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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訴訟前不要揭露全部證據?

    客戶收到存證信函。

    裡面洋洋灑灑寫著對服務的不滿意。

    最後請求客戶給付高額的賠償金。

    客戶越讀越生氣,因為上面所說加油添醋,不是事實。

    急著想寫信回應,並且把證據附上去打臉對方。

    你有過這種經驗嗎?

    對方除了客人,還可能是合作廠商;

    不滿意的服務,也可能是商品;

    高額賠償金可能是要求退貨、其他客訴等。

    但我阻止了他。

    在進到訴訟階段之前,不要任意把證據提供給對方。

    原因是這樣的:

    ❶|提出證據未必就能說服對方

    很多客戶認為,一旦丟出證據,對方就會被說服、讓紛爭告一段落。

    但我的經驗是,對方通常不會因此停止主張。

    先不論證據是不是真的對自己有利。(有時是自以為的完美證據,事實上不是,根本不足證明)

    雙方就是觀點不同,才會發生爭議。

    在尚未訴訟之前,也沒有法官居間判斷。

    對方沒有理由要接受你意見和證據見解。

    最終,演變成各說各話。

    既然丟出證據未必能說服對方,

    不如留一手保留協商彈性,或留待未來訴訟時,法官判斷。

    ❷|壞了協商的契機

    發生爭執時,先以書面通知的,通常有協商意願。

    但提出完整的證據,很常有以下情況:

    一是激怒對方。

    例如,客訴內容是服務態度不佳。

    結果在枝微末節之處,提出證據反駁,反而讓對方更不滿意回應方式。

    導致拒絕繼續溝通。

    二是證據一翻兩瞪眼,沒有協商彈性。

    舉例,向合作廠商請求賠償。

    提出證據前,雙方都還在猜測彼此的底線,或實際損害。

    因為各自處於摸索和盤算,有機會在實際證據顯示的金額範圍外討論。

    更有可能談到高於期望值的結果。

    一旦揭露證據,實際損害一覽無遺。

    結論就不同了。

    很少對方在得知單據有五十萬元時,仍同意以一倍的金額和解。

    ❸|影響未來訴訟主張的空間

    假設證據全都揭露給對方,對應證據的說辭,應該是都說過、說完了。

    如果說錯,很難轉圜。

    而且攻防武器全都讓對方看光。

    訴訟策略可調整的範圍就比較小。

    舉例來說,某一段訊息中,確實曾經承認產品瑕疵的過錯。

    訴訟前已毫無篩選的提出給對方。

    則訴訟時,就很難無視自己承認的產品瑕疵。

    如果當初有把選擇性提出,或許對方沒有發現,甚至可以避開這些證據。

    回到客戶遇上的事情。

    我拉住客戶,阻止立刻想把證據砸在對方臉上的衝動。

    建議他先簡單回覆對方。

    例如否認哪些事實,或願意釋出的善意有哪些。

    不要檢附證據,先看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後來,過程中有提出一些證明,但都是在評估過的提出。

    透過策略,一推一拉,促使他們真的坐下來談。

    得到理想中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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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著作侵權的指控,都必須「立刻」賠錢了事?

    近期最紅的陸劇《#許我耀眼》,被多位創作者指控,未經他們同意授權,講他們的插畫、攝影等作品,作為劇中的道具、背景、創作參考圖等。

    劇組獲悉之後,火速與創作者和解,並達成承諾下架相關內容。創作者也在網路上公開回應,已協商解決。

    劇正熱播中,面臨指控、被公開給予負面評價,勢必有損戲劇宣傳。盡速賠償當然有助於止血。

    不曉得劇組有沒有進行查證,或怎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確認侵權和指控對象的真實性。

    但至少我知道,不是所有個人或公司都能這麼大氣,負擔得起這樣立刻賠償的方式,來停止事端!

    尤其宣傳或活動正鋪天蓋地展開之際,受到突然出現的指控,一般中小企業,甚至規模小至一人公司的你,從商業法務的角度來看,首先最需要關切的是:

    「指控是否真實」

    ❶像《許我耀眼》被指控未經授權,直接在鏡頭畫面中出現原圖的,你需要查證的是:

    ①鏡頭裡出現的創作是從哪裡來的

    ②網路上的指控者是否是擁有著作的著作權人

    ❷像之前我遇過的,是指控行銷或活動創作本身,侵害到原著的,要調查的就更多了:

    ①指控者是否是「原著」的創作者或合法取得著作權的人

    ②你的創作與「原著」是否真的有雷同

    ③你的創作歷程是否有參考其他創作

    ④有參考其他創作時,所參考到是否來自於「原著」

    查證關於指控方的部分,絕對不要吝嗇於向他要求提出證明。因為很多時候,在這一關就很多指控方就中箭落馬了。

    如果以上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才是證實指控是真實的。

    如果不是,就表示你跟指控的人還有爭執的空間。

    我碰過的經驗,指控的人通常很急,尤其是還存有極大爭議的事件,更是常常逼著在短期間內做決定。

    但是調查程序未必急得來。

    除非有其他確認真相以外的考量,你不一定跟著對方的節奏來走。

    花錢了事、快速阻止爭端是一種做法。找出真相,真有侵權時再來誠意賠償,也是一種方式。

    前者未必真正解決爭端和負面影響;

    後者所花費的時間也未必比想像中的多。

    沉得住氣的是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