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館長合夥契約書的五個問題
從契約文字,搭配爆料內容和網路上的公示資料看來,這紙合夥契約牽涉金額達5400萬元,內容卻簡陋到不行。
當然,本件館長被爆料的,似乎不是直接來自合夥契約書,但實際上的爭執來源,我認為還是回到這份合夥契約書是否記載足夠清楚。
Google打關鍵字查詢合夥爭議,也有很多其他的新聞爭議。
表示一份好的合夥契約書,有多重要!
剛好透過館長的合夥契約書,來看五個常見的契約錯誤。
❶ 搞不清楚是誰對哪間公司、出資多少
一般常見的合夥契約書,最重要是記載成立「單一間」合夥事業,各合夥人出資多少。
館長的合夥契約書比較特別,出資的5400萬元是用在合夥經營「兩間」公司:成吉思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鐵木真健身館有限公司。
但這5400萬元,如何分別投入在兩間公司,完全沒有記載。
怎麼知道各合夥人在兩間合夥事業中,分別出資額是多少?比例如何?盈虧怎麼分派?
就是爭議的源頭之一。
❷ 成立公司的登記資本額跟合約對不上
從經濟部公司登記網站上,查到兩間公司資本總額,現在分別是500萬元、800萬元。
跟合夥契約書上,總共出資5400萬元也兜不上。
理論上,登記資本額應該是合夥人出資總額要一致。
假設因應實務需求,只登記部分資本額,那麼登記資本額以外的錢怎麼使用,如疏於記帳、控管,就可能發生帳務不明的情況,爭執、訴訟隨之而來。
❸ 股東有無負責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內容為何
館長合夥契約書上,只載明由合夥人之一吳明鑒擔任兩間公司的總經理。
其他合夥人呢?
假如其他合夥人,也有參與經營,而擔任其他職務,合夥契約書上沒有寫到,就經常發生執行範圍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
❹ 館長的300萬元到底是借款、乾股還是現金以外出資?
合夥契約書上面寫館長出資的300萬元,被爆料不是館長自己出的。
但「不是自己出的」有很多種含義。
假設如爆料所說,是借貸。館長就有還款的義務。
假如是某個人幫館長出錢,等同用送的,是送的人當時心甘情願,現在再拿出來講,實在沒意思。
假如是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勞務、技術、信用等,他還是提出了有價值的東西,就必須記載出資方式,並估價當作他的出資額。
這點很常被遺忘。
❺ 為什麼不適合什麼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在合夥契約書第五條,約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
但我不建議把這條當作萬靈丹。
大部分的人不像律師,有隨時查看法律條文的習慣。
所以,沒有寫的,通常契約各方就很難遵照。
而且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未必符合每個合夥的合作方式。
還是針對合作方式,擬定特定的條款,才是最適合彼此的。
合夥契約書寫得好,合夥合作沒煩惱(有押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