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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如何簽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幫從事醫療產業的客戶撰寫勞動契約時,他要求列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他不希望員工離職之後,帶走公司的know-how,跟公司競爭。

    但事實上,不是每種行業、每個職位都能夠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嚴格的條件。

    目的要避免,公司任意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影響員工的生計。

    一旦違反,條款就會歸於無效。

    實務上也按照以下勞動基準法規定,嚴謹地判斷:

    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是指,雇主要先有足以與他人競爭的營業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

    雇主才有為維持競爭力,而有被保護的必要。

    且雇主要負責舉證!

    舉法院判決的例子:

    · 按摩技術➜未舉證他的按摩技法有何特殊之處➜沒有受保護必要➜競業條款無效。

    · 執業醫師➜醫師專業技能不是因為任職診所而來➜競業條款無效。

    · 某品牌的醫療器材銷售

    ➜未舉證有取得公司營業秘密或資訊

    ➜且員工離職後也不是銷售該品牌醫療器材,跟公司沒有競爭關係

    ➜無受保護必要

    ➜競業條款無效

    · 自行研發設備的自動化檢核技術、參數檔案資料等➜屬於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

    ❷|員工有接觸/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就算公司有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也不是每個同仁都知道。

    以上面「自行研發設備的自動化檢核技術、參數檔案資料等」的營業利益來說,舉個極端的例子:

    · 清潔人員➜不會接觸該技術、資料➜沒有競業必要。

    · 該技術研發人員➜最直接接觸➜有競業必要。

    ❸|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業務項目範圍及不能任職的對象有無具體、有無合理

    首先,先不論合不合理,都要「具體」寫出以上項目,否則直接被法院出局。

    接著最常令人疑惑的是,怎樣才合理?

    法院會依照產業類型、業務等狀況去判斷,例如:

    · 血液透析業

    ➜方圓五公里內不得從事相同業務

    ➜方圓五公里以涵蓋部分新北市、台北市地區,範圍過廣

    · 醫療器材業

    ➜限制競業區域為華文地區(包括台灣、大陸、香港)➜且對象包括無競爭關係或上下游經銷廠商

    ➜逾越合理、必要範圍。

    ❹|雇主給予勞工競業期間的合理補償

    這裡是指「額外」給予的補償,通常是離職後一次或按月給付。

    不能跟任職期間的薪資、獎金、福利等混為一談。

    法院的幾個判斷:

    · 沒有約定補償金條款➜NO

    · 沒有補償,但主張任職期間薪資優渥➜NO

    · 主張補償已包含在任職期間的薪資、獎金、福利內➜NO

    回到客戶的案例。

    我把以上實務上的認定告訴他。

    他理解之後,我們還是在勞動契約內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

    但在文字上及未來操作上做了細節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