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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訴訟前不要揭露全部證據?

客戶收到存證信函。

裡面洋洋灑灑寫著對服務的不滿意。

最後請求客戶給付高額的賠償金。

客戶越讀越生氣,因為上面所說加油添醋,不是事實。

急著想寫信回應,並且把證據附上去打臉對方。

你有過這種經驗嗎?

對方除了客人,還可能是合作廠商;

不滿意的服務,也可能是商品;

高額賠償金可能是要求退貨、其他客訴等。

但我阻止了他。

在進到訴訟階段之前,不要任意把證據提供給對方。

原因是這樣的:


|提出證據未必就能說服對方

很多客戶認為,一旦丟出證據,對方就會被說服、讓紛爭告一段落。

但我的經驗是,對方通常不會因此停止主張。

先不論證據是不是真的對自己有利。(有時是自以為的完美證據,事實上不是,根本不足證明)

雙方就是觀點不同,才會發生爭議。

在尚未訴訟之前,也沒有法官居間判斷。

對方沒有理由要接受你意見和證據見解。

最終,演變成各說各話。

既然丟出證據未必能說服對方,

不如留一手保留協商彈性,或留待未來訴訟時,法官判斷。


|壞了協商的契機

發生爭執時,先以書面通知的,通常有協商意願。

但提出完整的證據,很常有以下情況:

一是激怒對方。

例如,客訴內容是服務態度不佳。

結果在枝微末節之處,提出證據反駁,反而讓對方更不滿意回應方式。

導致拒絕繼續溝通。

二是證據一翻兩瞪眼,沒有協商彈性。

舉例,向合作廠商請求賠償。

提出證據前,雙方都還在猜測彼此的底線,或實際損害。

因為各自處於摸索和盤算,有機會在實際證據顯示的金額範圍外討論。

更有可能談到高於期望值的結果。

一旦揭露證據,實際損害一覽無遺。

結論就不同了。

很少對方在得知單據有五十萬元時,仍同意以一倍的金額和解。


|影響未來訴訟主張的空間

假設證據全都揭露給對方,對應證據的說辭,應該是都說過、說完了。

如果說錯,很難轉圜。

而且攻防武器全都讓對方看光。

訴訟策略可調整的範圍就比較小。

舉例來說,某一段訊息中,確實曾經承認產品瑕疵的過錯。

訴訟前已毫無篩選的提出給對方。

則訴訟時,就很難無視自己承認的產品瑕疵。

如果當初有把選擇性提出,或許對方沒有發現,甚至可以避開這些證據。

回到客戶遇上的事情。

我拉住客戶,阻止立刻想把證據砸在對方臉上的衝動。

建議他先簡單回覆對方。

例如否認哪些事實,或願意釋出的善意有哪些。

不要檢附證據,先看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後來,過程中有提出一些證明,但都是在評估過的提出。

透過策略,一推一拉,促使他們真的坐下來談。

得到理想中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