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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密勞動調解內容,不是你說的算

    「調解成立的話,希望勞方對調解方案保密,不要跑出去講。不然就告他。」

    這幾天和客戶在討論勞動調解,客戶問我。

    以資方的角度,多數在意保密的原因,是為了保有個別磋商的彈性;也避免影響到其他員工,造成效仿。

    老闆們通常希望,勞方最好一個字都不要跟人家提到。否則就是洩密違約了。

    但實際上,老闆們對於勞資調解保密條款的保護程度,期望與法院判決實務有差距。

    以一個判決的實際案例舉例。

    案例是勞資雙方做成調解筆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 分潤獎金何時給付

    · 是否有資遣事實

    · 雙方拋棄調解筆錄方案以外的其他民事請求權

    · 「本案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第三人轉述宣揚。如有違反同意給付對方新台幣25萬元整。」

    結果事後勞方在自己的Threads和Instagram 上面發文,其中內容包括「被前老闆之前,還沒資遣費」等語。

    資方認為,勞方的發文已經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

    因此向勞方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萬元。

    後來,這個案件判資方敗訴,原因是:

    ❶法院解釋,保密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護公司經營上、經濟上的重要訊息。

    調解內容中,關於具體的和解金額及條件,才屬於這條所規範的保密內容。

    拋棄的其他權利,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等敏感資訊,不算在保密的範圍。

    ❷勞方的貼文中,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自己的資訊,也沒有提及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身分資訊。

    ❸勞方在貼文和留言中,也都沒有出現對其他人轉述宣揚,調解方案所涉及的具體調解金額和條件。

    ❹勞方的貼文重點,是在回顧過去一年經歷的事實,也沒有故意洩漏調解內容的意思。

    所以認為,勞方的貼文沒有違反保密條款。

    而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判斷方式。

    歸納一下,除非:

    ❶有很具體的說到調解筆錄的方案

    ❷且對方可以勞方和資方的的身分資訊

    不然,目前實務上看來,要認定勞方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是很不容易的。

    反之,勞方認為資方違反保密業務時,也是一樣困難。

    回到客戶的案子。

    這就是為什麼,勞資調解前,需要事前設想對策的原因。

    你必須先明白,實務見解的發展方向。

    再討論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我通常設計一些特定的問題來引導)

    把這些風險,一併考量進調解方案裡面。

    最後,才決定出確定的調解方案,和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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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龔益霆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從三立看雇主的防治角色

    江祖平在threads 上,爆料了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的兒子,也是在三立擔任現場指導的龔益霆,對女演員及其他女性下藥性侵、偷拍。

    後來龔益霆發文說明,曾與江祖平交往的關係。

    才坐實江祖平是她自己所述的女演員。

    同時她也提出其他證據,稱還有不少受害者。

    三立在第一時間回覆,已於九月三日主動起動內部調查。並有與江祖平聯繫。

    於九月四日將事件關係人,龔益霆的父親龔美富暫離現職。稱配合將配合檢警調查。

    但江祖平反而在三立發聲後,持續在社群上,表達不方便讓三立介入。

    更闡述,縱使有三立的初步處置,龔益霆父子都離開三立,因為他們都知道她的住處,而仍感到害怕。

    實際上,去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才修法,針對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提高雇主責任。包括:

    ❶受僱者超過十人以上,雇主就要訂定申訴管道;超過三十人,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規範。

    ❷無論是否有被害人申訴(例如:傳聞、聽說),都要做出「立即有效的修正及補救措施」。

    ❸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向員工宣導,及給予教育訓練。

    ❹申訴處理單位和調查小組,均增加女性及外部專家比例。

    ❺甚至如果加害人是雇主負責人或最高受僱者,或經雇主未處理,或不符雇主調查懲戒,都允許直接向地方政府求助。

    這無非是希望透過修法,促使雇主能降低職場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並提供被害人可以求助的管道。

    可是,以這次三立來舉例。

    以龔益霆的實際職稱,只是現場指導,不是什麼高階主管,被害人等沒辦法直接跳過公司,向地方政府申訴。

    假設三立聲稱有設置內部申訴管道,和防治性相關犯罪的決心,都是真實的。

    龔益霆是三立資深副總的兒子,這層關係之下,內部申訴管道是否能保持中立,不受資深副總或他的人脈干擾,也令人質疑。

    或許就是為什麼,江祖平遲未利用三立聲稱提供的管道申訴。

    反而是先透過社群,讓社會輿論形成後,去促使三立有所作為。

    也或是為什麼,除了江祖平以外,其他檢附訊息對話,或提供證據給江祖平的其他受害者,在此之前都未曾反應過被騷擾、侵犯一事。

    連三立在爆料之後,龔益霆父子已離開三立,江祖平仍感到害怕且身心俱疲。

    在在都顯示了,對於性騷擾或更嚴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發生,雇主除了依法提供完善防治和應變措施外,

    如何讓被害人對雇主所提供的一切感到「信任」,願意「安心」使用,才是雇主實際該努力之處。

    否則,再多的法律和處罰約束,雇主所謂「完善的防範機制」,只是口號和形式而已,沒辦法對被害人及整個體制改善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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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可以把「九點半睡覺」放在公司規則裡嗎?

    最近網友瘋傳「蔡依林九點半睡覺」,被視為圭臬。

    讓我想到,在客戶的公司規則中,常見到不少類似的期望性質規定。

    當然,不是規定員工晚上要九點半睡覺哈哈。

    但諸如:

    「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

    「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

    「維持公司良好形象」

    這樣規定致命缺點,是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❶規定不夠明確時,無法遵守及判斷。

    規定可以因每個人經歷背景認知差異,而有不同解釋。

    等同沒有標準。

    例如,正向態度、良好形象、最佳精神狀態是什麼?

    每個人心中的定義都不同,員工怎麼遵守?

    違規時,因為規定存在爭議,老闆也很難乾脆地處罰。

    ❷老闆管不到的,就不會被重視。

    下班後的私人作息、休閒活動,不是老闆能夠插手。

    員工就算出勤前48小時徹夜狂歡,公司以無從知道或查證。

    規範根本無法落實,員工就不在意、不遵守。

    分享三個,檢視公司規則能不能落實的方法:

    ❶有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可以從「一個員工的行為,會不會讓二個主管做出不同的判斷?」來想。

    ❷規範的行為對工作成果有沒有直接關聯嗎? 如果刪掉,真的會影響營運?

    ❸員工違反時,你有沒有辦法知道?

    三個問題裡,有兩個以上答案是「不確定」或「不敢」,這條規則很容易淪為裝飾。

    回到前面的例子,我會這樣改:

    把「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改為「連續準時出勤_次有獎勵」(公司管得到)。

    把「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改成「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事項」、「參與公司活動」等正向態度的具體作為。

    把「維持公司良好形象」,改成「不能對外散佈公司的不實消息」等具體的維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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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員工拿公司資源謀私?3個背信的舉證關鍵不能少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偷接案,還安排公司的人員來幫忙處理,提告後,卻因舉證不足失敗。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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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給10人以下公司雇用資深主管的三個提醒

    「我請了一個資深員工,期望他提供給我經營上的經驗和業績來源,但我害怕他把我的權利奪走,該怎麼保護自己?」

    這是少年頭家的煩惱。

    當然,這裡的少年與資深,是比較出來的,不限年紀,不要對號入座哈哈。

    勞動契約、委任契約靈活運用

    勞動契約關係,是人員與老闆有從屬關係,例如:要受主管指示辦事,沒有自主決定處理事務的權利,每天提供勞務的時間來賺取薪水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只要持續提供勞務,是沒有工作期限直到離職。

    委任契約關係,人員是受委任處理特定事務,為了達到特定事務的目標,可以自己決定處理方式。不是必須適用勞基法規定,通常約定一個委任時間,像是一至三年,到期要繼續合作再續約。

    如果看中這個人的經驗與業績,而不是為了公司多一名勞力,採用委任關係(常見是給予顧問職),有期限,可以評估委任效能後,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不用適用勞基法規定,自由有彈性。

    但並不是,把勞動契約的名稱,改成委任契約,就可以規避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

    薪資搭配獎金,權限設計,確保努力動機和權力掌控

    固定薪資通常是時間到了就付錢,無論勞資關係還是委任關係,時間久了,很難避免惰性。搭配獎金和分潤,讓績效和取得的報酬連動,是提升努力的動力方式之一。

    但如何搭配和設計,還有怎麼配套,例如KPI設定、獎金和分潤機制、預算、期望達到的效果等,都是需要討論的項目,再進行規劃。

    至於權力,要確保公司主管可以彼此制衡,老闆也要能夠監督檢核,才能掌控最終權力。否則,被這碗端走也是剛好。

    規畫好之後,再以契約寫清楚,就比較能避免被資深主管踩在腳下,有名無實。

    你可能覺得,這個每間公司都是用吧?

    是。但10人以下公司的組織很扁平,一人要管的東西通常很多,規範也沒有那麼清楚,人數少關係緊密,更容易有權責不分的情形發生。
    但沒有既要又要,承擔選擇的結果

    最後,如果你問,有沒有方法達成:既要他的經驗和業績來源,又希望他能跟一般員工一樣使喚,薪資不用那麼高,還不能奪權篡位,可不可能?

    我必須說,(幾乎)不可能。

    除非遇上天使,否則自己享盡所有好處的想法,是沒辦法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