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給10人以下公司雇用資深主管的三個提醒
這是少年頭家的煩惱。
當然,這裡的少年與資深,是比較出來的,不限年紀,不要對號入座哈哈。
勞動契約、委任契約靈活運用
勞動契約關係,是人員與老闆有從屬關係,例如:要受主管指示辦事,沒有自主決定處理事務的權利,每天提供勞務的時間來賺取薪水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只要持續提供勞務,是沒有工作期限直到離職。
委任契約關係,人員是受委任處理特定事務,為了達到特定事務的目標,可以自己決定處理方式。不是必須適用勞基法規定,通常約定一個委任時間,像是一至三年,到期要繼續合作再續約。
如果看中這個人的經驗與業績,而不是為了公司多一名勞力,採用委任關係(常見是給予顧問職),有期限,可以評估委任效能後,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不用適用勞基法規定,自由有彈性。
但並不是,把勞動契約的名稱,改成委任契約,就可以規避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
薪資搭配獎金,權限設計,確保努力動機和權力掌控
固定薪資通常是時間到了就付錢,無論勞資關係還是委任關係,時間久了,很難避免惰性。搭配獎金和分潤,讓績效和取得的報酬連動,是提升努力的動力方式之一。
但如何搭配和設計,還有怎麼配套,例如KPI設定、獎金和分潤機制、預算、期望達到的效果等,都是需要討論的項目,再進行規劃。
至於權力,要確保公司主管可以彼此制衡,老闆也要能夠監督檢核,才能掌控最終權力。否則,被這碗端走也是剛好。
規畫好之後,再以契約寫清楚,就比較能避免被資深主管踩在腳下,有名無實。
你可能覺得,這個每間公司都是用吧?
是。但10人以下公司的組織很扁平,一人要管的東西通常很多,規範也沒有那麼清楚,人數少關係緊密,更容易有權責不分的情形發生。
但沒有既要又要,承擔選擇的結果
最後,如果你問,有沒有方法達成:既要他的經驗和業績來源,又希望他能跟一般員工一樣使喚,薪資不用那麼高,還不能奪權篡位,可不可能?
我必須說,(幾乎)不可能。
除非遇上天使,否則自己享盡所有好處的想法,是沒辦法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