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高階主管用委任規避勞基法的成功率?
開信才瀏覽一下。
就立刻跟她約開會。
確認高階主管的實際聘用方式。
和她是否真正理解,委任和勞動契約的差別。
其實,不是我雞婆。
是先前碰過不少,「聽說」高階主管可以用委任的,就能不適用勞基法的說法。
但事實上,勞基法的立法者和法院的判斷,也不是省油的燈
無論契約標題叫什麼、稱呼叫勞工還是受任人、薪資高低、職位名稱。
高階主管跟公司之間,是否適用勞基法,取決於有無「從屬性」。
具有從屬關係的,是勞動契約關係;反之,則是委任關係。
而從屬性在法條上沒有規定。
但在判決實務上,有明確的判斷方式,和逐漸具體的事例:
❶|對工作沒有自主性(人格從屬性)
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比較常見的例子是:
· 有固定上班時間
· 上下班要打卡
· 需要接受考核
· 要按照公司規定的工作規矩
· 接受工作指派
❷|沒有獨立決定權(組織從屬性)
只是公司組織中的一顆齒輪,跟其他員工共同完成公司的成果。
通常不具有獨立的決定權,或小範圍的決定權而已。
❸|為公司的營業而工作(經濟從屬性)
因為不是為自己的營利勞動,所以不需負擔公司的盈虧。
例如:
· 要去公司上班、加班,才有薪水和加班費
· 獎金是依據公司規定和決定發放
舉幾個法院判斷的例子:
· 上班不用打卡,也不用按照規定請假
· 對自己部門有決定權,對別的部分的事務、人事也· · 有審閱權、任用權
· 月薪很高,且支付部分費用享有使用公司租賃車福利
➜委任契約
· 擔任業務窗口,需親自負責聯繫客戶、接單等工作
· 僅做好主管交辦的工作
· 月領工資
· 跟其他同事分工完成公司事務
➜勞動契約
· 擔任人資暨行政管理處處長
· 雖有部分核決權限,仍需定期接受考評
· 須遵守公司工作規則
· 領固定薪水
➜勞動契約
· 擔任副總經理
· 上下班免打卡
· 沒有要求上班工時
· 有核決一般費用、零用金請款單
· 曾代表公司簽署保密同意書
➜委任契約
回到客戶。
通話的時候,她說她知道這個差別。
她告訴我,那位主管負責很大一塊業務且有決策權。
需要承擔業績,業績直接影響她的報酬高低。
沒有無固定上下班時間和打卡需求等。
性質確實符合委任契約關係。
好在她是真正知道委任的意義,做適合公司的安排。
如果為了規避責任,真相是,很難完全避開現行實務上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