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高階主管用委任規避勞基法的成功率?

昨天客戶寄一份委任契約,說要給一位主管簽的。

開信才瀏覽一下。

就立刻跟她約開會。

確認高階主管的實際聘用方式。

和她是否真正理解,委任和勞動契約的差別。

其實,不是我雞婆。

是先前碰過不少,「聽說」高階主管可以用委任的,就能不適用勞基法的說法。

但事實上,勞基法的立法者和法院的判斷,也不是省油的燈

無論契約標題叫什麼、稱呼叫勞工還是受任人、薪資高低、職位名稱。

高階主管跟公司之間,是否適用勞基法,取決於有無「從屬性」。

具有從屬關係的,是勞動契約關係;反之,則是委任關係。

而從屬性在法條上沒有規定。

但在判決實務上,有明確的判斷方式,和逐漸具體的事例:


|對工作沒有自主性(人格從屬性)

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比較常見的例子是:

· 有固定上班時間

· 上下班要打卡

· 需要接受考核

· 要按照公司規定的工作規矩

· 接受工作指派


|沒有獨立決定權(組織從屬性)

只是公司組織中的一顆齒輪,跟其他員工共同完成公司的成果。

通常不具有獨立的決定權,或小範圍的決定權而已。


|為公司的營業而工作(經濟從屬性)

因為不是為自己的營利勞動,所以不需負擔公司的盈虧。

例如:

· 要去公司上班、加班,才有薪水和加班費

· 獎金是依據公司規定和決定發放

舉幾個法院判斷的例子:

· 上班不用打卡,也不用按照規定請假

· 對自己部門有決定權,對別的部分的事務、人事也· · 有審閱權、任用權

· 月薪很高,且支付部分費用享有使用公司租賃車福利

➜委任契約

· 擔任業務窗口,需親自負責聯繫客戶、接單等工作

· 僅做好主管交辦的工作

· 月領工資

· 跟其他同事分工完成公司事務

➜勞動契約

· 擔任人資暨行政管理處處長

· 雖有部分核決權限,仍需定期接受考評

· 須遵守公司工作規則

· 領固定薪水

➜勞動契約

· 擔任副總經理

· 上下班免打卡

· 沒有要求上班工時

· 有核決一般費用、零用金請款單

· 曾代表公司簽署保密同意書

➜委任契約

回到客戶。

通話的時候,她說她知道這個差別。

她告訴我,那位主管負責很大一塊業務且有決策權。

需要承擔業績,業績直接影響她的報酬高低。

沒有無固定上下班時間和打卡需求等。

性質確實符合委任契約關係。

好在她是真正知道委任的意義,做適合公司的安排。

如果為了規避責任,真相是,很難完全避開現行實務上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