我的經驗,拒絕也不是件壞事。

    合作之間,誠實相待是第一步。

    第一步都過不了,未來通常也很難順利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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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給10人以下公司雇用資深主管的三個提醒

    「我請了一個資深員工,期望他提供給我經營上的經驗和業績來源,但我害怕他把我的權利奪走,該怎麼保護自己?」

    這是少年頭家的煩惱。

    當然,這裡的少年與資深,是比較出來的,不限年紀,不要對號入座哈哈。

    勞動契約、委任契約靈活運用

    勞動契約關係,是人員與老闆有從屬關係,例如:要受主管指示辦事,沒有自主決定處理事務的權利,每天提供勞務的時間來賺取薪水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只要持續提供勞務,是沒有工作期限直到離職。

    委任契約關係,人員是受委任處理特定事務,為了達到特定事務的目標,可以自己決定處理方式。不是必須適用勞基法規定,通常約定一個委任時間,像是一至三年,到期要繼續合作再續約。

    如果看中這個人的經驗與業績,而不是為了公司多一名勞力,採用委任關係(常見是給予顧問職),有期限,可以評估委任效能後,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不用適用勞基法規定,自由有彈性。

    但並不是,把勞動契約的名稱,改成委任契約,就可以規避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

    薪資搭配獎金,權限設計,確保努力動機和權力掌控

    固定薪資通常是時間到了就付錢,無論勞資關係還是委任關係,時間久了,很難避免惰性。搭配獎金和分潤,讓績效和取得的報酬連動,是提升努力的動力方式之一。

    但如何搭配和設計,還有怎麼配套,例如KPI設定、獎金和分潤機制、預算、期望達到的效果等,都是需要討論的項目,再進行規劃。

    至於權力,要確保公司主管可以彼此制衡,老闆也要能夠監督檢核,才能掌控最終權力。否則,被這碗端走也是剛好。

    規畫好之後,再以契約寫清楚,就比較能避免被資深主管踩在腳下,有名無實。

    你可能覺得,這個每間公司都是用吧?

    是。但10人以下公司的組織很扁平,一人要管的東西通常很多,規範也沒有那麼清楚,人數少關係緊密,更容易有權責不分的情形發生。
    但沒有既要又要,承擔選擇的結果

    最後,如果你問,有沒有方法達成:既要他的經驗和業績來源,又希望他能跟一般員工一樣使喚,薪資不用那麼高,還不能奪權篡位,可不可能?

    我必須說,(幾乎)不可能。

    除非遇上天使,否則自己享盡所有好處的想法,是沒辦法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