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網紅波特王與經紀公司之爭——看合約簽訂的眉角
雙方都在網路上發文,但各執一詞。
我找出判決來看,法院的判斷是這樣的:
❶|起源
①波特王提起部分:
波特王先分別在105年、109年間,與前經紀公司(聚暘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聚暘公司為波特王提供演藝經紀等服務。
但自107年起,聚暘公司積欠波特王工作分潤。
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聚暘公司給付:
· 大陸地區廣告分潤60萬元
· 111年5月份分潤35萬5311元
· 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②聚暘公司反訴部分:
聚暘公司則認為,自111年起,波特王均已違約:
· 拒絕接受聚暘媒體安排
· 擅自以自己名義申請「波特王」商標
· 拒絕聚暘媒體同仁登入YouTube頻道查看後台帳號經營、提出收益等情。
波特王也未依約給付YouTube「波特王Potter King」頻道分潤。
且依約該頻道於經紀關係終止後,歸屬聚暘公司。
故請求波特王給付:
· 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 自105年12月1日起到雙方契約終止之後的頻道分潤
· 將頻道交還給聚暘公司。
· 波特王不能再使用「波特王」名稱
❷|主要爭執及法院判斷
①波特王可否請求大陸地區廣告分潤?YES
合約有明文約定,且聚暘公司承認已委由大陸公司收到大陸地區廣告分潤。
不管代收款公司有無把款項付給聚暘公司,都不影響聚暘公司,應依約給付分潤給波特王的義務,
②波特王可否請求111年5月分潤?YES
聚暘公司承認沒有發放該分潤。
③波特王可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YES
聚暘公司確實遲延給付大陸地區廣告分潤,且未按期給付110年12月至111年3月份分潤,都是違約事實。
且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沒有過高。
④聚暘公司可否請求頻道分潤?YES
合約約定:YOUTUBE 頻道當月分潤收入逾3萬5000元,超過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攤。
波特王依約應將107年9月25日起至合約終止期間,頻道收入分潤給聚暘公司,共計為379萬4450元。
但107年9月25日前、雙方合約終止後的頻道收益,聚暘公司都不得請求。
至於波特王主張,雙方曾口頭約定不須再分潤。因舉證不足,法院沒有採信。
⑤聚暘公司可否請求波特王返還頻道?NO
依合約約定,聚暘公司創設者的,歸屬聚暘公司。
但頻道是波特王在大學時期創設,不是聚暘公司「創設」。
所以,頻度是波特王的,不用返還頻道給聚暘公司。
⑥聚暘公司是否可要求,波特王不再使用「波特王」名稱?NO
合約是約定,聚暘公司「規劃」的名稱,所有權歸聚暘公司。
但波特王在簽約前已使用,不是由聚暘公司規劃。
所以「波特王」名稱是波特王所有,聚暘公司不得請求返還。
⑦聚暘公司可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YES
雖然聚暘公司主張波特王拒絕業配、擅自註冊「波特王」商標、拒絕聚暘公司人員登入頻道部分,法院並不認同。
但波特王拒給付頻道收益分潤,確已違約。
聚暘公司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❸|從判決中得到的啟示
①口頭約定舉證困難
波特王主張雙方曾經以口頭約定,更改原合約條款,不需將頻道收益分潤給聚暘公司。
儘管提出證人等證明,仍然未被法院採信。
因此,任何口頭承諾,最後還是寫成文字,由雙方簽名,才是最佳解。
②合約文字必須定義清楚
這個案件的攻防,很多都是在契約解釋。
例如:
· 由聚暘公司「創設」的頻道,「創設」是指從零發想,還是協助產生商業價值?
· 由聚暘公司「規劃」的藝名,是指從無到有,還是既有存在但由公司管理、利用?
可以看出,合約文字的定義有多重要!
在簽訂合約之前,務必確定雙方認知的意思是否一樣。
也可以在合約上,直接舉例說明。
就更不會弄錯。
③承擔自己簽署的懲罰性違約金
雙方在訴訟中,都對彼此提起的懲罰性違約金,主張違約金過高。
但法院駁回雙方的抗辯,大概都是以下列理由,認為不能酌減:
· 雙方簽署當初都有權議約、有簽署意願
· 雙方都有相當的經濟能力,簽署也經過評估
· 雙方違約的情況都造成對方一定程度的損害
由此可知,在簽署契約時,就要評估違約金金額。
一旦簽署了,原則上就要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責任。
爭議時再主張違約金過高,未必能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