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員工拿公司資源謀私?3個背信的舉證關鍵不能少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偷接案,還安排公司的人員來幫忙處理,提告後,卻因舉證不足失敗。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