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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訴訟前不要揭露全部證據?
裡面洋洋灑灑寫著對服務的不滿意。
最後請求客戶給付高額的賠償金。
客戶越讀越生氣,因為上面所說加油添醋,不是事實。
急著想寫信回應,並且把證據附上去打臉對方。
你有過這種經驗嗎?
對方除了客人,還可能是合作廠商;
不滿意的服務,也可能是商品;
高額賠償金可能是要求退貨、其他客訴等。
但我阻止了他。
在進到訴訟階段之前,不要任意把證據提供給對方。
原因是這樣的:
❶|提出證據未必就能說服對方
很多客戶認為,一旦丟出證據,對方就會被說服、讓紛爭告一段落。
但我的經驗是,對方通常不會因此停止主張。
先不論證據是不是真的對自己有利。(有時是自以為的完美證據,事實上不是,根本不足證明)
雙方就是觀點不同,才會發生爭議。
在尚未訴訟之前,也沒有法官居間判斷。
對方沒有理由要接受你意見和證據見解。
最終,演變成各說各話。
既然丟出證據未必能說服對方,
不如留一手保留協商彈性,或留待未來訴訟時,法官判斷。
❷|壞了協商的契機
發生爭執時,先以書面通知的,通常有協商意願。
但提出完整的證據,很常有以下情況:
一是激怒對方。
例如,客訴內容是服務態度不佳。
結果在枝微末節之處,提出證據反駁,反而讓對方更不滿意回應方式。
導致拒絕繼續溝通。
二是證據一翻兩瞪眼,沒有協商彈性。
舉例,向合作廠商請求賠償。
提出證據前,雙方都還在猜測彼此的底線,或實際損害。
因為各自處於摸索和盤算,有機會在實際證據顯示的金額範圍外討論。
更有可能談到高於期望值的結果。
一旦揭露證據,實際損害一覽無遺。
結論就不同了。
很少對方在得知單據有五十萬元時,仍同意以一倍的金額和解。
❸|影響未來訴訟主張的空間
假設證據全都揭露給對方,對應證據的說辭,應該是都說過、說完了。
如果說錯,很難轉圜。
而且攻防武器全都讓對方看光。
訴訟策略可調整的範圍就比較小。
舉例來說,某一段訊息中,確實曾經承認產品瑕疵的過錯。
訴訟前已毫無篩選的提出給對方。
則訴訟時,就很難無視自己承認的產品瑕疵。
如果當初有把選擇性提出,或許對方沒有發現,甚至可以避開這些證據。
回到客戶遇上的事情。
我拉住客戶,阻止立刻想把證據砸在對方臉上的衝動。
建議他先簡單回覆對方。
例如否認哪些事實,或願意釋出的善意有哪些。
不要檢附證據,先看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後來,過程中有提出一些證明,但都是在評估過的提出。
透過策略,一推一拉,促使他們真的坐下來談。
得到理想中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