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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Qburger加盟爭議的啟示2——從加盟總部的角度

    上篇主要以加盟主的觀點來寫,今天則要以加盟總部的角度,從下面三個觀點來看這次的事件。

    新增條款是否要告知加盟主?

    從Ken桑的影片中得知,他與Qburger至少簽過二次契約,第二次有競業禁止條款。也是常見的,在續簽約或重簽約的契約內容中,條款內容有變更或新增的情形。

    但是否有需要主動告知對方,新的契約裡,條款文字哪裡有不一樣?要看情況、雙方現在和未來的關係維繫,也會看加盟總部的作風。

    告知有變動的條款,會讓雙方在簽訂過程更聚焦,更透明,過程中難免為變動的條款磋商、角力,至少最終簽署的契約版本是雙方都清楚、明白、接受的。就算某一方未來反悔,雖然還是有可能會出來鬧一鬧,但

    心裡會把理虧這事盤算進去。

    不告知有變動的條款,也是一種作法。通常用在變動條款不利於對方,不說、沒被發現就簽下去,省得說明、協商、爭執成本,因為確實碰過不少簽約對象是比較難溝通的例子。只是,契約協商省得了,後來的爭

    執就未必躲得掉,這個事件就是如此。

    片面終止契約前是否要先通知加盟主?

    如果契約明文規定可以單方終止的條款,在符合終止條件的前提下,片面終止不用事先告知加盟主。

    那在道德上是否有需要先告知?我比較建議不要。原因是大部分時候,到達需要片面終止的情形,違約事態已經嚴重,或至少對某一方來說很嚴重,如果結論都是要終止契約,事前通知反而會增加成本。

    例如,在這次的事件中,雙方在碰面會議時(被錄音的那天),對於是否有競業行為的認知就大不同,Ken桑對加盟總部求償違約金一事,反應也非常激烈,可以想像,先通知再單方終止契約,只會擴大爭執。如果我

    是Qburger的律師,也會建議Qburger不先通知,直接按照契約約定,發函終止契約。

    你可能會問,這樣不是讓爭議越來越大?也可能被訴諸法院訴訟?

    是的,沒錯。不過,所有決策都是利益權衡後的結果。對方是否尋求法院訴訟、雙方各自掌握多少證據、輿論會不會延燒、會延燒多久,都是評估是否直接單方終止契約的因素,評估過後,逕行單方終止契約的利

    大於弊,且弊是還可以承擔的,就還是會這麼執行下去。

    法理當前,情分的重要性?

    在法治社會中,法理優先於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情份,我認為攸關的是信賴關係、品牌價值。

    從Ken桑的影片中可以得知,Qburger先前以照顧年輕人的口號號召加盟,假設這是真的,表示這可能是Qurger品牌重要價值之一。撇除Ken桑理虧的部分,Qburger的加盟契約條款、條款變更及爭議處置的方式,若

    造成員工或外人感受到跟「照顧年輕人」的品牌價值有出入,儘管法理上站得住腳,形象也未必全然不被負評影響。

    信賴關係和品牌價值是一點一滴積累而成,形成不容易,當然不容許被隨意消磨。所以,在法理當前,最好還是以符合品牌形象的方式來處理,收穫的掌聲會大於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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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Qburger加盟爭議的啟示

    前陣子在Youtube上有一個爆料Qburger加盟爭議事件的影片,根據影片內容了解事件始末如下:

    Ken桑自2019年開始分別以老婆、自己及友人名義開了三間Qburger加盟店(原有四間,後來退出合夥)。

    2024年11月,因為父親罹癌等經濟需求,開始在朋友以泰式吐司等為主的新開餐廳打工,為了促進朋友生意,會轉發朋友店內貼文,老婆也擔任該朋友新開餐廳的行銷約一個月,有轉發店內貼文到自己的IG,並以

    自己要開店的名義在Threads上吸引粉絲。

    2025年1月21日與Qburger總部面談,總部以Ken桑違反競業禁止為由,將執行四張本票,共計200萬元。2025年2月3日收受總部存證信函,於函到之日起終止加盟合約,並賠償違約金、本票及公司損失共計300

    多萬元。其後,就被總部切斷貨源。

    從這個事件裡,有三個啟示分享。

    契約要從頭到尾看完再簽署

    從影片中引用的錄音檔中,可以知道Ken桑至少簽過二份契約,且第二份契約增加了一項餐飲業競業禁止條款。雖然單憑錄音檔中聽不出競業禁止條款的切確文字,從Ken桑詢問的問題中,推測他不曉得有該條

    款,卻簽了契約。

    這也是處理案件時,很經常碰到的情況:「就很信任總部啊,沒看契約內容就簽署了。」但成年人具有識字理解能力,一旦簽署了就必須對契約內容負責,法院可不採這種理由!

    所以,每份契約務必從頭到尾,一字一字看清楚再簽名。

    加盟主不是員工,競業禁止規定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

    在留言中有很多人提到,競業禁止需要給予補償,但那是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加盟主跟加盟總部之間是加盟契約關係,不是加盟總部聘僱的勞工,加盟主當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

    加盟主跟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規範就回歸加盟契約。如果像錄音檔所說,Ken桑簽署的第二份契約內有競業禁止條款,Ken桑就必須遵守自己簽署的契約規定。

    一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就必須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責任,頂多被請求違反競業禁止違約金的時候,再向法院爭執違約金顯失公平,希望法院斟酌減少而已。

    符合片面終止條件時,可逕行發函方式終止合約

    Ken桑在影片裡說到,總部竟然直接發函而沒有先告訴他,同時也提到,總部若是認為他違約,大可去法院告他。這裡就要來說說,契約終止條款的運作方式。

    契約中常見的終止條款,是約定在某些情形下,契約的一方可以單方、片面終止契約。當有一方違約而符合可以單方終止契約的條件時,另一方就能按照契約,直接發函終止契約。所以,法律實務上,既然有了單

    方終止條款,通常就不會像Ken桑說的,還事先通知他,或者去法院提告了。

    你可能會想,那Ken桑不服總部單方終止的行為怎麼辦?Ken桑除了向總部爭執之外,就是去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斷總部單方終止契約到底合不合法、加盟契約還存不存在。

    最後,有情份是多給的

    商場上的情份是多給的。如果有碰到有情有義的合作夥伴,是幸運;沒有碰到,是常態。自己的小心謹慎,才是最可靠實在的。